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话事故
总结的会议才开过,又有新的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都知道事故意发生与人的责任密切相关。可是,总结不可谓不及时,宣传的声势可谓铺天盖地。然而,很多的事故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在同一个地方摔了两次跟斗的人,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人。然而,同是矿难,同是安全事故,同样的领导团队,为什么会接二连三地发生同样性质的事故呢?每次事故的发生,总结的教训都说是深刻的,可深刻的教训为什么总是难以具备警醒价值呢?
就拿煤矿来说,事故主要就是瓦斯与渗水问题。特别是瓦斯,近年来,凡是煤矿,都安装了瓦斯监控设备。凡瓦斯浓度接近3%危险值就得警惕,就不允许再进行人工采煤。只要这样,事故就可这。这可以避免的事故,却为什么总是在不断地发生着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一个:责任问题!而这责任,不仅是当地乡镇或县级政府监管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的问题。说起来,我们的安监部门对每个煤矿都派有驻矿监督员,如果其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的话,煤矿的瓦斯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事故还是发生了。这不得不令人深思:我们党传统的政治思想优势到哪里去了?我们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一个叫鑫源煤矿的矿主在感言很值得思考。煤矿工人违规操作等于自杀;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工人采矿是杀人犯罪。如果我们的煤矿工人以及其他需要注意安全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安全培训,从根本上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在作业操作上严格安全操作规范,并对违反安录像带规则指挥的管理人员敢于提出意见,坚持安全第一,抵制违规指挥的错误,惨祸就会远离;如果我们的直接管理人员,在安全问题上警钟长鸣,指挥有道,监管及时,随意注意隐患的排查,事故不至于来得如此“突然”;如果我们的驻矿人员既具备监管能力,又能清正廉明,独立发挥监管作用,并有对违法违规指挥或操作直接干涉权,矿难也不至于发生。如果各方面的责任都能发挥联动效应,那我们的安全事故更加可以避免。
然而,一般情况下,假如三年五年,某个地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很多人的思想就会麻痹大意。于是便埋下了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不论是生产者、管理者、还是监督者,都必须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并严格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责任,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