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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北方冬季供暖的沿革


作者:褦襶子 进士,6321.3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9043发表时间:2008-12-24 13:41:34

生活在北方的网友会有这种感受,数九寒天滴水结冰。供暖已经成了生存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前,绝大多数的国人还都住在平房里,因为工资少没有专门取暖的钱,只是在做饭时利用余热暖暖屋子,晚上寝室内下面是炕,热得不停地翻身,上面温度零下洗脸盆里的水早晨要结层厚厚的冰。那个年代,到一些父母是干部的同学家,看到人家住楼房,冬季有统一供热的暖气,家中有单独的卫生间,心中好不羡慕!甚至成为年少时心中奋斗的目标。
  
   冬季,北方人穿棉衣御寒,衣服里都是零上十多度甚至二十多度。因此冬季上厕所就是一个最打怵的事。因为那年月平房居多,个人家都没有专用厕所,公共厕所都在露天。也就是四周围个墙,蹲位上面盖个盖,没有门,也没有窗户。外面多少度,厕所内就多少度。厕所取暖是从来不敢想象的事。在零下二十多度时,人们上厕所,就得在厕所内退下裤子,身体肌肤直接暴露在零下二十几度的环境里,二十几度的身体表面温差骤降五十来度至零下二十几度,这对于不常在北方生活的人是难以想象的。
  
   三十多年前,我因为要改变世代为教师的命运,拒绝上师范,复读重考。家里没有钱给我上补习班。我只好晚上到当时本地一家教育学院烧锅炉。恰好那年北方教育学院工作会议在本市召开,前来参加会议的就住在我所负责供热的那个教育学院招待所。与会人员有不少南方来交流的,北方黄河一带以南地区的参加会议者也没有见过东北的寒冷。我们就逗他们,说是他们没有锻炼,要是上室外公共厕所,不等尿尿到地上就会冻成冰棍,稍稍动作慢些,就会把“命根子”冻掉。这些人吓得不敢上厕所,被尿憋得团团转。虽然后来会议组织方给他们解释了,他们知道那是玩笑,可是到室外上厕所还是很打怵。不是实在憋不住了,不会出去解手。会议没有开完,那些南方交流的与北方黄河以南地区的人就都遛号了。当时会议的伙食还是很不错的,乐进(吃)愁出(解手),让他们每解手一次都象上手术台似的。
  
   三十多年了,在东北一些中小城市这种厕所还有许多。记得从前有个相声,说来华的外国人之间介绍在中国如何找厕所——寻着味就找到了。这种厕所不但夏天脏得令人窒息,冬天对人还是种“意志”的考验。如今我所居住的城市,这种厕所只有校园内还能够找到。因为经费关系,学校盖不起室内厕所(课间十分钟要有数千学生同时上厕所),即使这种室外公厕也满足不了学生使用。有些学生为了解决出恭之难,只好上课期间请假。许多学校为了所谓的纪律,还严禁学生上课期间上厕所。民间女人常常把上厕所称谓去一号,男人常常称为内急。可见你不让人吃东西,可以挺。不让人上厕所就不是什么纪律所能解决的了。一些老师常常为学生没有取得老师允许就跑出教室上厕所而苦恼,认为学生不尊重他(她)们,常常要我逼着学生向他(她)们道歉。我曾谆谆告诫这些老师们,这学生上课期间上厕所与对他们尊重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几乎所有正常的孩子,都不会因为尊重老师把屎尿放到裤子里。可是那些老师们不听,常常为此与学生出现矛盾冲突。甚至有学生因为老师阻止其上课期间上厕所,还打了老师。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认为是学校做得不到位,管理缺乏人性化。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敢想过在室外厕所里安装上取暖设施。也许是怕“意志”因为环境好发生退化吧。
  
