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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山水】法治,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笔)


作者:林琳 秀才,1110.1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647发表时间:2014-03-27 11:21:42
摘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和秩序。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的功能不仅体现于它的规范作用,还体现在它的指引、评估、教育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司法机关的审判、监察,行政机关的执行,还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我们的立法、司行政经过摸索、实践、改革,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渐高。但作为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起无可比拟的作用。而这种层次尚不很高。
   我个人认为,立法者、执法者、审判者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高层次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是重头。试想,为什么中国的食品安全屡敲警钟?为什么医生卖孩子现象频频发生?为什么屡有高官因各种原因被拉下马?为什么有些人受着不公平的待遇,或遭强权压迫或遇暴力执法而找不到办法保护自己?或许,立法有漏洞,虽规则细化仍留有法律空白;或许,执法不力,目标移位,贪污腐化;或许,监督不力,玷污了公平正义。而究其源头,就在于人的思想,人的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精神需求渐渐上水平、上档次。人们的法律知识也随着各种渠道的宣传增加,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然而,还不够,这种提高是小范围、小圈子的提高,大部分人或懂一点法或不知道用法或根本不懂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就现在婴幼儿频频遭亲生母亲抛弃甚至致死的现象,我想内部原因是这些年轻母亲的意识不够:责任意识不够,道德意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而这些年轻父亲也是上述意识不够,同时也由于当代社会开化,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有所松动。如若不能承担起生儿育女的责任,就不要生儿育女,既然做了,就要有担当。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范。我无意对两个人的感情或生活做什么评论,单单就那一个小生命来说,既然他存在了,生长了,不管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到来的,他都有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权利,他都有法律赋予的始于出生的民事权利。既然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继续生存的权利,他有生命权、健康权。非婚生育本身就不被法律允许,生下婴儿又用各种手段使其致死更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没有不负责任的心态,如果不是法律意识的缺乏,如果不是侥幸心理作怪,如果那女双方都知道彼此彼此应该负起应负的责任,我想就不会有那么多尚未出生的孩子死在冰冷的器械下,也不会有那么多孩子刚睁开眼还未看看这世界的美丽便死在母亲的手下。
   要避免这样的事件再发生,必须要加强国家法律的制裁力度,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监督,提高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重中之重、当务之急。公民法律意识之所以不高,是因为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法律制定出来人们根本没有好好研究,或者根本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要加强媒体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要发挥有关机关的宣传作用。对于一个法律案件,人们接触到的,很多时候都是这个案件的经过、结果,批评当事人做的不对,当初不应该这么做,或当初应该怎么做,或教育人们不能这么做,而少了对这个案件解决办法的剖析。案例分析应该教给人们防患于未然,也应该教给人们亡羊补牢。
   对于农村地区,很多地方因为生活水平制约,接触法律的机会较少,也不懂用法。因此要加强村委会对一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海报或其他方式向人们宣读法律、讲解法律、剖析案例,达到每个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把国家法律精神发扬,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意识提高,我想国家法律的执行就不会那么困难,也不会有那么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我热切地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伤害婴幼儿的现象减少并不再出现,让社会秩序更稳定,社会风尚和谐。
   还有关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妇女、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着重保护。但这种保护力量还是有些薄弱。新的《婚姻法》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对妇女的权益保护有些松动,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广大男性同志的利益,但有些条款明显倾向于男性,不能显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关于财产的规定,关于婚外同居的问题,明显对女性不公。我不知道这种规定是否遵循了公序良俗原则,只知道法的应然和实然是有差别的。事实上,在中国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前,无论现在倡导的男女平等或叫嚣的阴盛阳衰多么响亮,女性还是处在弱势,这种差距在短时间内不会缩短太多。而且,虽然现在离婚率呈渐高趋势,虽然广大女性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女性还是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身边有很多家暴的例子,也有很多离婚的女性是净身出户,没有孩子,没有财产,无论婚前婚后的财产。更可悲的是,在周围的人把这些事当作饭后谈资时,竟没有对这种被两手空空扫地出门的结果表示一点不理解,也没有感觉不合理。当事人本身只是感慨世态炎凉,男人负心孩子不孝,却不知道自己应得的比已得的多得多,自己就算离婚也不至于这么落魄,似乎这样的结果就是合理的。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很多人的现状。有些法律,有些保护,在有些人眼里,形同虚设。这种意识的淡薄,给自己权益的维护造成危害,给执法造成阻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不合理现象渐趋合理,而没有人感觉不合理,也不知道问为什么。要改变这种现状,任重而道远。
   在保护老人和孩子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情与法的权衡成为一个重要而困难的课题。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道德缓慢倒退。很多子女不仅不赡养父母,甚至做出赶老人出门的不道德有违伦理的事情。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老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默默忍受,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用真情打动心已无比坚硬的子女。就算真的到了法庭上,很多老人也是说不出儿女的不好,只是流泪或沉默。经过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又有多少子女是真心真意去执行法院的判决的。很多情况下是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对法官的公正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情与法的较量下,到底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是一个值得深究和思考的问题。中国是注重情意的国家,如果刻板的遵从法高于一切的说法,那么法律就变得不近人情,有时会变成恶法,必然不能起到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作用。因此,在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照顾人情,合理把握两者之间的度。
