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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阳光慵懒地掠过马头墙,在一株躯干苍老而枝叶稀疏的紫藤上洒下几片黯淡的光影。暮春时节的空气本该有几分燥热了,但站在这株紫藤前,我却没能感到一丝暖意。
这是我新近接手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家。实地走访,是我看完那份厚达26页的申诉状后作出的决定。昨天,也就是2005年5月10日的早晨,当我从材料的最后一行字上抬起头时,一个大大的问号不禁在心间萦绕开来:究竟是一处什么样的房子,使得四个耄耋手足历经十二载纷争,两次对簿公堂,如今又申诉至检察机关?
申诉状的执笔人名叫李孝达,在家中排行老四,他与母亲、姐姐、两个哥哥及叔婶夫妇在扬州市问井巷的一座院落中度过了人生的大半时光。
李孝达的叔叔早年去世,婶婶也于1982年病故,两人未生育子女。婶婶病重期间,因急需治疗费用,将自己居住的三间一披、面积为59.81平方米的房屋以1200元的价格典让给了李孝达的二哥李仁达之妻王勤芬,但直至去世也未能赎回该房。1982年10月,王勤芬以儿子结婚为由,将此房翻建成面积为105平方米的两层小楼。
1993年,王勤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领取小楼房产证的申请,李孝达与大姐、三哥得知后,以婶婶只是祖遗房产的共有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典让共有房屋为由提出异议。
1994年,李孝达的母亲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与已故丈夫共同居住的四间房屋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
2004年4月,王勤芬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层小楼为自己所有。当年10月,法院作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李孝达姐弟三人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王孝达的婶婶作为房屋共有人,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典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承典人王勤芬对此节不知情,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于2005年2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着两纸结果相同的判决,李孝达姐弟想不通了:王勤芬作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房屋的共有状况怎么可能不知情?其承典房屋的行为又怎么会属于善意取得?但已打了两场官司的他们,不愿再向法院讨“公道”,转而找到了检察机关。
在我多年的民行检察工作经历中,见过的案件可谓形形色色,但同胞手足为了一处老掉牙的祖遗房屋如此大动干戈仍令我困惑不已。长期养成的责任意识提醒我,实地看一看这所屋子,亲耳听一听当事人的讲述,或许答案就隐藏在其中。
二
果不其然,当我按照申诉状中留下的门牌号码找到申诉人的家时,发现这处老屋竟然位于扬州市著名的历史街区──东关街,厚实的黑色木门、高耸的青砖围墙更是告诉我,这曾是个殷实人家,这处老屋承载着这户人家的恩恩怨怨。
正想着,“吱呀”一声,一位面色憔悴的老人拉开了木门。我知道,他就是李孝达了。见了我,他满含伤感地叹了口气说 :“唉,家门不幸哪!”
李孝达的家族有着荣耀的历史,他的五世祖曾是一位威名赫赫的清代名将,身后为子孙留下了大片房产,建国后虽有不少被收归国有,但李孝达的父母与叔婶仍在问井巷拥有两进计八间的宽敞住房。
在光阴的流逝中,李孝达姐弟渐渐长大成人,除姐姐出嫁以外,三个兄弟均在此结婚成家。都说子女多的家庭是非多,但在长辈健在的日子里,大家倒也相安无事。
变故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此时,李孝达弟兄三人均已年过半百,但各家的人丁状况迥然不同。李孝达与三哥均无子嗣,唯有二哥李仁达“一枝独秀”,接连生下了两个儿子,这使得李仁达在家中的地位陡然高了起来,不但在长辈面前说话有了底气,在两个弟弟面前更是摆足了架势。
然而,心理上的优越并没让李仁达完全满足,他又动起了家族房产的心思。在他看来,自己是李家香火的唯一传承人,只有自己才有资格获得家财的继承权。
于是,在婶婶病重急需用钱之际,他安排妻子出面与婶婶商谈典让房屋一事。婶婶经不住王勤芬的一番巧语,很快就将无权典让的房屋典给了王勤芬。婶婶一过世,李仁达立即以儿子需要婚房为由,取得母亲的支持,将房子翻建成了两层小楼。
不但如此,他还在1994年母亲去世、遗留四间房屋已作分割的情况下,阻止姐姐与弟弟领取房产证,并对街坊邻居扬言:“他们一个在外地,两个没后代,等他们统统归天之后,房产都是我的!”之后又抢先一步,于2004年将李孝达等三人告上法庭。
