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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雀巢】来自控告方的表扬信(纪实小说) ——我为被告做辩护


作者:清闲若水 童生,971.8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4140发表时间:2015-08-17 08:02:41
摘要:多数网友知道我当过教员、法官,公派出国留学回国退休后,在俄罗斯当过总经理,少有人知道我还当过十年律师。根据当时国家政策,任检察员、审判员十年以上,退休后可根据考察合格,可以做特约律师,我申请到了特约律师证,为此,自1996年开始当辩护人。愿意把成功不成功案例中有警示意义的,这篇"她没被强暴"以纪实小说形式,奉献给大家。她没被强奸。由于我的辩护,被告人得到无罪释放,辩护人得到原被告共同赞扬,全国罕见。

我不知道该如何称呼被告和她之间关系,从法律上讲,被告和她母亲没有领结婚证,她算不上被告的继女,但又不知道怎么准确称呼好。八年前她父亲去世时,她才八岁,下面两个弟弟,母亲种不了承包的两垧稻田地,于是,经人介绍,长她母亲八岁的他到了她家里。东北人叫这种男人“拉帮套的”。他把稻田地侍弄得很好,年年丰收,又养了几头奶牛,日子还算平和。她也从小学毕业,长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谁知元旦那天,她由亲大娘领着到派出所控告他强奸。在凛冽的寒风中他被抓走了。村里人摸不着头脑,一时间风言风语说什么的都有。
   我接受委托担当他的辩护人时,他作为被告已在押四个月,看上去比四十五岁年龄苍老许多。皱纹很深,花白胡子支棱着,丑陋猥琐,身上还有一股异味。起诉书指控他强奸继女(我对此称呼没有提出异议),他供认不讳。但我到监狱会见他时,他却大呼冤枉,泣不成声。而卷宗反映受害人的揭发强奸事实头头是道,被告几次口供承认的情节也和揭发的基本一致,使人感到公安、检察起诉认定不无道理。但我和搭档申请法官批准到发案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后,看到了穿戴时尚,风韵充盈,比实际年龄年轻得多的控告人的母亲,虽然只是路遇,一个无言的照面,我和搭档都笑了……
   看完卷宗,到当地了解一些实际情况,到派出所询问办案警察接警以及询问报警的女孩大娘后,我和搭档准备做无罪辩护,但委托人是被告的侄儿不同意,说只要我们把他叔叔八年来对家庭的贡献说详细,减轻处罚就满意了。多糊涂啊,劳动再好,也不能减轻强暴罪责。我们说只能按他叔叔要求做无罪辩护。他侄儿也懂点法,不再反对,只问了一句话:“女孩能把屎盔子往自己头上扣?”我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他笑了,说:“无罪,清白了,辩护费加十倍。”
   和公诉人的“碰撞”终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发生了。公诉人认为控告人检举陈述稳定,被告人几次口供和控告人陈述一致,足以认定。被告人翻供说体罚所致,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完全靠间接证据证明认定,所以是否有逼供信成了本案的焦点。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被体罚逼供不得不承认,口供来源非法,整个案子失去基础,强奸事实不能认定。
   得到法官允许后,我让被告人将已经打开手铐的双手举起来,指着他手腕上圆形伤痕说:“这是被告不承认强奸时,警察紧手铐致双手肿胀皮肤卡破留下的疤痕。”公诉人答辩称:“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带手铐戒具,是合法的,伤痕并不能证明有逼供信。”我说:“检察机关既然否认逼供存在,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被告手腕上圆形伤痕形成原因,从而证明口供来源的合法性。”
   法官制止了我的追问,说:“双方理由法庭已经清楚,将在合议时考虑。”
   法庭审理由审判长指挥。我不满,但没表示异议。审判长替公诉人打掩护,说明我提问击中了要害,反倒对我们有利。我受到鼓舞,接着让被告把左手大拇指朝向法官,指出大拇指半截紫色指甲是被踢小肚子时,被告下意识捂肚子被踢中变紫的,是体罚证据。公诉人没答辩,大概没想到辩护人把一小节紫色指甲当作证据,也恐怕辩护人请他证明半截紫色指甲来历吧。公诉人明显处于下风,我不再咄咄逼人,直接对卷宗中医院尿检呈阳性的鉴定提出意见,即尿检阳性不能证明女孩确实己经怀孕。退一步讲,即便曾真的怀孕,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公诉人很忠于法律和事实,口碑不错,在证据面前没有强词夺理,我很钦佩。法庭辩论时我在辩护词中指出,逼供信取得的材料依法不能作为证据。另外,本案太离奇。控告人讲被强暴三次,很逼真,动作都一样,都痛,不符合常理。都在晚上,都在仅有的一铺炕上,母亲弟弟都在,遗留物都用一尺见方白布擦掉烧毁,母亲看不见闻不着?可卷宗中没有一份材料母亲说知道,不参加控告。另外告发过程也违背常理。据控告人讲,她是第一次例假来后四个月没来例假,一天晚上在大娘家住,大娘发现她小腹部有拳头大小硬块,怀疑怀孕,到医院检查,尿阳性,但没有呕吐等衽娠反映,便替侄女去派出所告发的,派出所当晚即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我提请法庭注意,此类案件一般由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陪同亲告。另外,硬块哪去了?派出所长证明材料说的很清楚,无论小产还是人流,一定告诉公安机关,好做亲子鉴定。但原告方没有任何反应。村卫生所白大夫证实,被告被抓走不几天,原告下身突然流血,说小产了,找她出诊。其实不是怀孕,是初次例假后的月经并月现象。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冤枉的,请法庭宣布被告人无罪。