   改革开放三十年,大中城市平房已经不多了,居家供热大多为电厂统一供热了。可是市民们却没有三十年前那种渴望得到满足喜悦。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现在的地方政府把能够捞钱的都派上用场了。至于民生没有几个人考虑,也不在当今干部的考虑之列。干部考核都没有民生指标。说到这让我想起已故前总书记赵紫阳与前人大委员长万里。在那改革艰难历程中,民间有要吃粮找紫阳,要吃米找万里的民谚。今年前人大副委员长田纪云在《炎黄春秋》撰文,充分肯定了此二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历史作用。可见为人民做点好事,人民是不会忘了他们的。几十年来,在北方供热问题上,各地的地方官就缺乏赵、万两前辈的道义感。
  
   如今的北方供热都承包给商家,美其名曰“热”是商品。可是这种商品属性只对供热方有效,对于消费方则商品属性大打折扣。每年所有消费热的一方都必须在供热期到来前把本年度全部供热费足额交纳到供热企业。迟一天都得交纳滞纳鑫。提到“滞”,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东西你没有完全付给消费者,哪里有什么“滞”纳金?分明是一种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可是在地方官的庇护下,这种特权基本得到维护。
  
   供热费频频上涨,供热质量不见提高。虽然出台一些“保护”热消费者的措施,可这些措施从一开始就是站在供热企业立场上的。几乎所有城市都规定了冬季供热达标温度,并规定不达标退款。可是由谁来界定达不达标呢?是由供热企业。这种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体制,哪里能够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供热企业对于下属供热泵站,层层承包(职工小包),并设置节能奖。哪个站用的热水少,哪个站得的奖金多。所以对于没有敏感(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人物的住宅楼,都会被限量供热,不是只把栓开一部分,就是用不达标的水应付(长途输送供热,在气温较低的日子,热的衰减较多,须在泵站进行用电二次加热才能确保供热质量)。可是由于有节能奖,各泵站哪里还舍得用电,即使来的热水温度高,泵站为了节能也会对里些凉水混和运行或者只把阀门开一部分,维持低流量低温运行。如果哪栋楼甚至哪个单元,要嫌温度低,就得大家齐钱送给泵站,这样才能温度达标,这也就是同一个泵站,同一个小区的楼,有的热得开窗户,有的就冷得坐不住的根源。
  
   用户想“测温”了,你把电话打到供热服务站,十次八次地推脱,他们知道大家都有工作,能拖一天是一天。真的到了拖不了(有的给媒体打电话曝光供热问题),就通知你什么时间去你家测温,等测温的到来时,一测基本不会不达标的。因为这期间泵站调整已经把温度调上来了。等到测温的走了,就又恢复老样子了。这种一方面“提倡”节能,一方面承担供热,在利益的驱使下,怎么会保障供热质量!据一个在这种泵站工作的人说,泵站的承包方,一个供热期,弄好了能挣个几十万的节能奖。本小区的泵站,就因为承包方独吞节能奖,被下属工人举报,才东窗事发。本应该维护公民权益的地方政府,却站在公民的对立面,维护供热企业的权利。因为他们有共同利益。
  
   可能有人说要不承包就会好些一些,谬也。上面所提到的现象,在公办供热时也存在。由于教育经费被层层克扣,学校的供热费常常被压后,甚至有累欠多年一起交的现象,供热企业为了内部利益就对学校常年使用回水循环,因为学校教室学生多,冷点也能对付。可是老师的办公室就冷得拿不出手了。笔常常都被冻得不下水,不下油。有一年,我的一学生家长是当时本校供热企业的书记,学校给这个孩子免了所有费用,才换来几年的正常供热,这个孩子毕业了,就又恢复老样子了。因为欠人家钱,也没有法强硬。所以每到冬天老师们就都跑到教室里与学生共同取暖。有人可能说谁让你们欠人家钱来。朋友,教育经费都是国拨的且专款专用,上面不给学校哪来的一年几十万的供热费。而且如果上面知道你交了这笔钱了,这供热费也就永远都别想再要了。几十万,对于一所普通学校是很大一个数目。
  
