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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华语杂文】用道德思维左右司法实践--从许霆案件看中国司法系统的痼疾


作者:鬼鬼郎君 秀才,2432.2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4337发表时间:2012-12-13 09:28:30

案由: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公民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在全国引起民间和司法界的激烈争论,后经几番周折,法院仍然以盗窃罪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详见笔者为该案件而写的辩护文《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蹦极》。
   许霆案件中一个清晰得不应该忽视的事实是,许霆用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在自己的合法账户中提取资金。
   我们如果把储户的私人银行账户比喻为储户的钱包的话,那么,可以简单地把银行卡比喻为储户钱包的一把锁,而密码则是储户开启自己钱包锁的钥匙。广州中院法院一审判决许霆他盗窃罪成立,请问,你在自己的钱包取钱算盗窃吗?有人说许霆侵占罪,请问,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侵占了谁?有人说透支,但是,银行纪录清楚显示,许霆每次取款后,账户里都显示有余额----难道账户里有钱可取也叫透支吗?
   对许霆所有的指责和非议都是那些充满了正义感的人士凭着想当然的直觉意识表达出来的。因为他们觉得,第一,许霆不该有那么多钱;第二,许霆账户上原来没有那么多钱,所以那些钱是别人的;第三,既然那些钱是别人的,却被许霆取出来花掉了,他当然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
   但是,所有的这些推理,却都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逻辑链上的,他们都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许霆侵入过别人的账户吗?许霆用的是非法银行卡吗?许霆取款时使用了非法程序吗?许霆是砸破了ATM机用手去掏钱的吗?显然都不是。许霆是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至于别人的钱是如何跑到许霆的账户里,许霆没有这个义务和能力去查询,所以他不需要去查询。那是银行的专业人士的事情。
   还有人说许霆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这其实是大部分人的看法,而广州中院也正是以此为前提来给储户许霆定罪的。让我们来重现许霆取款的过程:第一步,许霆在ATM机的规定插卡口插入自己在银行领取的银行卡,ATM机接受并且提示储户许霆输入自己的账户密码;第二步,许霆输入以自己名字登记的私人银行账户密码,ATM机确认,表示许霆可以进入以自己的名字登记的私人银行账户;第三步,许霆进入自己合法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合法的自助取款操作,分批取出17.5万元人民币。显然,ATM机的工作在许霆的判断能力下是正常的---能进卡,能识卡,能鉴别密码,能按照正常程序提示。再说,那一天肯定不是许霆一个人在那个ATM机上取款---由此看来,有异常的应该是许霆自己的银行账户。但是,账户为什么会有异常,许霆却没有义务去调查解决。自己的账户嘛,有钱就取呗!这种想法和行为,实在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的推理依据是什么呢?是以许霆明明自己的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来定罪的。什么是明明知道呢?就是许霆应当知道自己账户里没有那么多钱。这就显得很荒唐了。法官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判定罪与非罪,却自己的主观想象,认为许霆应当知道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却没有放弃操作自己合法账户的权利来判其无期徒刑,可见法官的思维逻辑的荒唐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是多么的令人震惊!