   法庭合议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闭庭时已经夕阳西下,但橘红色的晚霞特别美丽。我和搭档笑了,回家路上脚步很轻。搭档年轻,爱开玩笑。他又说起了下乡看到的那个穿戴时尚、洁净漂亮的原告人的母亲,说同居结合本来就是错误;小年龄媳妇多变呵……
   我不同意,说小媳妇自始至终没参加控诉,没作证强奸,还是有良心的,希望被告离开家庭也是真的。搭档点头表示同意,说人心莫测啊。
   许多人问,为什么女孩会拿这种事冤枉人?其实很简单。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愚昧。四个月不来例假,小腹有硬块,认为怀孕了,得找个人承担,拉帮套身上有异味的小老头正好中标。二是经济原因。孩子大了,能干活不需要拉帮套的了。再加上道德、世风日下,同居男女差距日渐拉大,此类案件发生不足为奇。当然,到底为什么,只有当事人知道。有人问,为什么不要求追究诬告责任呢?有的律师真这么作过,当事人很满意。但我不能这麽做,因为律师没有检举义务。那些事是受害人及法院、侦查机关的事,不能越俎代庖。
   我是最后走出法庭的,感慨人间愚昧导致不少花花事,既悲哀又可怜。感慨经济利益面前决定人间道德的高尚与低俗的力量如此巨大,使人脱离铜臭味任重而道远。我没有胜诉的喜悦,没有参加亲属拥抱无罪之人的庭外欢庆,把十倍的辩护费忘得一干二净。
   我真的累了。倒是来自女孩母亲的表扬信使我轻松起来。她在信中感谢我替她女儿还原了清白之身。她领女儿到医院做了妇科检查,女孩还是处女呐。她没提被冤枉的被告。后来听说永远分离了,被告走时,她给他一头奶牛,还把家里唯一的存款折送给了他。谁也不知道里面有多少存款。
   我敢说,被告的辩护人得到败诉方(控告方)表扬信的,全国也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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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篇纪实事实是涉及到一起强奸案。作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经过认真仔细地调查研究和以事实为依据的认真分析,在“我”以事实为依据的据理力争下,最后被告被宣告无罪。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却得到了被告母亲的表扬。这样的案例是不多见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的纪实很有现实意义,可以帮助执法者在执法时候认真研判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过本案的被告与原告之间有养育的关系,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伦理上来说,这样的诬陷被告实在是不应该发生。正如作者所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所以,我们在研判案件尤其是内因复杂的案件的时候,千万不能草率行事,只有认真分析,实事求是,才能保证不冤枉好人,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荐阅读。编辑:苏庸平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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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苏庸平        2015-08-17 08:08:42
  执法者鉴!此文可以给执法者当作一面镜子!
用一颗真诚的心交天下真诚的朋友。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回复1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7 10:16:25
  感谢编辑赏识。我努力摈弃过于追求惊险新奇案例小说的通病,着重从警示意义上发掘,推动法治的进步。所以很赞美你的话。执法者必须从事实、证据上下工夫,防止冤假错案。下一篇‘被冤枉的的恶人’,也叙述了一个证据失察的错案故事。
2 楼        文友:小泥儿        2015-08-17 09:36:11
  你是一个了不起的法官,向你致敬!这些文章集书成册吧,告诉后来人如何做一个好法官、人民的法官!
