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蓝·杂文】小议“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广告战
最近一段时间,央视一套节目经常播出两则广告,内容几乎雷同,但稍稍留意一下就能嗅出一股浓浓的火药味来。
这两家广告主一个是“王老吉”,一个是加多宝。王老吉的广告词说:“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加多宝的广告词也说:“怕上火,就喝加多宝。”后来没过多久,加多宝的广告词里又加了句“全国知名的红罐凉茶,还是原来的味道,还是原来的配方,现已更名为加多宝。”王老吉肯定不愿意了,在广告词里也反唇相讥说,王老吉从未更名!有时候两则广告播出的时间间隔不过几分钟,两者之间在央视拉开了“战斗”的姿势,在电视观众的众目睽睽之下“打”得十分热闹。
如果广告偶尔播出几次也就罢了,问题是两家的广告天天在央视上轰炸式播出,我不知道别人看了是什么感受,反正我是觉得别扭,反感。播出这样的广告,电视观众作为局外人,不了解事实真相,无法评判谁是谁非,再说也没有义务去为你们操那个闲心。作为两家广告主来说,有什么问题就不能坐下来好好商量,大家心平气和,互谅互让,和平解决争端,多好!非得把争议弄到电视上,唯恐天下都不知道似的。央视作为中国最大的电视台,播出这样的存在争议内容的广告,笔者觉得也极为不合适。
其实,笔者也能从这两则广告词中猜出一点端倪来。这两则广告所代表的公司过去可能有某些联系,也许是合作伙伴,中间出了一些纠纷没处理好,现在分手了,于是把矛盾带到了广告中来,在广告中“打”起来了。究竟孰是孰非,公众并不知就里,评理的地方又不是没有,如果你们自己实在协商不成就去找人民法院分出个青红皂白,子丑寅卯来不就完了嘛!何必把矛盾带到荧屏上来丢人现眼呢?央视是一个多么神圣的地方,在这里“打架”,既不合适,也不雅观,而且与广告有关的各方都存在着违法的嫌疑。
我国《广告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这两家公司来说,肯定有一家侵犯了另一家的合法权益是无疑的。但是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电视观众不知道,但人民法院应该能分清楚。我想两家公司无论是谁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都不会允许它继续地侵犯下去吧?孰是孰非一定会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从广告经营者来说,笔者也不清楚究竟谁是这两则广告的制作者。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最起码应该遵循真实的原则制作广告,更应该遵循国家法律,严格把关,弄清事实,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给钱,管你广告词怎么说都行的态度。往小里说,是你广告公司不负责任,制作广告太随意,唯利是图。往大里说,广告公司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拿群众权益不当回事,也是对自己广告公司的社会形象不当回事。我想,无论这两则广告是出自一个广告公司还是两个广告公司之手,那么将来无论哪家广告主输了官司,有关广告的制作者都脱不了干系,广大的电视观众都饶不了你,最终不能不了了之。
再说说广告的发布者。作为央视,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国家的传播机器,也是党的喉舌,发布广告,更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严肃认真地审查广告内容,不能拿着当儿戏。在明知道两家公司的广告在“打架”的情况下还照播不误,岂不是愚弄观众,拿群众当傻瓜来对待,拿百姓当猴子来耍弄吗?
前几年媒体上出现过许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丑闻,把广大的群众害得不轻,尤其是电视广告危害更甚。不管真假对错,只要给钱就做,只要给的钱多,叫代言人怎么说他(她)就怎么说,完全不顾自己的名人身份,自己的影响力,而是对公众采取了极端的不负责任的做法,结果是不仅自己吃了官司,而且遭到了全国百姓的一直声讨,弄得声名狼藉,狼狈不堪,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码?这种虚假广告风波才过去多久,央视却还不汲取教训,真是太让人失望了。
总之,我要奉劝央视几句:首先,作为中国最大、最重要的电视台对自己的行为一定要严谨一些,一点也不能含糊,一定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也为地方电视台作出一个好的榜样来。其次,做广告必须严格把好审查关,尤其是食品、药品之类的东西,不能有丝毫的马虎。须知,只要广告里存在半点虚假的东西,播出去就可能对公众造成无可挽回的侵害,一旦造成了恶劣影响再挽回可就难了。再次,不要眼里只盯着那几个铜板,毕竟央视这个品牌容不得半点铜臭亵渎。
呵呵,问好齐大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