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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笔尖】 复旦学生为投毒者求情该如何看待(随笔)


作者:罗阳旨 白丁,89.3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2978发表时间:2014-05-14 18:28:06

近日媒体报道,复旦大学177名学生将联合签名的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一审被判死刑的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同学不要判死刑,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放林森浩一条生路。
   这一投毒案,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且导致受害人死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按律被告人当被判死刑。平时表现再优秀都不能成为减轻量刑的理由。同学们说他们只是想表达自己的情感,而不是要干预司法的公正。表达惋惜和同情应以另外适当的方式,而不是联名上书请求减刑,这样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春秋时期,鲁国有个规定,如果在国外看到鲁国人沦为奴隶,可以先出钱赎回来,再向国家报销这笔费用。孔子的弟子子贡也赎回了一个奴隶。因为子贡是大商人,很有钱,又愿意为国家作贡献,于是就没去报销。这看似是作好事,本应得到赞扬。孔子知道这一“义举”后却反而批评子贡做的不对,指出这样作了,以后别人赎回奴隶就不好再向国家报销,就可能放弃解救奴隶。这将导致一个结果,更多的奴隶将得不到救赎。作好事尚且不能坏了规矩,更何况是坏人坏事?!
   运用刑罚不是目的,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乱世用重典”就说明法律的强大震慑作用。我们要废除的是缺乏人性化的法律,而合情合理的刑律则应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哪怕是死刑,也不能随便减刑。慎用、少用死刑也是有条件的,并非简单地象复旦学生在这次请求书中说的那样“尽量减少死刑的用刑。”商鞅变法取得巨大成功,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法不阿贵”,他制定的法规得以公正推行。同样地,对于一向表现优秀的人,偶然触犯法律,也应按律量刑。否则,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体现,也就有很多人去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对于复旦大学那名投毒案的被告,我们只能表示惋惜。他的行为导致别人生命的终结,自然不能宽容。宽恕就等于是纵容犯罪。
   对于此事,近几天网上的争辩也很激烈。“天津网友:法不容情,如果模糊了界限,也就没有法了,我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声音很讶异。”“
   陕西网友:是求情还是示威?177个高校人就能左右法律?”
   “天津网友:法不容情,如果模糊了界限,也就没有法了,我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声音很讶异。”
   “浙江网友:一条鲜活的生活已经消失了,能谈什么原谅?说原谅的人都是什么心理?”“马伯庸:除了被害人父母,没有人有资格奢谈对凶手的原谅。”
   高校投毒案已发生多起,复旦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还有清华大学一女生的铊中毒案,毁了本来有着美好前途的学生的一生,她的后半生只能在病痛和不能自理中度过。这些事件使那些已毕业多年的人用复杂的语气说:“感谢室友的不杀之恩。”语带调侃,但让人听来沉重。
   国家在努力推进法制化建设,作为高校的学生,更应作出学法、知法、普法的表率,而不能给人以错觉,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影响普法效果的行为。复旦学生应该作的,是让人们对此事反思、引以为戒,让社会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让家庭、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不是只是抓学业,不去管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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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知山知水不知深,知人知面不知心。对于同处一校,朝夕相处的同学表达惋惜和同情,而不是联名上书请求减刑,说明他们是纯洁善良的。然而,同情归根结底只能是同情,法律是不容许任何亵渎,种瓜者得瓜,种豆者得豆,种下祸秧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一个复旦大学的学生走到这一步,我们更多的不是同情,而是谴责。希望以此为戒,每一个高校大学生应该树立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感谢赐稿笔尖,期待精彩继续。【编辑:你猜】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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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你猜        2014-05-14 18:30:43
  欣赏老师佳作,祝好。
您不要猜我是谁,我知道您是谁---祝你开心每一天。
2 楼        文友:潮仙        2014-05-15 09:08:46
  复旦学生应该作的,是让人们对此事反思、引以为戒,让社会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让家庭、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不是只是抓学业,不去管潜在的隐患!佳作,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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