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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江山散文】悲情讨薪人终审获胜诉


作者:梦雪 进士,6805.4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627发表时间:2009-05-10 23:31:22

无力讨回自己的打工钱,农民工吴登华上吊自尽。为了给父亲讨回公道,儿子吴建手捧父亲的遗像,从江苏老家千里迢迢来到大庆,为父讨薪。记者自2005年1月11日连续报道,社会反响强烈。4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法制部主任沈正雪应讨薪人委托为农民工无偿代理,维权应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东为工头朱荣做免责辩护。是非曲直,终于拨云见日——
  
   讨薪人终审获胜诉。
   又是一个柳舞金纱杨吐秀的朗朗春日。
   5月13日,记者曾追踪报道的悲情讨薪人吴建从江苏老家致电,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感谢大庆的法官公正判案,为这个远在他乡的弱者讨回了公道!感谢在大庆期间,所有关心帮助他的好心人!
  
   案情回眸:3万元工钱逼死一汉子
  
   2005年1月9日凌晨,从杭州发来的1343次列车,顶着严寒,风尘仆仆地停在大庆火车站。下车的乘客中,走下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他臂戴重孝,神情凝重,双手捧着一位长者的遗像。
   年轻人名叫吴建,来大庆的目的是为死去的父亲讨要工钱。
   原来,吴建的父亲吴登华于2003年4月在我市干工程。家住大同区林源镇常家围子的工头朱荣让他找来共8个老乡,为朱荣干活。他们“吃三睡五干十六”,一年过去了,工钱一分都没有拿到。他们在朱荣家苦苦等了70多天,等到的只是朱荣出具的一张3万多元的欠条。
   农民工吴登华从苏北那个贫穷的农村多次催要工钱,工头朱荣均以种种理由搪塞。
   要钱无望,老实忠厚的吴登华深感愧对同村的工友,临近春节,他看到工友家都在等着每个人的4000多元工钱过年,于是他再次给朱荣打来电话,再次遭到朱荣的推托。眼看因他而起的这笔工钱打了水漂,绝望和内疚的老吴于2004年11月20日,在自家小羊圈里上吊自尽。
   老吴的自尽让一家老小陷入极度悲痛,更为这个贫穷的农家雪上加霜,当乡亲们为正直善良的老吴扼腕叹息时,他23岁的儿子吴建愤然手捧父亲的遗像,走上了漫漫讨薪路。
  
   记者追踪:悲情打不动赖帐人
  
   2005年1月10日,记者随吴建来到大同区朱荣的住所,对老吴的死,朱荣没有更多的表示,只答应下周日给个说法,同时拒绝记者采访。于是吴建便委身在站前一个小旅店等待朱荣兑现。不承想,等了一周的吴建,等到的却是朱荣无理的要求:“你父亲上吊是否真实?我必须见到公安局的证明,要不,这个黑锅我不能背。”
   此时已身无分文的吴建,在好心人的资助下,返回江苏老家开具父亲的死亡证明。临近春运车上无座,往返几千公里的路程,吴建都是站着过来的。
   面对吴登华的死亡证明和自己曾出具的欠款手续,朱荣无言以对。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此情此景仍未打动朱荣的恻隐之心。报道刊发后,市劳动监察部门、市清欠办给记者打来电话,希望能见到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寻找解决途径。同时责成大同区劳动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找到朱荣,要求他说明情况,迅速偿还农民工工资。朱荣却以工钱没有结算回来为理由,进行狡辩。同时否定自己曾亲手写下的欠条和信函。
   一石激起千层浪,我市市民见到报道后,纷纷致电记者,询问吴建的近况,并能给予他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强烈谴责朱荣的言而无信。面对这一切,朱荣仍然无动于衷。
  
