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杂文】站在“侵权”的背后
90年代的时候,在一辆轿车旁边拍照,那是一种风尚。随意地摆一个自信的姿势,在镜头“卡擦”的一瞬间,仿佛成了车的主人。我们说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这种风尚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但换一个假设:如果你拿着人家的东西,说是自己家的,到处在外面显摆,那是什么呢?
那就是侵权行为,为所有人诟病不耻,不耻归不耻,但为什么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呢?
网络抄袭蔚然成风;未经允许随意刊载别人的长篇小说;未经授权许可,私自商演别人的曲目;甚至拿着别人作品去比赛;这种侵权行为无处不在,林林总总,不甚枚举。
先来谈谈网络抄袭和转载问题。
每位作者都渴望能被读者喜爱和欣赏。那不仅是对作品的肯定,那更是对作者的一种激励。网络抄袭,从善意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欣赏作品,暂且当用错了表达方式。就好像你欣赏一位演奏家的作品,如果你报以热烈地掌声是对他们的肯定。如果你大声地说:“你好棒!好厉害!”那就是影响了会场的秩序,最终被赶出会场。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破坏了会场演出的规矩。
每个地方都有它的规矩,喜欢也要用合适的方式表达。未经作者允许,随意地转载,甚至剽窃他人作品,那是严重地侵权行为,说到底是犯法的,触碰法律底线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像你在马路上看到一个可爱的小女孩,那是对她的喜爱。如果因此动了邪念,占为己有,那就是拐卖了。喜爱无罪,拐卖大罪!
再来看看未经允许,商演别人的曲目那些事情。
如果提到“旭日刚阳”,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他们曾经演唱汪峰《春天里》,因为质朴的歌声,受到广大网友的喜欢。在春晚,代表广大农民工子弟上台表演,感动了无数的观众。之后,频频地未经过允许,进行商演,侵犯了原创者的版权。
汪峰表示,“在春晚前一个月左右,我的公司以及经纪人多次与旭日阳刚方面沟通,善意提醒和建议他们关于使用我的作品的问题。但事情继续照原样发展下去。”基于这样的原因,“我的公司以及律师都决定对这样的事态进行制止。原本想直接发表官方声明,但我觉得出于尊重应该事先通知对方。之后我的经纪人就给黎冬打了电话,我所知道的情况以及看到黎冬给经纪人回复的短信表明,他们非常感谢我们之前的帮助,并且非常愿意今后拥有自己的作品,同时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使用我的作品。一切看上去都很和谐,也合理。”
在多方调解和劝说情况下,旭日阳刚停止了侵权行为,改唱《今生缘》等歌曲,他们的事业也将继续向前发展。
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可还有多少人还在侵权的边缘徘徊啊!
分析下他们侵权的动机无非是因为以下几点:
一、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一时兴起。
二、市场混乱,像网络文学论坛、商演市场尚未正规化,给了部分投机分子有机可乘。
三、违法成本很低廉,如果没有发现,几乎没有什么损失。
四、巨大的利益诱惑,比如一场商演可以得到价值不菲的金钱。
五、通过炒作,扩大自己的知名度。
六、原创者的漠视,主动放弃维权机会,让他们有恃无恐。
七、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维权过程比较艰辛。
无论是什么原因,站在“侵权”的背后,我们一方面要劝慰那些无知的侵权者停止错误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呼吁建立起完善的合法环境,保障原创者应有的权利。一味地漫骂“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好的影响,但是一味地纵容或者漠视“侵权”行为,那无疑是助长了他们嚣张的气焰。如何引导和惩戒“侵权”行为,成了我们当下的关键。您说呢?
文友们一谈到此事就愤愤不平,纷纷要求维权。那么,到底是谁在网上搞的把戏?是网站与网站之间出卖了作者的作品还是有人故意盗窃?这就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网络上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怎么办?笔者就这一问题请教了有关律师。
律师直言:不管是不是有营利的网站,盗用和侵占著作权都是侵权,凡没有得到作者同意和授权许可的,都是侵权的行为,侵权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侵权的物证、书证。权利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及时保存固定该网络侵权证据。1、打印相关网页;2、下载相关网页、文件至电脑硬盘,或刻录成光盘备份。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肯定了网络传播权,承认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使用方式。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法定赔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一般也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