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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吵架都是奢望


作者:李云强 布衣,175.0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2898发表时间:2012-07-25 21:43:39

下午在《人民法院报》上又看到了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文章了。家庭暴力被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三种,冷暴力是相对于两性身体之间直接物理作用的暴力,不动手更不动口。有资料显示,被人时常忽视了的施加在精神上无形伤害形式的“冷暴力”,其发生率却居于三种家庭暴力之首。“冷暴力”看似不打不骂,却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成长。 ?
   在这些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群中,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贾楠,她以红桥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2005年至2008年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2.7%,其中“冷暴力”又占家庭暴力总数的30%。极端案例则数广东某市妇女李某,前不久因不堪丈夫的“冷暴力”愤而跳河。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教师吕春娟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在产生误解和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对方漠不关心、轻视和放任,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吕春娟说“‘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它是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尽管身体暴力、性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的成分,但他们是通过伤害对方躯体进而伤害对方精神的,而“冷暴力”多是一开始就指向精神。吕春娟介绍,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伟认为“‘冷暴力’是对人精神的一种折磨和摧残,是一种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比身体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为严重。身体上的致伤、致残还有可能医治,而精神上的致伤、致残几乎是无法医治的,将使其完全成为一个废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着亲人,甚至伤害了自己。
   “冷暴力”家庭很容易对青少年性格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或者富有攻击性。 ?
   贾楠认为,“立法的缺失还导致法律救济滞后。”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反家庭暴力的诉讼模式,法院缺乏制止“冷暴力”的刑事、民事司法干预机制,司法救济职能缺失;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家庭暴力案件自诉制度,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犯罪案件,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缺乏直接干预的法律职权。立法的缺失使法院审理涉及“冷暴力”的案件难度较大。一是界定难。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等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二是受害人举证难。“冷暴力”发生在家庭特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更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受害人取证非常困难,因缺乏证据导致处罚亦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追究法律责任难。法律对此根本没有规定。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卓冬青则认为,“冷暴力”不宜纳入法律调整。首先,概念难以界定。“冷”是一个感官感受的形容词,难有统一标准。其次,消极的不作为法律难以干预。对“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对受害人如何救济?如果法律无法干预,而家庭暴力防治范围又包括了所谓的“冷暴力”,法律就有形同虚设之嫌。第三,有可能削弱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其中,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首要的。如果无限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会使立法最基本的目的都难以实现。可以设想,如果一方遭受身体暴力,没有心情对对方笑脸相迎和交谈,当其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有可能被对方反诉“冷暴力”。
   现行的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妇女受到身体暴力可以报警,警察也有法定义务积极干预对妇女身体的伤害的行为,但是从现实里来看,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会使得夫妻之间私密的关系更加糟糕,甚至恶化彼此的信任感,为改善婚姻质量并没有起到多大的积极因素,因此有必要借鉴欧洲美国已经相对成熟的分居制度。
   在我国增设分居制度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完善婚姻立法,让婚姻法规定的衡量感情破裂的分居制度明确化;二是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尤其是八十年代以后的年轻人在婚姻态度体现出的闪婚闪离;三是可以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四是为下步提起的离婚诉讼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
   分居制度的设置可以暂时避免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即使在同一个屋檐下,也不存在夫妻性生活,除非一方同意,一方不能强迫,这样可以避免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另外分居制度可以让婚内强奸合法化,更好保护妇女避免性伤害。
   分居制度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权威让婚姻处于一个休眠状态,暂时的中止法律上婚姻施加的心理负担,相对给各自一个自由的空间,包括分居期间终止了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权转化为分别财产权,在夫妻互相扶养权与子女抚养权不能免除情况下,亲权也适用准离婚的亲权与抚养权规定,这样也保护了孩子。
   由于婚姻是规范两性之间最私密情感的法律,随意的让公权力介入,都会伤害一方的情感,不仅不利于提高婚姻质量,反而更容易引发误解,产生怨恨,因此提高婚姻质量的主要途径还在于对婚姻的伴侣性认识以及对个体自身修养的提高,可以说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学以及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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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的婚姻法虽然有待完善,但如果无限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具有一定隐秘性的“冷暴力”纳入法律条款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和弊病。分居制度的设置,固然能暂时避免或者缓解家庭暴力的发生,但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身素质,却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分居制度只能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文章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质,分析透彻,理论疏密有致。感谢来稿支持旋转木马!【编辑:杨凌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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