   如果要说许霆在自己的账户里取款非法,那么,请举证许霆账户非法的证据,请举证许霆操作ATM机程序非法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许霆的账户非法或者许霆的取款程序非法,那么请不要用盗窃、侵占和恶意透支等莫须有的罪名来指责一个在自己账户里取钱的储户。应该指责的,恰恰不能妥善保护储户资金的那家商业银行。
   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在许霆案件中的荒唐表现,让我们觉得他们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正常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储户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竟然会被其以盗窃罪指控、审判和量刑,实在是匪夷所思,滑天下之大滑稽。而且,明明是银行的错误,却用刑法来严惩储户,鬼鬼郎君认为,古今中外司法界的奇闻,莫过于此。
   撇开许霆案件的道德问题不谈,从纯司法的角度来客观分析,许霆案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许霆的银行账户出现了非被告原因而导致的异常,引发了许霆的贪心---但是这种贪心却是合法的,因为他始终是在操作自己的账户。
   在这里,我要问问那些因为觉得许霆罪大恶极而义愤填膺的朋友们,难道,一个人竟然能够在自己的账户里盗窃别人的钱么?!毫无疑问,一个人若是在自己的账户里取款,就好像在自己的钱包里拿钱一样,有什么善意和恶意可论的?一个签约储户在自己的个人合法账户里取款怎么能说他是盗窃呢?国家司法机关怎么能不分是非黑白就去起诉他呢?法院怎么就判处他无期徒刑呢?!---难道,储户许霆竟然是在盗窃自己的账户吗?所以,许霆案件里一个最容易混淆观念的事实是一定要弄清楚的:从表面上看,许霆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但是,实际上,许霆是在自己的账户里取款。
   从民法的角度来理解,许霆当天所发生的取款事件,顶多属于因银行系统自身故障而导致的无效交易,而被许霆归入囊中的17.5万元人民币,顶多属于无效交易而导致被告的意外得利(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还值得商榷)。
   对于许霆案,最荒谬的有罪推定理论莫过于认为“许霆是以合法取钱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说法了——殊不知,这种“程序合法而导致结果非法”的推理反而证明了许霆行为属于意外过错。
   据报道,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召开的网络计算机刑事犯罪研讨会上,陕西律师姚涌岸认为,ATM出错,等于银行雇了傻子,这个傻子是柜员机的生产商——广电运通公司所产生的。正是这个傻子,给取款人1000元,只扣取款人卡上1元。不仅对许霆的储蓄卡是这样,对郭安山的也是如此,可谓“傻子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足以说明傻子柜员机多给钱,而非许霆从柜员机中偷钱……因此,许霆利用柜员机本身故障多取钱,多付的责任在于银行,所以“许霆的行为再如何演绎都与盗窃罪毫不相关,司法机关对该案的侦查、起诉,均属错误”。
   所以,纵观全案,应该定性为银行和许霆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广州市公检法系统司法失误,以政治性的意识形态介入,并且在舆论和司法判决中混淆道德观念和法律条例,极其失当。
   另外,在许霆案件的司法过程当中,先后竟然有司法高官违反法律规定高调给案件定性。在这里,鬼鬼郎君严重指出,以下两名司法界的高级官员在公开场合陆续发表不恰当的观点性言论,用暗示的方法指示了下级司法机关对许霆案件的审判,客观上已经严重影响了许霆案件的司法公正,对中国的司法体制进行了粗暴干涉,必须立即向公众致歉并且引咎辞职!(以下为引用):
   2008年1月22日上午在广东两会期间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列席深圳代表团讨论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主动谈到许霆案:该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所窃取的,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许霆判决的最低刑罚即为无期徒刑,“广州中院是按最低刑罚判的,并无不妥”。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据3月11日《京华时报》)
   许霆案件,属于典型的观念性使用司法失当。司法人员观念上认定许霆有罪在先,进而积极动用司法资源来搜罗有利于既定观点的证据来证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如此简单明了的一个民事纠纷,完全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令人悲哀的是,因为广州市公检法司法偏见的草率定性和互相维护,竟然意欲铸成千古奇案---仔细想来,中国的许多冤假错案,应该大多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了!
   在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防止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用传统道德思维来左右法制审判--鬼鬼郎君以为,那种表面上看似公正的道德观念如果代替了严肃的法律条文,绝对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阻碍和挑战,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进程的倒退,而不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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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如果银行的机子某一天都坏了,全国人民都在那一天去取款,法官又能怎么定罪,罪又是谁?!作为银行作为工作人员,不好好检查自己的机子故障和工作失误,不自己承担赔偿,却一味怪罪许霆盗窃,还判无期。从一开始到最后,所有的错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和机器,没有几个公民有那么高的觉悟,自动拒绝意外之财,何况许霆也许是个粗线条的人,根本不知账户上还有多少钱。法官大人心里如果只有一个“公”字,多点公正、公平,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人民也能幸福安逸。问好鬼鬼郎君文友,欢迎继续精彩!【编辑:杏叶儿】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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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长沙开福之路        2012-12-13 10:04:35
  从文本逻辑很令人深思!要是引用法律条文,文本会更精彩!
以文会友,互相交流,共同精彩!
回复1 楼        文友:鬼鬼郎君        2012-12-15 09:41:20
  感谢编辑辛苦阅评,鬼鬼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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