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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受害女当公务员谈“刑事和解”


作者:立仁 进士,7026.8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2440发表时间:2012-07-07 01:02:48

据广州日报报道,曾经在深圳闹得沸沸扬扬的坪山新区维稳官员涉嫌猥亵女下属案在龙岗法院开庭审理。因为案件涉及隐私,所以庭审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进行,其他人不允许进入法庭旁听。7月4日当天庭审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深圳市坪山新区综治办维稳中心一领导邬健强和受害人、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维稳综治科社工萧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和条件,连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也不知晓。但知道事发后不久,萧某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了,目前已经是公安系统的公务员。
   这里有太多的疑问。首先是“刑事和解”的合法性问题。
   法律上的“和解”,是指存在法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妥协或协议,不经法院判决而终止纠纷的行为,民间称之为“私了”。私了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对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且纠纷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造成社会后果。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或挑战了整个社会结构及法律理念、道德秩序,即便存在直接受害人的利益问题,也不是“对等”的法律关系,而是个人挑战社会的刑事犯罪,一般是通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社会和受害人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能否私了?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刑事和解”,是英美日等极少数几个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出现的司法现象。其好处据说有两个:一是只要有钱,该死的可以不死,具有“生命权”意义;二是通过私了,受害人可以得到巨额赔偿,同时也减少了“司法成本”。我国法律界精英们一直在探索如何接轨之路,此次深圳龙岗区法院,充当了中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将杀人越货、淫人妻女行为视为公敌。从“约法三章”到中国现行刑法,都在维护着一个古老民族的道德文化和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大同”的公理诉求。凡是用钱买一切的西方思想,无论多么进步,都难以改变中国人的观念,哪怕对中国传统冠以“劣根性”也做不到。深圳的“刑事和解”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民族文化道德依据。
   其次是“刑事和解”与公权力的交易。
   西方的刑事和解,也严格局限于“花钱买平安”,绝不允许动用公权力为刑事案件开脱。深圳维稳官化了多少钱“买”动受害人萧某,我们不得而知。但一个女“社工”因此很快“考上”公务员,并进入与“维稳”有直接关系的“公安系统”,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的“买”支付的是否是公共资源。
   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有一个定语,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然是社会主义的,肯定要阻止少数有权有势的人得到不该有的特权,肯定要防止公权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事实上,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那些把握了话语权的精英们无时无刻不在其中添加少数人的利益。此前,由于他们的“建设”,中国法制出现了“嫖宿幼女”与“强奸罪”的并行,纵观司法实际,同样的案例,在官,属于“嫖宿幼女”,在民,属于“强奸”,更有“贪官免死”之立法推动,何公平之有?
   今次,深圳龙岗法院再开恶例,它的后果是,“有钱出钱”,“有权出权”,共建的,是一个权贵的“和谐”俱乐部。假如老百姓“有力出力”,这个社会将从哪里找到和谐稳定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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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点看面,是杂文家的品格;见微知著,揭示出其深层原因和深远影响,是杂文家的职责。本文就深圳维稳官员猥亵女下属后,受害女当上公务员而“刑事和解”一事,论及“刑事和解”的合法性问题与公权力的交易。作者指出,深圳龙岗区法院的“刑事和解”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民族文化道德依据,充当了中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此例一开,实际是为公权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再添教案,作者忧虑,哪里寻找社会和谐稳定的平衡点?其拳拳之心,耿耿之意,在悲愤中透出。欣赏,敬茶。推荐。【编辑:北国风】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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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北国风        2012-07-07 01:08:44
  司法正义实际是老百姓盼望人生而公平的一个门槛,一道屏障;公权如果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就会不断践踏司法正义,最终伤害的是社会稳定,就如高衙内和林冲一家的关系。愿我们的社会多点正义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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