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伤“私了”
众所周知,由于煤矿工作环境的特殊性,突发性和偶发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这无疑会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健康造成损失。特别是职工出了工伤以后,目前一些煤矿公司的基层单位大多采取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私下与伤者达成协议,让其先垫付费用治疗,日后从结回的工资款中给予报销。
这样的做法究其原因不外有三:(一)、如果工伤上报,各种罚款单会接踵而至,本单位当月工资按公司规定将按比例下浮,进而影响到全员工工资收入;(二、)伤者单位的领导工资,各类奖金下浮比例更大,管理者本人甚至丢官罢职,损失更大;(三)、影响本单位年终考评成绩。基于上述原因,时下这种出了工伤瞒而不报,与伤者私了之风愈刮愈烈,已经发展到基层有事群起效仿,几乎约定成俗,彼此心照不宣。
此种做法的危害同样有三:(一)、严重松懈了天天绷紧的“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思想理念这根弦,这样做势必造成在安全工作中的麻痹大意,实际操作中的应付敷衍走过场。(二)、有关安全惩处“问责制”这道防火墙形同虚设,架空了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极大地弱化了安全管理工作。(三)、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
从时下职工出了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与其私下了结,瞒而不报的做法,使人想起了古时大禹之父鲧治水堵而不疏,其(鲧)为治水的确煞费苦心,但是方法不对头,劳而无功,导致洪水泛滥成灾,终被放逐羽山而亡的掌故。如今我们的基层管理者为小团体,个人一己之利,见利忘义,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职工健康于不顾,不从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训诫违章者,警示他人;不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着力查找和治理安全上存在的隐患和漏洞;不严肃认真履行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疏导管理工作,只是一门心思地隐瞒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开脱责任,弄虚作假,捞取既得利益,使我们耗费巨大的人,财,物精心打造的“安全大堤”有溃于“蚁穴”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