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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世无双的判决


作者:春晓大别山 举人,3628.5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1970发表时间:2009-02-25 22:36:08

晚饭前,我看到安徽电视台经济频道播出一条新闻,题目是:《老汉跌倒无人敢扶,是谁惹的悲哀》,播音员接着简要介绍了两年前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徐老太太诉彭宇撞人案件的情况,并指出悲哀之所在。由此,我也想起我在2007年10月12日就此案所写的几篇文章。现摘录其中一篇,供大家评说。
  
   徐老太太诉彭宇伤害赔偿案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我试从纯法律的角度予以评说: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已经演进为更为科学的现代法学思想和先进的法律思维,即:“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我先说说一词之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本质上说,证据=事实。也就是说,事实和证据是相一致的,案件事实通过证据来反映,证据必须真实的完整的反映客观事实。但由于客观事实是复杂而万变的,要想证据象摄像式的完完全全的再现案件事实是极为困难的,许多时候还是不可能的,只能最大限度的体现真相。所以才有了两个法律概念: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就是案件最真实的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全部情况、全面情况。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和反映,是以书面材料(包括当事人的笔录,证人证言,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录音录像、实物、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或图表、鉴定结论等等复原性手段来再现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两者之间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一样,总是因证据的收集时间、过程、收集人员的素质等等因素而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不可能亲身经历当时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任何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官是不可能全部了解的,他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了解和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个时候,说“以事实为基础”就显得不准确,就应该是“以证据为基础”最为贴切。这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精华,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们在了解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异同后,再来了解一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证据是诉讼的脊梁,当事人必须客观全面的提交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法官认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等。这些证据规则是诉讼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都要遵守和执行的。彭宇案也必须毫不例外。
   在评说前,我还想介绍一点法官判案规则:法官在全面核实证据和依法认定证据之后,就要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和善良的自由心证来断案。逻辑推理是法官运用已经认定的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合情合理的推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自由心证比逻辑推理更高一层,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是法官在案件证据不很充足、事实不很明朗的情况下,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中立的立场,运用法官的司法良知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来推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判案方式。
   我们在了解以上判案的基本常识后,再来看鼓楼区法院法官是如何断案的:
   鼓楼区法院的法官在办理徐太太与彭宇伤害赔偿案件时,的确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报道看,证据只有以下几点:作为原告的徐太太和作为被告的彭宇的陈述,派出所的笔录有而已失,还有一个证人陈先生,医院病历和发票,仅此而已。而上述证据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各执己见、互为相反的,其他的证据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来充分证明彭是不是撞了徐这个关键的案件事实。原告坚决指认被告撞了她,而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13万多,那么举证责任应该在谁呢?是原告还是被告?这是本案的关键。按上文所述,稍懂法律的同志一看就知,徐老太太是肯定要对此负有提交证据的责任。而且徐老太在被撞的当时是完全可以收集到证据的,不用特意就可以做到:她只要一喊,在汽车站那大庭广众之下,撞她的彭某能狡赖得掉吗?退一步说,徐当时没喊,但当另一个好心人、和彭宇一同扶起徐老太太的陈先生把她的儿女叫来之后,更可以当着儿女的面道明被撞的真相、指认撞她的人。遗憾的是除了徐老太太自己一人的陈述之外,没有一点点这方面的证据;并且是徐老太太到了医院听说医疗要很多的钱才突然间醒悟过来,指认救她、送她到医院的彭某说:“就是你撞了我”。
   本案法官是怎样来审查认定的呢?没有证据就只有运用逻辑推理或自由心证来定案了。首先法官是运用了他的“司法良知”相信了徐老太太的诉称:彭撞了徐。接着在这个前提下,进行了如下的逻辑推理:你没撞怎么先扶起徐而不去追撞的人?不合情理;你做好事把她扶起来了就已经足矣,怎么在她的儿女已来还不走?不合情理;你坚持把她送到医院,不合情理;到了医院在她的儿女面前还付给她200元钱,更不合情理。故是你撞了徐,但无过错,就酌情赔偿徐老太太13.6万多元医疗费的40%吧。
   本案中有两个重大遗憾:一是派出所的笔录应该很关键、很重要,遗憾的是先有后失,当然那不是法官的错,可能另有原因;二是陈先生是徐老太太的施救者,更是本案的唯一一个证人,他从案件的受理到判决自始至终都愿作证、都要作证,而且一再证实是徐老太太自己跌倒的,遗憾的是法官没有理睬。
   我感觉最大的遗憾还不是那些,是法官的逻辑推理前提反了,一反都反啊!!!我试着从下面的角度来推理:
   从报道看,徐老太太是个精明而且神智很健全的人。她被人撞了,首先会条件反射的看看是谁撞的,第一句话也就可能在大声“哎哟”的同时大声质问:你怎么撞了我呀?这样自然而然的引来热心人和旁观者,也就不自觉的为自己收集了证据,徐一直没喊没叫,被撞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撞人的人要溜之大吉,那徐老太太更要喊叫的,那撞人者在熙熙攘攘的车站很难逃脱的,那徐老太太更为自己收集了证据,徐没喊叫,就意味着没人撞她;在被人救助并喊来自己的儿女到达现场之后,完全可以不再担心撞你的人跑了,这是指认撞人的人最恰当的时机,而且还有部分旁观者未走,能为你证实撞的人,徐没在这时指认彭,彭撞她的可能性不大;派出所介入后,徐为何不说是彭撞了她?派出所丢失笔录和反复无常又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派出所的证据对徐不利而对彭有用;要真的是彭撞的,那他完全可以把徐扶到旁边(或干脆不理会)而在徐的儿女来之前就溜之大吉,彭没走说明他要么是心里无私、要么说明他不想逃避责任,到了法庭又怎么会一推干净呢?不符合常情和常理;要是彭撞了徐,到了医院,彭给区区200元(如果是好心则不少),徐会接受而不提任何异议吗?不符合常情和常理。.........
   无需再多推理了,是不是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徐老太太起诉彭撞了她证据不足。
   这个结论和鼓楼区法院的判决推理及其认定可是绝然相反呀!!!
   我认为作为一个正常的法官是应该按照我的思路来推理的,因为这才符合法律设置的诉讼规则,站到对面、反其道而行之的推理只能得出令人啼笑皆非、令人发指、令人愤怒的结果。鼓楼区法院的结论正是逻辑推理的前提反了、司法良知丢失而得出的结果!
  