   其实供热企业与用户是一种合同关系。完全应该受合同法约束。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长官意志大于法律。供热企业在承包过程中,已经与地方官员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地方官(政府)哪里还会真正维护民众的利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即有法律依据,也有技术手段可以解决这方面问题。问题是地方政府与供热企业想保留这种发财途径,不想解决供热上的诸多矛盾。
  
   首先,按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你供热不达标就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为供热系统庞大,所以再高的技术也难以应付所有突变。但是可以规定最低不达标天数,与最低不达标温度。假如确定最低不达标天数为一周,那么温度不合格超过一周的就应该半额退款。超过两周的就全额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条,如果温度不达标,在一周之内,供热企业要按天退费,如果超过一周甚至两周就要考虑半额与全额退费了。因为在北方供暖是人生活必要保障。一周已经超出人所应该承受的极限了,那么接下来的用户采取供热措施的费用就是属于因为供执业企业违约所造成的消费者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了。现在无论弄个什么临时取暖措施,想达到供热标准温度,都不是一两千元所能办得到的。有人可能要问,那你为什么一定要以供热达标温度为你自己筹办供热设施的标准呢?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基本法律关系准则。因为供热企业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丧失供热最低标准温度的生活环境,那么违约方理应承担这份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用热户报修,供热方除不可抗力外(地震、水灾),不能履行或者兑现承诺(比方说供热方没有让用户信服的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服务的或者答应提供服务没有按时兑现的),就视为欺诈行为,供热企业应该承担用户所交供热费的双倍的赔偿责任。
  
   供热提前收费,也是商业的一种正常行为。供热企业与用热的用户双方因为供热合同与相关法律确立了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债务关系。关系确定后,用户有按合同约定准时交费义务与享受法定标准的供热服务;供热企业有主张收费的权力与提供法定标准供热服务的义务。为什么说这种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债务关系呢?如果用户未交供热费,那么依据合同用户就欠供热企业供热费,供热企业就欠用户等供热费价的供热服务。双方依据合同形成了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先付费,提供供热服务,还是提供供热服务后再收费,就有说头了。按一般商业规律用户可以先交费,然后等候服务。可是现在商业活动中常常出现不守诚信现象,付费方的利益因此常常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如果供热企业社会诚信度不好,比方大量供热不达标行为,用户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推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付款义务。同理,如果用户存在没有正当理由拖欠供热费现象,供热企业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预先支付供热费。
  
   供热的是非标准,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室温。室温的界定,不定因素太多。除上述文中所提到的还有房屋建筑的质量问题。这方面多年来,供热推给建筑商,建筑商推给供热。其实现在这方面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而且不是一个什么难度较大的程序。只要在每户的暖气进户端安装一个由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验定符合标准的电子测温记录仪,对供热全程进行测温记录,一钞钟温度不够都能记录下来。供热企业把65~70度的热水送到位,你屋里热不热就责任分清了。
  
   供热与用热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凭现有法律与技术手段解决。之所以久拖未决,完全是因为即得利益集团不想解决,不想断了他们自己的来钱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比比皆是。所以在时下的中国越是正常的事就越是不能正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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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已经大冬天了,即使在南方也相当冷了,北方的寒冷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寒冷中的取暖问题,在大冬天是个大事,过去的热炕头,在北国的大城市变成了空调与暖气。文章对于供暖机制的评估,有相当扎实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一篇有理有据的好文字。【编辑:邬海波】【江山编辑部·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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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菖兰        2008-12-24 23:20:44
  结构非常严谨的好评论。
   民生历来应该是政府的大事,何况是冬季的供热。
繁华的尽头,菖兰微笑
回复1 楼        文友:褦襶子        2015-09-19 16:29:54
  关注民生是目前唯一能够做的!祝安。
2 楼        文友:逄却丙        2015-09-12 19:35:40
  写的真不错,祝创作愉快!
回复2 楼        文友:褦襶子        2015-09-19 16:30:24
  感谢关注,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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