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铁肩担道义 (纪实) ——我的律师生涯
她是二轻局下面集体所有制塑料厂厂长,县级模范共产党员,省级三八红旗手,小有名气。我不认识她,但对她好扛抗上的脾气早有耳闻。她要债要回一台市委书记都没坐上的丰田轿车,县里要借,她宁可自己不坐也不借,硬是卖了搞技改,买了一台意大利进口塑料薄膜机器,使她的名声又大了一些。
一年后她以受贿罪被捕。因为我是外来户,对她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她被捕。临近县法院开庭审判时,他兄弟请我替她辩护,才知她蹉跎人生,吃了一惊。
我接受委托之后,他弟弟告诉我是她家找的的第七个律师。前六个律师由于不便讲明的原因,不是解聘辞聘,就是开口拒绝。幕后反对她的力量很大,希望我千万别再中途推辞。我这个人挺怪,愿意挑战风口浪尖,更何况我信奉“拒绝辩护是不道德的”名言。果然,不少朋友和同仁给我打来电话,都是一个内容:她的案子风险太大,又证据确凿,何苦呢。我都用一句话礼貌搪塞:“哎呀,怎么不早说,没办法退了,主任批了……”那时没有合作律师事务所,都是公办的,主任由司法处副处长兼,接受案子得他批准。主任倒是很开通,说依法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不做假,没什么可担心的。
起诉书写得相当漂亮,有根有据,逻辑性很强,连个标点符号错误也没有。行贿人、手段、证据、费厂长在银行获取的受贿款签字的文鉴,罗列的一清二楚,可她为什么不承认呢?认罪态度不好,很难得到从轻判处,怪不得其他律师拒绝替她辩护。
我是在医院办公室会见她的。在检察官询问她时,她虚脱昏倒被送进了医院。她个子不高,前额上的皱纹很深,看来三个月的拘留所生活使她消瘦不少。她脸色憔悴,头发花白,但眼睛里射出来的光芒很亮。我以为那是见到我以后兴奋的光亮,但是我错了,她第一句话就打了我一棍子,和我叫号:“我的案子是县书记整的,你敢辩护到底吗?”
我也不示弱:“只要你无罪,没问题。但是,你必须给我讲实话。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拒绝讲真实情况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她还不服输,继续叫板:“你敢和检察官针锋相对?”
“只要你确实有冤枉,为被告人罪轻、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不允许律师打保票,也打不了保票。同时不是和检察院针锋相对,那是歪理邪说。相互对事实、证据的质证,有罪无罪的争论叫据理力争。很正常。”
她听到我不客气地批评,不再那末盛气凌人,开始沉思。
她在厂子说一不二,是出了名的霸道。她白手起家,硬是组织七八个街道家庭妇女,靠收购废塑料,几口大锅,简单设备,从制造仿古圆凳、四扇屏开始,十年功夫,发展成一百二十多人的、能生产多种塑料产品的集体厂子,在改革大潮中,多数厂子亏损情况下,他们厂能照常给工人开支纳税,是不多企业中的一个。许多人说厂子保持景气,靠的就是她的霸气和抗上。她不愿意按县里要求以计划价格卖给农资公司塑料薄膜,须按市场价格交易,并且不赊账。我倒不反对她的霸气,但对待审判不可以,特别我不能受她指挥,因此毫不留情地指出了她的错误态度。
这时她眼睛里的光更亮了,但木然的脸上仍然没有表情。我知道她还在犹豫。墙上的挂钟滴答滴答响着,格外让人心烦。我没有像惯常那样不失时机和礼貌地问:“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我想和她摊牌,不知怎麽地我觉得她真有冤情,所以摊牌的话终于没说出来。
她终于结束了沉默,在委托书上签了名。然后她掏出一张预先准备好的纸条,展开在我面前,上面写着:“屋里有窃听器,别出声。请打这个电话找到上面的人,他能证明我没有受贿那台录放机。我不相信检察院了。其余两项靠你辩护了。”
我将纸条揣起来,大声给她讲政策及开庭程序,展示依法对她的法律教育和帮助,结束了第一次会见。告别时她脸上仍然没什么喜怒哀乐表情,但眼睛里期待的光亮和我看到后的心灵震撼,至今不能忘记。自签字始,“铁肩担道义”这几个字便沉重地压在了肩上。
我和搭档开始仔细阅卷。检察院指控她三笔受贿。第一笔收受包工头何某一万元行贿款,虽然有行贿人口供及一万元的来路——农业银行的付款据在卷为证,但只能证明行贿人提了款,不能证明给了受贿人,被告坚决否认,不承认有这么回事,又没有其他佐证,证据显然不足。搭档玩笑地说:“公诉人水平不低呀,银行一万元提款据怎么能证明给了被告人?说不定给了小姐还是交了罚款呢。”我制止他说:“到了庭上可不能乱说,没有证据的话一句不说。”