原本对李仁达授意妻子承典及翻建房屋行为持忍让态度的姐弟三人,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愤怒与伤感。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本是同根生的亲兄弟为了一点房产,竟会做出如此无情无义的事情。伤透心的他们在两次败诉之后,决定继续把官司打下去。
“祖遗老屋值不了多少钱,但我们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所以一定要在法律上讨个说法!”说到这里,两行老泪顺着李孝达脸上的皱纹流淌下来。
李家的庭院里种植着不少名贵花木,院子中央一株枝干盘虬的紫藤吸引了我的目光,不仅为它沧桑的容颜,更为它在这个本该灿然开放的季节里,竟然没有吐露出一片花瓣。
老人似乎看出了我的疑惑,用低得几乎听不见的声音叹道:“这紫藤一百多岁了,以前每年都会开出满树的花。可现在我们兄弟形同陌路,家不象个家,谁还有心思去伺弄它呀。”
我伫立在紫藤前,许久无言……
三
实地走访,使我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那座59.81平方米老屋的来龙去脉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随后的查阅法律法规,又使我对先前的两份法院判决有了一个基本准确的判断:李孝达婶婶与王勤芬所订典让协议的效力和王勤芬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均有待商榷。
首先,王勤芬在没有见到诉争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就签订典让协议,显然没有尽到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有故意之嫌,因此典让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典权无效。同时,根据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契暂行条例》之规定,未完税的房屋交易属于非法交易,国家不予认可。其次,只有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瑕疵,且受让人对该瑕疵不知情、也不能从登记文书上发现该瑕疵时,受让人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勤芬的行为显然与此不符。
根据审查的情况,此案应当采用建议市院提请抗诉的方式,寻求法院的改判。但连续几天,我的脑海里总是浮现出李家院内那株了无生机的紫藤。
屋子是亲人聚居的地方,家园是亲情根植的土壤。失去亲情,即使拥有屋子和家园,也只如同守着一片荒芜的沙漠。对于这起案件,如果法院作出改判,房产物归原主,李仁达对姐姐和弟弟的仇视将会有增无减,而李家大姐压根不可能居住此屋,李孝达与三哥住进屋子也很难拥有幸福之感。
难道这就是我们执法者追求的办案效果?我为什么不能寻找一种既可维护法律公正、又利于修复亲情关系的解决方法?我在心中追问自己。
经过反复思考和权衡,我决定采用促成双方调解的方式,即房子依然归李仁达、王勤芬所有,但在法律上承认是李孝达姐弟三人让渡了自己的份额,李仁达夫妇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但这种方式能否被双方接受,我心中没底,因为从他们十二年诉讼不息的经历来看,双方均不会轻易作出让步。
只要捧得诚心在,不信春风唤不回。我决定再次前往问井巷,劝和双方当事人。
不出所料,我刚说出设想,李孝达老人的嗓门就提高了好几个八度:“房子仍然归他?这么多年官司我们岂不是白打了?!”李仁达夫妇也十分不满:“还要给经济补偿?如按现时价格算,我们哪有那么多钱!”
谈话眼看陷入僵局,我一转念,将李孝达拉到院子里那株紫藤跟前,对他说:“这紫藤是你们家族的见证人,难道你就忍心看着它凋零下去吗?家和方能万事兴哪!”李孝达注视着紫藤,半天没说一句话。
随后,我又将李仁达夫妇拉到一旁,掐着指头给他们算了笔账:“这座房屋有你姐和你弟的份额,当年你们花了1200元,现在它的价格翻了远不止十倍。房子归了你,你也不能让他们吃亏啊!”
李仁达夫妇环顾小楼,渐渐低下了头。
2005年8月,我向市院提交了此案的审查终结报告,并建议促成双方调解。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阅报告后,认为我院的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可以作为调解的基础。在此后的调解过程中,一直固执已见、毫不相让的李仁达、王勤芬夫妇,在司法机关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下,终于认可了李孝达等三人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见此情景,李孝达等也作出让步,同意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将诉争房屋转让给李仁达和王勤芬,李仁达夫妇则自愿分别补偿三人各4000元人民币。2006年1月10日,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
那年春天,我再次路过问井巷,透过半掩着的木门,看见那株紫藤开了一树的花朵,如云又如霞。(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