   拐卖儿童也是全国大范围的现象。这种一个人就毁掉很多家庭的做法应受到严厉的制裁。我国的法律对这有规定也有不少案例,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立法上,不是立法的模糊,是执法的不严,犯罪分子的意识欠缺。事实上,拐卖儿童的现象比比皆是,犯罪分子不是靠几次象征性的追捕就可以消灭的了。我们看到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因为各种不为人知的庇护藏在阴暗里没有浮出水面。这种庇护恰恰是我们的执法者提供的。很多现象无法杜绝就是因为执法者执法不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口号,应该是一种行动。要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杜绝执法者贪污腐败、执法不力的现象。精简执法者队伍,遵守行政执法的原则,加强监督,提高执法者素质,健全考核机制,建立精干效能、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对于犯罪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非作歹,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意识不到犯罪应该受到哪些惩罚,意识不到法律的严厉性和强制性,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怎样的危害。再加上侥幸心理和有人撑腰,就放心大胆置法律于不顾。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使其切实明白自己所错,并认真去改。同时广大老百姓应提高警惕,看好自己的孩子,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遇到不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减少乃至杜绝腐败现象。有些学者提出高薪养廉,我认为这种提法有合理之处,但不是最好的办法。廉与不廉,不是决定于薪水的高低,关键还是在于意识。如果一个人在思想上抵制诱惑,自觉抵制收贿受贿行为,不管薪水多少都不会改变他的初衷。人的欲望是无底的,钱再多也不会有人嫌多,欲望是会随着钱的增多而膨胀的。 贪污腐化,所刮的钱财还不是出在人民身上,这些贪官的存在就像大堤上的蚂蚁,蚕食着国人的血肉,啃噬着国家的身躯。贪污现象不根除,法治建设便很艰难,没有硬性的保障。人民的干部人民选,切实把选举权交还给相应的主体,避免“被代表”现象的发生,这样才能保证每一项决策都是顺应民意的,才能保证国家各项政策实施,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察,避免权力的滥用,保证清正廉洁。定期进行思想检查,听取思想汇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高效。
   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切实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必须坚持公开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合理合法。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发挥监督作用,对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察。维护法制,必须保持司法独立。国家现状是党领导一切,党有时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能独立,法治建设就是空谈。司法机关还必须接受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只有各个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法治建设才会顺利进行。
   每个机关职责的履行都必须以一定的宗旨和原则做后盾,都要有思想的支撑和理论的奠基。法律意识不仅要在群众中树立,各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这种意识不仅要有,还要很高。诚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重头,也是最难的一关,其他主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不容忽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薄弱影响是一个小范围的,或者说只是对自己的影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匮乏则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关系社会的运行、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经济的发展,范围大而影响深。因此,这些机关和部门的思想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也不可忽视。为此,对这些部门“进”的环节要加大控制,提高门槛,为国家建设真正发掘、提供合适的人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注重对素质的要求和考核,避免执法不力、目标移位、贪污腐化;加强对“出”环节的控制,完善机制,保证对退休人员的安排合理合情,精简机构,保证队伍廉洁高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只有全民族提高法律意识,中国的法治才会有较好的发展。放眼世界,只有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国家才会安定,社会才会和谐。一旦意识提高,不需要太多太细的法律,不需要太多说教,社会一样稳定。只有自觉维护法律,把自己置身法的世界中,才会感觉到法的公平、公正性,才会真正体会的法的维护作用,而不是谈法色变,或畏惧或躲避。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正在崛起,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落后于其他国家。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梦”的实现还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件光荣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法治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重要任务。完成这个任务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把法律当成常识。
   为了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让我们每个人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我们的各级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让我们的监督更有力,法律更公正,法治建设蓬勃发展!
   法治,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提高法律意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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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治,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篇文章论述了建设法治国家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立法者、执法者、审判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人民群众更要提高法律意识,要知法、懂法、不违法。要做到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从多个方面下功夫:国家要加大制裁力度,相关组织机构要加强法律宣传,法律要加强对弱势群众的保护,并合理把握情与法之间的度,要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惩处力度,司法机关乃至各个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文章摆事实,讲道理,观点鲜明,主题突出,语言犀利,有说服力!推荐欣赏,祝作者创作愉快!【山水神韵编辑:执手今生】【江山编辑部精品推荐014032737】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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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执手今生        2014-03-27 11:23:54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文章详细阐述了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途径。感谢文友赐稿,祝安!
回复1 楼        文友:林琳        2014-03-27 15:50:11
  法科学生相信未来国家法制会更健全!
2 楼        文友:萧关雪影        2014-03-27 11:42:00
  此文足见作者之才华,观点鲜明、论述有理有据,不错的一篇随笔杂文。
回复2 楼        文友:林琳        2014-03-27 15:50:42
  谬赞,哈哈。
3 楼        文友:潮仙        2014-03-28 08:44:26
  为了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让我们每个人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我们的各级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让我们的监督更有力,法律更公正,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欣赏问好!
回复3 楼        文友:林琳        2014-03-28 15:59:04
  法是每个人都必须懂的东西。
4 楼        文友:贤子        2014-03-29 14:02:17
  祝贺林琳作品加精!祝你在山水创作愉快!
回复4 楼        文友:林琳        2014-03-29 14:16:57
  山水一家人!
5 楼        文友:愚者        2014-05-25 05:59:46
  读罢此文,感触良多,首先佩服作者严密的思维逻辑,对法律意识的解读层次清晰,引人深思;其次佩服作者的文字才华,正如编者按中提到的:文章摆事实讲道理,观点鲜明,主题突出,语言犀利等。但愚者窃窃以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提高关系最为关联,这是个深层次的问题,考验的是执政者的深谋远虑和勇气,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又言“上梁不正下梁歪”,来自于上层建筑的改革比起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为重要,不知一位然否?个见!
回复5 楼        文友:林琳        2014-05-25 08:43:13
  老师说得有道理。上层建筑的改革非常重要,上层建筑的改革中也需要改革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关键。二者没有特别明显的孰轻孰重,改革的推动也是需要广大公民的支持。嘻嘻,个人观点,略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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