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特赦四类服刑罪犯——法制的进步(随笔)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7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宪法第80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从建国开始截止到一九七五年,我国只实施了七次特赦,这几次特赦,都是对在押的293名战争罪犯实行的特赦。
而在40年后的今年,也就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中国才重启了特赦制度。这次特赦制度的重启,彰显了我国已经真正的步入了依法治国的正确轨道,足以彰显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华文明更是源远流长。我们引以为豪的中华文化曾为世界文明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遗憾的是历朝、历代的法治建设却始终是一处败笔!
这是源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太长,漫长的黑暗时代太久。无论是哪个王朝的更迭,都是君临天下的历史。尽管各朝各代都有明文的刑律,但是刑不上大夫的铁律,一直沿袭到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灭亡而结束。千百年来全国的生杀大权,都掌握在皇帝的一人手中。而那些所谓的清规戒律几乎都是为百姓制定的王法,是统治阶级用来欺压百姓的主要工具,这也是历代百姓不甘压迫,纷纷揭竿而起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国共产党历经二十八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经二十八载的苦难辉煌,无数中华儿女用鲜血染红的五星红旗终于在天安门广场上空冉冉升起,从此,中国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而我国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虽然有了一套初步的法律体系,不客气的讲还是没有走出人治的痕迹。
特别是在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这种人治的统治,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别说是普通百姓,就是那些开国功臣都未能幸免。就连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及党的许多高级领导人,他们躲过了战争年代的枪林弹雨,躲过了敌人的明枪暗箭,却最终没有躲过法制的盲区,一一倒在了人治的专权下。
这里固然有文革时期的一些特殊因素,固然有一些人出于私利别有用心,但也让我们从中看到了法制在人治面前的苍白,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治的恶果。
正是这些血的教训,让我们更加懂得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代的中国,尽管实行的是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制,但必须要保障一党执政,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必须要有绝对的领导权。
这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决不允许党派林立、各自为政,更不能向西方国家那样,多党执政轮流坐庄发展和培养各自的力量。否则,就要出现第二次军阀混战武夫当国的混乱局面。
而一党执政又有一党执政的缺陷,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所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需要执政党要有一种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壮士断腕的勇气,同时,也要制定出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作为从严治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在美驻华大使馆办理去美国签证时,许多人都会说一定要遵守美国当地的法律,就没有一个中国人说要监督当地的政府守法,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的思维。从中就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作为公民遵守法律固然没错,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更应该是模范守法的楷模,任何党派、任何人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今天,在习近平领导下的新一届政府,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特赦四类服刑罪犯就是彰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这可能是在法制建设中微不足道的一小步,但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却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对于特赦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专家指出,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即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对于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储槐植、王平指出“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与此同时,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专家分析称,“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上述参加过本次特赦问题的咨询研究的专家强调,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中国刑法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以上为专家观点,也是我赞同的观点,与作者和其他读者分享。
这四类罪犯分别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专家的解读是,此次特赦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另一类则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