   不过我还要附加说一点:案件事实正因为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分,那就当然也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特例。那么当事人在打官司时,首要解决的是证据问题,证据才是官司胜败的核心和关键。如果客观事实你不举出充足的有效的合法的证据来证实,那你都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因此败诉而去批评法院、或者无端怀疑法官,那就是你的不是了。因此,我戏称“现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借此,奉劝可能打官司的朋友:随时随地注意收集和保管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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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重要的是增强公民的不上中国人法院找无行的律师帮打官吏的素质。人证与物证,哪里有这么巧合的,中国人在这方面的意识本来就差,如此一来就给了那些作了坏事的人以相当大的法律的漏洞。再一个,无钱莫打官司,除非是那些钱太多了的人为了争一口气而要打鸡毛蒜皮的官司。相信中国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的,也相信中国的法制会缩小让坏人有可乘之机的漏洞。【编辑:邬海波】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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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邬海波        2009-02-25 22:40:31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重要的是增强公民的不上中国人法院找无行的律师帮打官吏的素质。人证与物证,哪里有这么巧合的,中国人在这方面的意识本来就差,如此一来就给了那些作了坏事的人以相当大的法律的漏洞。再一个,无钱莫打官司,除非是那些钱太多了的人为了争一口气而要打鸡毛蒜皮的官司。相信中国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的,也相信中国的法制会缩小让坏人有可乘之机的漏洞。【编辑:邬海波】
以真情打动读者,用灵魂感知世界。
2 楼        文友:空灵如镜        2009-02-25 23:09:09
  法律再多,执法的立法的都是人,解释的也是人,如果执法者失去了公允的前提,法律不过就是笑话罢了。
以后不来了哈
3 楼        文友:春晓大别山        2009-02-26 08:45:13
  两位朋友言之有理!谢谢光临惠顾和赐教!
4 楼        文友:紫河流        2009-02-27 08:37:58
  不是中国人没有爱心,而是因为那些见义勇为的行为被无端端的曲解了,让勇者胆怯!
喜欢文字,喜欢冥想,喜欢一切美好而真实的东西!
5 楼        文友:春晓大别山        2009-02-27 10:54:15
  紫河流朋说的很对!爱心大有人在,但悲哀的是不能得到应有的弘扬,反而可能惹出许多麻烦,那谁再敢献出爱心?谁愿意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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