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恋爱和婚姻自由谈社会的科学发展
当今“闪婚”“离婚”似乎成为了一种时尚。
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来讲,好像没有什么对和错的问题。
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是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世界各国为了解决人口剧增所带来的恶果,在不断采取让人们私下里无法理喻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世界各国的社会治理者可能只是从单一的控制人口剧增的生育角度来思考问题。没有从造成人口剧增的根本战略原因上思考问题。
人的出生没有对和错的问题。
每个人诞生了,谁也不能说他的出生是个错误!
但是,人类社会的繁衍生息讲究符合人类本身的自然法则。那就是:人的生育尽量达到普遍公认的合理性。
那么什么样的生育才是符合人类健康生育思维的生育呢?
无疑,应该是人类社会可以接受的正常婚姻的生育才是符合健康生育的思维的。
那些不是正常的婚姻生育的人,不能说成是不健康的生育;但是,可以说成是非正规途径的生育的人!
那些非正规途径生育的孩子没有也不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罪过。但是,造成这种结局的男女双方必须为此付出应该承担的一切代价——而且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和规则来制约造成这种结局的人。这样才能正确引导社会人尽量符合社会整体发展的生存规则。否则人类社会的大环境就会彻底破坏甚至走向灭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谈到恋爱和婚姻自由的问题。
针对人类社会而言,没有也不允许完全意义上的恋爱和婚姻自由:人类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体系是不允许这种可怕的事情发生的。
当代的人都讲究什么“自由恋爱”“自由组合”;但是,首先,这个恋爱和婚姻是不是符合社会的生存法则呢?是不是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呢?是不是符合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法律约束呢?
当然,当所谓的神圣无比的爱情诞生的时候是不会顾忌什么“道德”“法律”之类东西的。
因为人的自然性,决定:人的求偶和渴求是不在乎客观的任何外在的条件的。只要能产生难以抑制的快感,任何人都想为此付出一切代价。
可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是:人是自然人、社会人、文明人的综合体。
人类发展至今的生存力量完全决定于人的文明性特征——不然人类早就灭绝了!
站在这个层面上来谈恋爱和婚姻自由,该怎么规范呢?
1、必需完善婚姻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批的法定规则。
2、必需制定和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限制违规婚姻行为的发生的法律法规。
3、必需进一步完善《恋爱法》和《结婚法》;并按照人类普遍认同的规则来制定相关的每个细节和内容。
4、必需进一步完善《恋爱过失罪》《婚姻过失罪》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建立极为强劲有力的保障体系。
5、必需成立《恋爱婚姻行为界定仲裁委员会》,对所有的恋爱和婚姻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十分合理的科学的界定和仲裁。
一个国家、一个集体如果不对上述法则进行思考和完善,那么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非正常的恋爱、婚姻所带来的社会损伤绝对不是当事人双方。
其恶果可能直接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破坏、社会各种体系的瘫痪毁灭、社会生存的危机及早地提前发生、各种人类紧急预案措施的彻底失效,等等十分可怕的事情。
所以,恋爱和婚姻自由的问题绝对不是什么所谓的“个人感情”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稷民生和人类存亡的战略性的根本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