他沉默了。他讲的话不是没道理。他告诉我,他哥是派出所长,那时正处理他嫖娼问题,光罚款就五千元。
“那第二笔呢?”我打破沉默问。
“不好说了,送录放机(时价三千元)的人在浙江,不好找。不过发票在被告人手里,据理力争吧。”我说被告提供的那个在场证人能证明当时款物两清。他说不妥,行贿的是四个人,口供一致,不好推翻。我为搭档的进步感到高兴。当被告把小条交给我时,我就意识到她错误地把那个证人当做救命稻草了。其实,录放机收据在被告手里,已呈交检察院,就足以证明被告是付钱买的。
“那第三笔呢?老师,我也考考你。”搭档谦虚地问我。我老实回答说:“至少证据不足。在银行取款据(五千元)上提款人签字是柳体正楷,很有功夫,得练十年八年的,而被告平时是自由体,只念过小学六年级,正楷书写也就小学水平。一般讲水平低的摸仿高的很难。但文检鉴定为她书写,除非另有鉴定推翻原鉴定,或者此款证明为他人所取。很难呀……”
正在细心研究推敲时,有人从门下塞进一封信,竟是一万元行贿人宋某的悔过书。他写到是在三天三夜不让睡觉、逼的无奈情况下诬告费厂长的。银行提款据上的一万元是当年施工购木材款。随信还有一盘录音带,内容是检察官李某以给他索要塑料厂欠他二十万元债权为条件,让他“点”费厂长,同时提出要五万元回扣。这可是惊天动地的大事,不辨真假前绝不能抛出。我们把浙江的客户和费提出证人也找到了,结果对被告人很有利。沈阳刑警学院专家鉴定否定了当地文鉴结论。同时认定悔过书字迹、指纹均是悔过人所写。
悔过人不敢露面,我们只能用文字鉴定办法来认定悔过书真假和是否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沈阳刑警学院作出了肯定鉴定:悔过书上的字迹、手印指纹都是宋某的,提交的录音带没有变造痕迹。录音带没当庭播放,公诉人也同意不播放,可提交法庭叁考。这也足以说服法官了。
证据是辩护之王。法庭上的唇枪舌战不必细述。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费厂长无罪释放,旁听观众爆发出掌声,但脸上笑容不多。厂子经过四个月折腾快黄了。在掌声中费厂长颓然昏倒在地上,旁听席上一片惊呼……
法庭外乌云密布,雷声隆隆,刺眼闪电不时划过,预示着暴风雨就要来了,人们在等待着真正贪污犯落网。出乎意料的是,反贪局办案人将提供诱供、索贿录音带的悔过人刑事拘留,真是无法无。这虽然不是已经结束工作的辩护人的责任,但愤怒在胸,一纸举报信快邮最高检察院韩杼滨院长,十多天后监察司司长尹晋华来到县城调查,找我谈话,很亲切,说不必记录。我说最好纪录,要不您走了,说我告检察院咋办?我确实没说检察院坏话,错案责任也确实是县领导的。但反贪局不但不检查自己不当之处,反而在大街上公开抓捕证人,确实无法无天,社会影响太坏。
事后证人被释放,反贪局长被免,此时才告一段落,法律战线上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一九八五年我在审判长位置上刚正不呵了一回,被撤销了中级法院刑事庭副庭长职务。十一年后我双肩担了一次道义,平安无事,这就是法治的进步。
铁肩担道义,何其难,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更何况有法律和事实作为准绳和依据,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作为律师,有什么不敢担当的呢!
谢谢您关注和佳评。
因为是纪实文学,所以我认为,在写作上就需要有严格的要求:
第一,从我对本文的分析,发案时间应当是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但韩杼滨检察长任职时间是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不知是您表述有误,还是我记忆模糊,总之,这样的纪实文学必须标明准确的时间和相对准确的地点。
第二,“检察院无法无天”这样的结论是不科学的,个别害群之马代表不了整个检察机关。可以改为某某检察院某某人。
第三,若是当过法官的人,无论如何不能把韩杼滨检察长称为院长。
第四,尹晋华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副局长,而不是检察司司长。
总之,作者既然是律师还当过法官,写的既然是法制纪实文学,就应当有严肃性,时间地点审理过程涉案人及相关人的情况都应当属实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