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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的公开抢劫,这不是强盗吗?


作者:阿牛先生 举人,4334.0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215发表时间:2009-01-02 07:36:17

2007年9月25日上午11时,车主把一辆蓝色夏利轿车(豫G6227)停靠在**供销社大院内,回来时,三名自称是**交通运输管理所(下称“运管所”)的执法人员已经擅自撬开车主的车门,坐在车内任意翻找车里的东西、摆弄轿车。车主问他们为什么这样,答:“你非法营运,把车钥匙交了。”车主是农民,“见了大檐帽,心里吓一跳。”不敢辩解。车主认识其中一名执法者,姓李,求告说:“我没有非法营运,都是一片的,就放了我吧。”**不理睬。车主给一个认识**的熟人打电话,希望通过熟人向**说情,**“秉公执法”,不接电话,还叫来修理汽车的修理工,对车主说:“你不交钥匙,就叫修理工撬你的启动钥匙门。”车主只好乖乖地交出启动钥匙。执法者坐在车主的驾驶位置,不让车主上车,要车主坐他们执法车的后备箱;车主想:只见过后备箱里塞坐犯人,我又不是犯人,不坐。执法者勉强让车主挤坐在车厢内。来到运管所,车主就不见了执法者的影子,也不见了自己的轿车。车主在运管所院子里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人。无奈的车主只有回去。
   这里边有几点疑问:
   1.自古“抓贼抓脏,抓奸抓双”,一个停靠在供销社大院的无辜轿车,凭什么证据说人家“非法营运”?
   2.即使说执法者有车主“非法营运”的铁证,执法者能不能擅自撬开车主的车门?能不能在车主的车厢里随便翻找东西?
   3.执法者为什么不给车主出示执法证件?
   4.执法者能不能强行收缴车主的钥匙?
   5.执法者有没有权力叫修理工撬车主的启动钥匙门?
   6.执法者能不能叫车主坐后备箱?
   7.执法者有没有权力把车主的车开到营运所强行扣押?
   8.执法者扣押了车主的车为什么不给车主任何扣押手续?
   9.执法者强行扣押车主的车,为什么不检查车主车内的财物,让车主把自己放在车里边的财物取走?
   10.还有,他们有没有权力上路“执法”?
   ——这不是“合法”的公开抢劫吗?!
   党和政府一再强调“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八荣八耻”、构建和谐社会,这不是在和党和政府的政策唱反调、和人民群众作对吗?他们还知道一点的荣辱吗?这就是代表党和政府的执法者的光辉形象?!
   退一步说,即便是车主真正“非法营运”了,执法者应该做到的是如何教育车主怎样“合法营运”,而不是强行扣车吧?
   车主托熟人找到交通局一个副局长说情,要罚款3000元人民币;车主感到冤,又托熟人找交通局局长,局长说,按照规定,“非法营运”要处罚3-10万元的罚款,他的权力最少要罚2000元人民币。罚款以后就是合法营运了吗?不是,还不合法,要办了营运证才算合法。
   这又让人不解了:如果车主真的“非法营运”了,你叫他办了营运证“合法营运”就结了,这也是体现了代表党和政府的执法者“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八荣八耻”、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行动,为什么非要罚款?而且罚款以后还不是“合法营运”!而且,他们还不给办营运证——这不是有意刁难人吗?
   说远了,还是就事论事。
   党和政府一直在治理公路三乱,就这一事件,这三名执法者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公路三乱、就是典型的违法!他们是在给**县交通部门脸上抹黑,他们是在破坏和谐社会,他们是在制造不稳定因素,他们是在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他们是在伤害党和政府的尊严,他们是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深情,他们就是在“合法”的、公开的抢劫!
   我们的党和政府不允许他们这样的违法行为,我们的人民群众不允许他们这样的违法行为,我们的社会更不允许他们这样的违法行为!
   对他们这样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
   1.作为他们的上级领导,应该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出执法队伍;
   2.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恢复当事人遭破坏的车门;
   4.赔偿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如果当事人车内财物有损失,赔偿当事人所损失的财物。
   只有这样,而且是必须这样,把这些动摇党的江山、扯打政府脸面、撕毁党和政府尊严的执法队伍里的蛀虫淘汰出局,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才能够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才能够有利于使执法者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八荣八耻”、构建和谐文明社会。
   另外,我们上网查了一下,法律法规中,关于私家车拉客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因为“非法营运”罚款扣车的相关规定;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上路查车罚款,是不允许的,属于三乱。
  
   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摊派、非法扣押运输车辆和证件。非法扣押运输车辆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计时包车价格标准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和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志、检查证。
   2007.9.28
  
  
   “您”,是在给对方尊严
  
   和朋友网上聊天,有老朋友,有新朋友;有年长的,有年轻的;有长辈,有晚辈;有做官的,有老百姓……我习惯称呼对方“您”,竟遭到了大家的一致反对,强烈要求我把“您”改作“你”。有的说,看到“您”字心理发毛;有的说,承受不起“您”字;晚辈们说,“您”字应该称呼长辈、上级……甚至,有的就干脆拒绝了我和他的聊天。当然,他们习惯称呼对方“你”。
   很自然很正常不过的一种称呼,带来这样一种反响,我确乎感到一种无言的悲哀袭上心头。
   一种称呼,一个“您”字,不仅仅只是一个礼貌,更重要的是在给对方一种尊严,而一个人的尊严,是仅仅次于生命的,触伤了对方的尊严,无疑就是在触及对方的生命。自古及今,无论家庭、社会还是国际事务,因为触伤对方尊严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包括动武伤人(“拼命”)以及爆发战争(大比拼),比比皆是,而能够相互给足对方尊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对于构建和谐文明社会,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曾在《一句话的能量》里说:“一句话可以制造一起甚至多起冤假错案、伤及一条甚至无数人的生命”,“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世人共同理想的今天,我们每一位公民(当然包括总统)都应时常掂量所说出的每一句话的份量。”
   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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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这浮躁的社会里面,有一些人打着执法的幌子,利用职权,为非作歹,确实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让人们对执法者失去信任,不得不说这是社会所存在的一种悲哀。问好!【编辑:林儿】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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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林儿        2009-01-02 08:43:13
  唉!人的差别乍就这么大呢。问好!
2 楼        文友:沈蹈网        2015-09-12 19:53:12
  写的真不错,祝创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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