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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时事聚焦】抓小偷用金钱刺激是顾此失彼的不明智之举


作者:空中飞 榜眼,24615.0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7169发表时间:2014-05-22 22:03:34

最近两个月,南京栖霞区胜利三村小区门口出现了这样一条横幅:“凡现行抓获小偷奖励1000元!”全民抓小偷,这个有意思。也许是吓唬小偷的,叫他们不敢来。自从这些横幅挂出来之后,就成了附近居民经常议论的话题,小偷明显变少了。而且,还有一个市民抓到小偷后,已经拿到了1000元奖励(2月13日新华网)。
   有奖抓贼,倡导群防群治,在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方面俱有积极的一面。不仅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可给警察抓贼提供众多的信息量,对提高破案有帮助,这点必须要肯定。只是倡导全民抓贼,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般当你发现小偷正在盗窃时,他决不会束手轻易让你抓获,必有一番狗急跳墙的挣扎,如果市民因此受伤或者死亡,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是属于见义勇为,还是属于见利而为都需要厘清。
   小偷盜掠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给人们不仅仅是财物上的损失,而且对心理的伤害更是无法弥补。正所谓防微杜渐,如果前期不抓小偷,那么发展到后期他们就可能变成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严重刑事案件。要知道,没有任何一个人生下来就想当大奸大恶之徒的。有很多人都是因为开始小偷小摸,没人管没人查。那么接下来他可能就会觉得原来这么干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变成惯偷。在往后无人管的话,就会发展为抢劫,绑票。到最后就变成杀人放火的大恶之徒了。所以,小偷的危害绝不是疥癣之疾,如不及时打击,终将变成心腹大患。市民对损人利己的小偷疾恶如仇、人人喊打这很正常,都能理解。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南京市以有奖悬赏的方式号召“全民捉贼”,用金钱的激励,让市民跟偷窃犯罪行为作斗争,来保障民众的财产安全,这个想法并没有错。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以群众性、互助性为特点的群防群治,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只是若把金钱用作“诱饵”鼓励全民抓贼,这种导向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我们知道警察抓小偷,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而公民自觉抓小偷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践行,是对邪恶犯罪进行的自觉打击。如果政府大张旗鼓地拉起横幅,告诉市民抓贼有奖,重赏之下还算是“见义勇为”吗?试想一下,如果在无奖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去抓贼?无利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为“义”而出手助人?这些问题都值得当地政府思考。
   常言道做贼心虚,窃贼被人发现后变得穷凶极恶,是常有的事。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捉贼人的安全,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为了得钱而去抓贼,实际上就是“见钱勇为”,那见义勇为被商品化后,已经不是“义”,而是朝“钱”看了。正如网友钱兆成所说:“如果为了钱不顾危险见贼就抓,最后发生不测,那么有奖抓贼的宣传就是罪魁祸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市民有义务提供犯罪线索,配合警方调查,协助警方抓获小偷,但却没有挺身抓贼的义务。再说,抓一名小偷,动辄就奖励1000元,钱从何来?如果由地方财政列支,纳税人自然不答应。
   民众通过纳税“养活”了大批警察,就不应当再用纳税人的钱让公民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如果通过“有奖抓贼”,将警方的本职工作过度转移到纳税人身上,那么,民众无形中就是再一次纳税向政府购买社会治安服务,造成“双重纳税”,这对纳税人是很不公平的。为什么纳税人用同样多的钱,在握有公权力的警察身上却起不到同样的效果?这表明当地警方效率低下。一个治安环球境好的地方,绝对不会设“有奖抓贼”活动。事实证明,凡是大张旗鼓推行“有奖抓贼”的地方,大都是社会治安相对比较混乱、治理不力的地方。靠金钱的刺激,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以使整个社会风气更添一分逐利心态。长远来看,会戕害整体性公民见义勇为精神的养成。
   抓小偷是警察的职责,属于公务执法行为。公民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只能理解为举报、协助、配合,而不是冲上执法一线,更不能以“义务”之名充当执法者。毕竟,一个手无寸铁的普通群众抓贼,跟一个训练有素、配带装备的警察抓贼,结果可能大不相同。而且警察抓贼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身伤、亡之后,有国家抚恤福利政策的兜底,直至国家赔偿。市民有奖抓贼,已经算不上见义勇为了,那人身伤、亡后,找谁呢?这1000元的奖励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况且经过认定的见义勇为事件,我国每年会发生上万起,牺牲上百人,负伤数千人。在身负重伤、缺乏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高额的治疗费和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成了见义勇为者的沉重负担,有的甚至不得不举债治病维系生存,苦不堪言。
   目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褒扬和抚恤,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湖北、江苏、甘肃少数几个省市才有,大部分还是空白。早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秦希燕,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可是至今这个法案没有出台,导致很多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云南为例,该省对涌现的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做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牺牲评为烈士的少,139人中,被评为烈士的只有9人,由于没有称号,绝大多数牺牲者家庭得不到有关政策的照顾。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26人,颁发奖金179.3万元,人均奖励仅7933元。