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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墨香】堵住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律漏洞(杂文)


作者:笑林小屋 童生,970.2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5864发表时间:2015-04-17 10:46:19
摘要: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破获了不少大要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这颗社会毒瘤,历年坚持是重点严打对象,但总是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固然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不可否认,其中一个重要结症就是法律本身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客观上纵容了买方市场的泛滥成灾。

据报道,近日在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应当说,公安部门每次出手都是重拳;每次撒网都有收获还常常收获颇丰。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破获了不少大要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这颗社会毒瘤,历年坚持是重点严打对象,但总是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固然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不可否认,其中一个重要结症就是法律本身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客观上纵容了买方市场的泛滥成灾。
   没有买与卖,就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把活生生的人、活蹦乱跳的孩子当商品,实在是社会的悲哀、家庭的凄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买卖妇女儿童是公开叫卖的,时光流转到现代文明社会,仍然是暗流涌动,仍然有买方市场。封建余毒未消,有些人为了延续传宗接代“香火”,抛开道德和法律去高价收买儿童。尤其在偏远贫困农村,越穷越生,生多了养不起,有的把孩子卖了。还有的怕超生罚款,有的为了生个“带把的”,便将亲生子女卖掉。这些都为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实中的打拐行动,专注“打拐“,对人贩子的处罚往往很严厉,但对收买人家却处罚较轻,有时干脆没有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打法势必造成买家无所顾忌。拐卖妇女儿童现已形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犯罪网络,如果只对拐人的地方进行防范和治理,而忽视对买人的地方预以控制,仍然会存在买方市场的巨大拉力,犯罪分子就会有机可乘。“打拐”必须同时“打买”,形成从卖方、蛇头、中间人、买方等环节综合治理的一条龙体系。
   治标必须先固本,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在刑事司法上堵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有缺失,仅靠道德自律是无法守住底线的。我国刑法本身就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宽严不一,对买方留有很大余地。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解释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难看出,在拐卖犯罪中,对出卖人和收买人定罪是不一样的。拐卖妇女儿童,最低可处五年徒刑,直至死刑;收买的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甚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不对等的规定致使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纰漏。
   古人云,法务恒法,必随时宜而变。针对买方市场难以遏制的需求状况,目前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241条规定,拟研究出台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司法解释。要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维护着正义,更期待着公平、公正。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有些已滞后客观形势的变化,应当及时预以修改;有些还是较为粗线条的,比较原则的,应当预以尽早细化、具体化。只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平等。
   没有买卖就没有交易,既要严打拐卖,同时又要整治收买,还妇女儿童一份安全、一份保障,是家庭的呼唤,是社会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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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一篇较有力度的随笔文字。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经常发生,尽管公安部门每出重拳,却依然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当是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着或大或小的漏洞。本文从现象到本质,有理有据,条分缕析,透彻地剖析了拐卖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给相关部门提了一个醒,也就整个社会治安问题,给大家提出了一个严肃的且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引发人们对相关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欣赏,推荐共赏!【责任编辑:荷月】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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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荷月        2015-04-17 10:48:43
  欣赏随笔力作!创作愉快!
豪放书心志,婉约写情怀。涵墨百世韵,沉香千年才。
2 楼        文友:潮仙        2015-05-09 08:46:47
  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有些已滞后客观形势的变化,应当及时预以修改;有些还是较为粗线条的,比较原则的,应当预以尽早细化、具体化。只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平等。欣赏佳作。问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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