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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古今中外反对自杀(杂文随笔)


作者:秦力 秀才,2166.6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085发表时间:2013-12-19 20:34:02


   欧洲中世纪时,统治者执法非常机械,比如按律偷盗10元钱判监禁一年,一个罪犯偷盗了10000元,就要被判监禁1000年;按律杀人者死,如果有一条狗咬死小孩,那么这条狗就要被判绞刑。在欧洲中世纪的法律面前机械累加,那怕罪犯死后也在服刑,人狗在法律面前也是绝对平等,照样要审判、宣判、行刑。就是对司空见惯的自杀行为,大多数宗教都绝对禁止自杀,视自杀为罪恶。宗教影响下的法律自然规定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要严厉惩处。
   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议会首先宣布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元563年,布拉格议会把这一禁令正式列入法典。些后,无论是东欧西欧,许多地方的法律不仅规定要没收自杀者的财产,还要加上各种各样的惩处手段:
   波尔多,自杀者的尸体要被倒挂在广场,数日后才准收尸;里尔,男性自杀者的尸体被拖到路口挂起来;女子尸体被当场烧毁;阿塞拜疆,自杀者的尸体被装进笼子里游遍大街小巷。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即1670年,这些残酷做法都被定为刑法的正式条款。直到100多年后,1789年法国革命才正式废除了这些刑罚,但法国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仍然禁止和惩罚自杀行为。
   西班牙、瑞士、普鲁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对自杀者的惩罚都十分严厉。就连一向开明的基督都国家英国,惩治自杀行为比法国还要严厉。公元10世纪,英王爱德华在法典里把自杀与抢劫、谋杀等罪行同列在一起,视自杀的人为重罪犯。
   伊斯兰教也禁止自杀,穆罕默德说:“人只能按真主的意愿和生死簿的寿数去死”;“命中注定人死有先后顺序,谁也不能逾越”。自杀作为反抗行为,被视为对基本责任的严重亵渎。
   在我国,虽然悠久的文化传统使人们可以客观、冷静地评价自杀行为,但是同样不崇尚自杀行为,而是抱着一种怜惜、鄙视的态度。中国人广泛奉行的儒家——孔孟之道提倡的就是:“道不可行,乘桴浮于海”,可见国人道不行可以周游列国,绝不在一棵树上吊死。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损伤”。
   古今中外,人们一方面不赞成自杀,一方面又对楚霸王自刎乌江之类的自杀事件津津乐道,更有很多像李离伏剑等长风悲歌式的英雄人物就是以自杀为自己的生命历程写下了一个巨大的惊叹号。
   当今社会,公众舆论在评价自杀行为时更是莫衷一是。杜尔海姆在其著作《自杀论》中写道:“自杀与真正道德的行为是近亲,自杀行为只不过是把道德行为做得太过分罢了”。可见,在法律的制定、颁布、执行方面既要机械、严厉、又要与时俱进,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量刑上更要慎之又慎,切不可甲地贪污一百万判了死刑,乙地贪污一千万判了十年;处级干部贪污一百万判死刑,省级干部贪污一百万判十年。倘如此,还不如机械累加来得公平、公正。就像自杀行为,虽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欧洲中世纪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那么自杀者的尸体就要受到惩罚,既使如此,执行的人也是一丝不苟。我想只有这样机械执法毫不变通,才是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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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秦力老师的文章提到了一个很不轻松的话题,《古今中外反对自杀》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文中列举了中西方对自杀在法律和道义上的观点。对于生命,不赞成轻易地选择结束,生命只有一次,是最为宝贵的财富,尊重生命,尊重自己,也是尊重社会的表现。欣赏!学习了!【编辑: 田 冲】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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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青州大浪        2013-12-19 22:59:34
  欣赏朋友佳作!观点鲜明!学习了,问好冬安!
2 楼        文友:李伟        2013-12-21 00:00:48
  好死不如耐活着,耐活着不如好死!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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