而保山、文山、临沧3个州、市的人均奖励不足3000元。甚至有的见义勇为者牺牲了,奖金还不到1万元。英雄流了血,还得流下悲伤的泪。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是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褒扬。因此,我们不能仅限于给见义勇为者法律救济,不能仅限于给见义勇为者一个荣誉称号,而要运用救助、奖善机制,去帮助他们规划未来,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铺就阳光和关爱的坦途。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有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针对南京栖霞区抓小偷有奖的作法,虽然这种方法是正义的,为什么很多网民还要质疑呢?就在于这种办法,放大了社会治安风险。本来市民不需要亲自冒这个险,这有专职执法者去负责,你仍要动员“全民抓小偷”,无疑是将警方的责任转嫁到市民头上。市场经济下,提出有奖抓贼表面上看比较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又弥补了警力的不足。可是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可预知,实际上这是鼓励市民向危险冲击,一旦有民众抓贼负伤会得不偿失,并不值得提倡。
   有奖捉贼不如全民警示防盗有用,在面临盗窃行为时,市民可以偷偷拍照、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采取措施保留证据供公安部门依法侦查打击惩戒,并不需要你去亲自抓获,这样的“见义智为”才是更科学更理性的。社区工作人员与片警,可以通过坐谈、短信等方式,提醒市民晚上在家睡觉前,把门窗关好。出门在外或乘车时,财物尽量避免外露。挎包等贵重物要贴紧胸前,乘车之前要备好零钱,在乘车拥挤和人群密集的场所应提高警惕,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小偷得手的几率。此外,大多数的小偷都选择在人流比较拥挤或者人们精力比较集中于某事的“一瞬间”动手。因为在这个时候,人们往往都把精力投入到某件事上,而忽略了照看自己的贵重财物。特别是在挤公交车、逛商场这种人流比较密集的场合,则是扒手行窃的频发时段,更要警惕。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面对猖獗的盗窃犯罪,说明我们有些地方的警察维持治安是力不从心。为了破解警力严重不足这一难题,有些地方就想出了“抓贼有奖”的思路。这一做法并非南京市首创,早在2008年福州市、平顶山市等地也有类似的做法。此举当时也引发网民的争议。认为“如果大家都抓贼,要警察干什么?”并且还存在奖金如何兑现、抓贼权力会不会滥用等问题。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检验后,发现效果不理想。在遭致网民的反对后,最后都被不了了之。为什么会发生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曾做过调查,“当前基层派出所50%的工作来自于政府部门要求的非警务任务。如人们熟悉的像配合征地拆迁、城管执法、解决劳资纠纷等非警务工作中,警力被大量使用、滥用。”说明很多警察平时“不务正业”,可想而知当地治安环境好不了。
   以警力不足的理由悬赏市民抓贼,本就是当地警方自身建设不完备的表现,给人一种推诿责任的印象。拥有警用设备的警察都不能有效制止偷盗行为,政府设置这个岗位,难道是要你们当花瓶装饰,好看的吗?如果因为警力有限就搞“有奖抓盗贼”,那么税务部门也可以用同样理由搞“有奖抓逃税”;工商部门也可以搞“有奖抓黑市”,行政部门不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各自领域的问题,总是期望群众来帮忙,大搞“人民战争”,这实在是要不得的懒政思维。社会治安确实需要公众的参与,协助警方打击犯罪活动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但见义勇为的品质,不应该靠物质奖励来激发,而应该成为一种潜浸于血液中的公民责任自发意识。
   给见义勇为者颁发再多的奖金也无可厚非,但如此“明码标价”地鼓动群众抓贼,是不负责任的荒唐举措。这一来亵渎了群众的正义之心,二来也凭白增添了暴力的发生率,实在划不来。警察执法抓贼的合法性来自宪法的授权,而普通市民在他人危难之际挺身而出当然是算见义勇为。可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相差甚远,最多只算“有偿执法”,其合法性就要大打问号了。要知道,只有在秩序混乱的社会,一些人才可公然以市民身份去“有偿执法”,而—个人人皆可“有偿执法”的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谁都知道,治安警察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为此他们接受了专业的训练,然后由纳税人付酬聘请。如果事实证明,发动市民来抓贼确实有效,只能说明当地警察失职,应该下岗。
   金钱可以买得到人们参与抓贼的热情,却永远买不到公众见义勇为观念的整体提升;有奖抓贼可以一时间调动人们抓贼的积极性,但不可能完全转变公民协助维护治安的意识。小偷是不怕吓唬的,要实现辖区无贼,我认为还得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作为。只有加强大街小巷的巡逻、建立健全打击犯罪行为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这才是打击和治理盗窃犯罪的务实应对和积极干预。只有警方加大对小偷的打击力度,才能为老百姓创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即使真的警力不足,弥补的方式也应该是扩充警力才对。拿这笔奖励资金扩充公安部门打击盗贼的队伍,这样不是更能收到抓贼的实际效果吗?任何时候,公众的人身安全,应该永远是第一位的。以牺牲民众的生命安全,抓小偷用金钱刺激来换取短暂的治安稳定,显然是顾此失彼的不明智之举。
   2014-02-140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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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贼该抓,文章肯定了百姓和社会对贼的恨。关键是怎样抓?用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全民捉贼的利,文章做了分析肯定。但是,文章更重点指出了其弊端,首先是,如果捉贼致伤致残甚至死亡,这是见义勇为还是见利而为?确实,这个问题没有闹清楚,这种鼓励下出现的可能就是更大的伤害和纠纷。第二,捉贼是警察的事情,鼓励全面捉贼的地方说明了什么问题?文章观点明确,分析有据有理。【编辑:春雨阳光】【江山编辑部·精品推荐01405230120】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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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春雨阳光        2014-05-22 23:04:53
  对利弊的分析很全面,很有深刻性和建设性意义。
语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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