做一张有字的纸,努力让上边的字有价值,因为纸寿千年。
3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7 09:58:38
  这是真实案例。不过是闭庭后合议宣告无罪的。因为宣告无罪案件内部规定必须经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控告起因除讲明两个原因外,大娘家不满弟媳再嫁,特别不满弟媳把拉帮套的小老头‘娶’到家‘丢人现眼’有关,其大娘陪女孩去派出所控告就不足为奇了。这只是有理推测,没有证据证明,作为严肃案例小说,不能妄加猜测。此案的公诉人是够格的公诉人。判后没有抗诉,确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知错纠错是公诉人的高贵品质。
回复3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7 10:54:37
  见到你非常高兴。一个多月没发短篇,因为忙着发长篇‘夜深沉’。已发了四章,14000多字。因有三千字限制,不得已合并原定章节。这个长篇是1978年末写成,因到法院工作,太忙,压在箱底三十多年没动,拿出来后,纸已变黄,读起来觉得不成小说样,吉林人民出版社刘明涛编辑指出缺点确实正确,故放弃不有。但1976年反击右倾翻案风时,顶风学习文化,坚持正义,支持受冤枉老师,忠实国家教育事业的师生形象,几十年来一直撞击着我的心,不写出他们的无声‘壮举’,良心一直受到自责。不披露心灵龌龊者的卑略行径,寝食难安。终于写出来了,不管是否优秀,心情不亚于考上出国留学时的激动,大有范进中举的疯狂。
   这是一部记述反击右倾翻案风时中学师生生活的长篇,波及教育界长史,大概很少见于书报。
   谢谢你的希望,我将发完案例短篇后,考虑成集。
4 楼        文友:邵魁先生        2015-08-17 12:11:23
  由于愚昧而导致的荒唐事甚至是冤假错案并不鲜见,但是被告的辩护人得到败诉方(控告方)表扬信的,全国还真不多见。还了被告的清白的同时也还了“被害人”的清白,这是法律的威力,也是辩护人的认真负责的功劳。
回复4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7 17:20:33
  谢谢邵魁先生仔细看过此文,否则写不出符合事实的评论。我为事实的“清白”尽了力,回忆起来还自我感觉良好,洋洋得意。
   从小看二七大罢工电影,大律师施洋的形象一直在脑海中。从小形成的印象,很难改变。我两次惊动了最高检监察司司长尹晋华,容后细禀。依法治国,难啊。
5 楼        文友:柴英        2015-08-17 17:58:51
  这不是故事,这是生活中的真实,我相信,生活中这样的冤案不知有多少,但他们没有这么幸运,遇到作者这样的好人——人心好,懂法律,原以为无权无势的的人伸冤。这篇文章非常有意义。
6 楼        文友:柴英        2015-08-17 18:00:12
  抱歉,更正评论:愿意为无权无势的百姓伸冤。
回复6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8 04:47:57
  感动。铁肩担道义是所有法律工作者重任。侦查出现错误,不应该,但不必深责。起诉错,也有情有可原之处。唯独法官和律师不准出错,因为他们面前是‘成品’。再次谢谢关注和佳评。
回复6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8 05:06:09
  发现错更正,是文学者的受人尊敬的‘品位’。学习了。苏庸平先生纠正我‘坑瀣一气’坑字(原是白字),我至今很感谢。
7 楼        文友:独上月楼        2015-08-17 23:57:50
  我是一名老公诉人,出庭公诉也有几百次了,但我敢拍着胸脯说,基本都是公正的。
   唯独一次例外,那是一场群殴中,伤害者在法庭上翻供,因为,真正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弟弟。哥哥最初想替弟弟顶罪,坚持说要害的刀伤是自己所为,在场证人也都指向他,受害者已经被打晕,记不清了。当知道重伤害要被科以重刑,哥哥反悔了。因哥哥推翻了以前的供词,只好休庭。再次提讯兄弟俩,弟弟承认是自己伤害了对方,哥哥之前是替自己顶罪......
   好在最后没有造成误判。
   看到本案公诉人实事求是,尊重事实,我也挺欣慰的,但毕竟还是错误起诉了,应当是个教训。
   但我还是很想搞清楚,女孩为何要诬告自己的继父?当然,这个应当由公诉人来完成。不枉不纵,是司法工作者的天职。
   为本案律师喝彩!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却是整个天空。”——致江山新雀之巢
回复7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8 05:31:30
  受宠若惊!谢谢。能体会到您确实是极优秀的检察官,你旗下江山文学核心编辑是文学天地的阳光鼓吹者。
   正如你所说,女孩为什么诬陷,是侦查、检察责任。我再没见过被告。我想,不是女孩诬陷,而是她背后的大娘兴风作浪……但追查下去,对女孩更伤害,包括心灵。沉默和忘记对社会是上策。
回复7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8 05:40:50
  有两个按自我惊动了韩杼滨检察长,监察司长尹晋华(?)两次亲查,一次找我谈话。写完下个案例小说“不情愿的辩护”后(作了不起诉决定),呈献给文友。
8 楼        文友:清闲若水        2015-08-18 05:43:30
  ‘安子’为案子之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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