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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把法律视为“橡皮泥”


作者:空中飞 榜眼,24615.0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479发表时间:2008-11-16 13:37:05

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桑德拉·戴·奥康纳
   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然而直到现在,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这其中,就有行贿15次、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的何涛。(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何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手续费,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想升官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就可定性为行贿罪。
   买官卖官,行贿受贿,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这是显而易见的常识。行贿者摘不掉的“乌纱帽”,让民主与法治的双重蒙羞。法治的洪流未能将罪恶与不公冲击殆尽,这是法律尊严的陷落,也是社会正义的沦丧。在这样深层次的官场潜规则之下,就是民主与法治被虚设的残酷现实。
   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因为民主监督能够发挥出真正约束力,来规制公权力的行为,使之沿着法治轨道来顺行,而不至于踏入法治禁区,损害社会的正义。这实际上又反证,民主一旦被虚置,那将是极其危险的事。一方面,何涛连任法院院长离不开人大的选举程序;另一方面,对这种有悖法纪的“带病连任”现象,人大也完全可以行使罢免权。遗憾的是,界首市人大只不过走了个“形式”而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的权威取决于它的施行,还必须依托于相关法律文本的理性精神,而不应随意设置弹性空间。阜阳腐败窝案东窗事发之后,当地对行贿官员网开一面的理由,称要“稳定人心”、“法不责众”,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一来,法律之尊严何存,法治之价值何依?这无疑是把法律视为橡皮泥。
   民主与法治,是实现公众权利与公共诉求的必然依靠。在安徽阜阳出现的丑闻,则是现代公民社会民主虚置与法治失灵的一个样本。它所惊醒我们的,是必须要弥合民主与法治在实践层面可能出现的漏洞,来形成对权力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做到这一点,民主才会真正成为好东西,法律也才会真正被公众信仰.
   本身法官就要具有良好的形象,包括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道德操守的外在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礼仪规范等外在言行所体现的法官形象。靠行贿升迁的法官人民会相信你吗?
   司法公信力来自于正当的程序、合理的实体法律,也来自于法官的形象,“需要通过具体制度要求法官维护公正、保持公正形象”。在美国,各州及联邦司法机构,就都有各自的行为准则。1973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议会制定的《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守则》不仅对法官的行为加以具体限制,而且特别认识到“司法形像”的重要性。《守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法官不应利用其司法权位的声誉帮助他人盈利,也不应当造成他人可以影响法官的印象或允许别人造成这种印象。”
   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像。”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外法院对法官形象的要求,其原因是一致的。
   我国对法官形象的要求是及时而必要的,但是,形象问题、礼仪问题是一种“印象”,非常抽象,也容易伪装和变化,很多情况只能有直观感受而很难有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如买来的法官是否“语言粗俗”、是否是“酒后开庭”就非常难以把握,“三盲法官”姚晓红就曾当选为官方评定的“优秀人民法官”。礼仪等作风问题,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接触法官的人会有真切的感受。所以,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也出台一种机制,让律师和普通民众这些民间人员对法官的评价有发言权,让那些败坏了法官形象、人民不满意的法官能够没有机会进入法官队伍,而已经混入法官队伍的,也能够及时转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要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法院队伍人数相对有限,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有些干警“名利”思想严重,横攀竖比,强调经济利益,对待遇和福利看的高于事业。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比较密切,平时甚至称兄道弟,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依赖心理,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现在重点要解决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放在教育的首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使干警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消除特权思想,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
   加大重点人才培养力度。领导干部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将靠得住、有本事、群众基础好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完善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力度,对严重违法违纪买官卖官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坚决惩处。消除查办案件与抓业务工作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解决“心太软”和下不了决心等问题,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对严重损害法院系统形象的害群之马,坚决予以清除。
  
   (写于2008-04-0406: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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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司法公信力来自于正当的程序、合理的实体法律,也来自于法官的形象,“需要通过具体制度要求法官维护公正、保持公正形象”。这一段话说得很好。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力度,是我们这个社会得以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 【编辑:邬海波】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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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草鞋        2008-11-16 17:45:05
  何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手续费,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想升官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就可定性为行贿罪。
http://blog.sina.com.cn/ch141
2 楼        文友:在水一方818        2008-11-16 18:13:47
  行贿者摘不掉的“乌纱帽”,让民主与法治的双重蒙羞。
学习一下
3 楼        文友:空中飞        2008-11-16 18:28:53
  重点要解决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放在教育的首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使干警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消除特权思想,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
空中飞博客 http://blog.people.com.cn/home.do?uid=1127
4 楼        文友:张引锦        2015-09-12 18:22:13
  写的真不错,祝创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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