   诉诸法律:法院迅速办案
  
   悲情讨薪一波三折。在大庆已苦苦守候近一个月的时间,工钱没有任何着落,又是年关到来时,万般无奈的吴建只好诉诸法律。
   大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本着急难案速办,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就近在林源法庭开庭审理这起典型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案件。
   受讨薪人的信赖,经授权委托,报社法制部主任沈正雪无偿为农民工出庭,代为应诉。
   经一审查明,吴登华等共8名农民工先后为朱荣之子的酱菜厂厂房进行拆建,为乙烯国税局铺地砖,为物业公司乘二小区铺道路地砖工程中出劳务,双方认可,予以认定。朱荣称吴登华等共8名农民工为其子建房的人工费11200元及乙烯国税局室内铺地砖的人工费8000元已给付吴登华,虽然朱荣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二项人工工资已付给吴登华和其他农民工,不予认定。朱荣为吴登华等农民工出具的两份书证,充分说明了朱荣欠吴登华等农民工工资两项共计19200元,予以认定。朱荣在吴登华回家时给付了700元路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予以认定。冠达公司在承包物业公司乘二小区铺道路地砖工程后,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赫某个人工程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对朱荣欠吴登华等农民工在物业公司乘二小区铺道路地砖工程中应得的人工费16000元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一、朱荣给付吴建等人工工资19200元,交通费636元,食宿费689元。扣除朱荣给付吴登华的700元车费,共计19825元。二、冠达公司给付吴建等人工工资16000元,交通费564元,食宿费612元,合计17176元。
  
   朱荣上诉:二审难逃债务人
  
   一审判决后,朱荣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并非吴建所诉三项工程的分、转承包人,吴建请求的34400元,也仅为乘风二小区铺地砖的人工费,与其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吴建的诉讼请求。
   二审于2005年4月26日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上诉人朱荣的代理律师王维东再次否认朱家酱菜厂和乙烯国税局室内铺地砖工程,乘二小区的铺地砖工程款赫某并未结算给朱荣。在进入一审判决之前,已由媒体先行“判决”了,仓促开庭审理的结果,导致吴建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朱荣与吴登华并无劳务合同关系,其居间介绍行为及代理追索劳务费的行为,依法不具有给付人工费的义务。
   报社法制部主任沈正雪辩称,从一审法院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见,8位农民工受朱荣的雇佣,听朱荣的调遣,只对朱荣负责,为朱荣施工,劳务关系事实存在。吴建父亲因故自尽,其法定继承人吴建讨要父亲的工钱,且有全部工友的委托书,主体合法;朱荣否定酱菜厂、乙烯国税局地板工程,没有任何证据;朱荣先前向赫某个人借款,意图用乘二小区铺地砖工程的人工费抵销,一审已作出判决。证据证人充分表明,朱荣就是法定债务人。
   二审法院认为,吴登华等8名农民工曾在朱荣施工队中出劳务,朱荣为其出具过未结账的欠款说明,并出具未给付款的信函,足以认定朱荣拖欠吴建人工费。吴建在起诉时已列明曾出劳务的工程即包括酱菜厂厂房工程、乙烯国税局室内铺地砖工程及冠达公司承包的钻井一公司家属楼(即乘二小区)铺地砖工程。因此其请求数额并未单指乘二小区工程劳务费。
   判决书中写道: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准予朱荣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追加被告申请、李友山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故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朱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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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语言简洁、凝练。叙述了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起因让人陷入沉重,仅仅因为工头的不守信用,就搭上一条人命。可恨的是这种欠薪现象,可悲的有部分农民工仍陷在愚昧,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可喜的是最终的结果,欠薪工头终逃避不了法律的追究。问好作者。欢迎继续赐稿。【编辑:蓝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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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蓝薇海        2009-05-11 08:21:02
  语言简洁、凝练。叙述了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起因让人陷入沉重,仅仅因为工头的不守信用,就搭上一条人命。可恨的是这种欠薪现象,可悲的有部分农民工仍陷在愚昧,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可喜的是最终的结果,欠薪工头终逃避不了法律的追究。问好作者。欢迎继续赐稿。【编辑:蓝薇海】
君子千里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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