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尊严(随笔)
“尊严”一词在《辞海》(见787页)中有两重意思,一是庄重而又威严,使人敬畏。如《荀子·致士》:“尊严而惮,可以为师。”二是指对个人或社会集团的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自我肯定。从这两重的解释来看:尊严是一种让人敬畏的威严或者让人肯定和尊重的价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句中的“尊严”则是指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
其实,除了宪法和法律外,上至一个国家、民族,下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同样具有一种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这种身份就是尊严。
我们国人一说到尊严,首先想到的都是国家的尊严、社会的尊严、民族的尊严,却很少提及个人的尊严。大家所顾及的也是国家、民族、集体和组织的尊严,很少会真正地考虑到一个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问题。这或许与我们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有关,也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有关。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除了皇帝拥有不容侵犯的尊严外,其他人不论是官至宰相的,还是无官无职的普通老百姓,可以说从未拥有过真正的尊严。在朝廷上,一名大臣哪怕就是宰相,如因与皇帝一言不合,或者上谏不合皇帝心意的,就会被皇帝奚落侮辱,轻则被当众脱下官袍责打板子,重则被革职刺字,流配到蛮荒之地。高官尚且如此,何况平民百姓。就是一国的国君,一旦被俘,同样也是没有尊严而言的。越王勾践被吴王兵败后,被吴王夫差奴役喂马、牵马长达十年之久。同样宋徽宗、宋钦宗被金兵掳去后,被关押在潮湿阴暗的枯井中,最后屈辱而死。何故也?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人不被当作人来看,而是当作一样东西对待,东西是不需要尊严的,所以,古时的人也就没有尊严了。
翻阅了一本又一本书,看了一篇又一篇文章,在中国的故纸堆里,我们很难找到一、二篇提及个人尊严的文章,也很难从官方媒体中听到有维护个人尊严的口号,倒是有不少维护国家尊严、维护民族尊严、维护法律制度尊严的话语被一次又一次叫响,笔者不明白,是不是咱国人、咱同胞都不需要个人尊严了,还是觉得尊严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与自己无关紧要的。
也许有人认为笔者夸大其词了,其实现实中的中国人确实是没有什么尊严的。首先,我们还是以事实说话:生孩子是个人的事情吧,现实是不能随便生。即使是张艺谋大导演,那也得缴纳违反计生政策罚款的。公务员要是超计划生育,恐怕连工作都要丢了。看病住院是自己的事吧,但是,你不求人,恐怕就住不上院。孩子上学,你要托关系吧,否则就进不了优质的学校,进不了优秀的班级。打官司,同样如此,如果你不找关系,不塞红包,看看你的案件会不会办好,判得公正(笔者也不否认有廉正的法官)。一个处处要找关系才能办成事的人,请问还有尊严吗?其次,我们继续以事实说话:有多少城市的交通留有自行车专用道,留有摩托车专用道,有多少条道路有盲人专用道,有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有的却是密密麻麻的监控,有的却是被城管追着跑的摊贩,有的却是千辛万苦追讨工钱的民工,有的却是污水横流的公共厕所,有的却是拥挤不堪的车站售票厅和塞进三四百人的火车车厢。试想一下,个体不被尊重的社会,其尊严又能有多少呢?再其次,我们还是以事实说话:地沟油、有毒生姜等一起又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我们身边;电梯坠落、扶梯吃人、阳台垮塌、桥梁折断,一起又一起公共安全事故令我们恐怖;孩子被拐,幼女被性侵,幼儿园虐童,继母将儿子推下楼,孩子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请问你觉得孩子都不安全的社会里,你会有尊严吗?
或许,社会环境就是这样,公共秩序就是这样,人际关系就是这样,你所希望的个人尊严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虚伪体现。你认为呢?个人相对于组织、民族、国家而言,那是绝对的弱势,但是,不要忘记的是组织、民族、国家是由一个又一个的个体组成的,个人的尊严在这个国家得不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的尊严又如何体现呢?
关于尊严,尤其是个人的尊严,无需引经据典,过去不管中国多么忽视,但现在我们应该重视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不在于其建了多少高楼大厦,也不在于其国际地位,而在于这个国家的公民是否有足够的尊严。当每一个个体的人都被其他的人或组织尊重时,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文明的,同样一个城市、一个村庄也是如此。
“人有无尊严,有一个简单的判断依据,是看他被当作一个人还是一个东西来对待。”(王小波语)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想要有尊严,就必须将自己看成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东西或其他。同时,也要要求他人或组织对你给予充分的尊重,认可你作为人的独立性,而不是东西,尊重并保护你的个性和权利。
保障个人的尊严,首先就是要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权的平等。十三亿多中国人的生存权对于国家而言确实是一个难题,国际社会经常抨击中国政府不尊重人权,而中国政府的回击就是中国政府养活了十三亿多国民。是啊,十三亿多的国民都要过上比较稳定的生活确实不易,中国政府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个人的生存权平等需要从制度上来设计并保证,都是中国公民,不应该用城乡户籍来区别对待,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而实行居民制,则是对公民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权平等的保障。其次就是要保障每个人作为个体都享受独立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如果你所处的社会环境都充分考虑到了人性的需要,你所接触到的事物关系都是根据人性来设计的,那么可以说,公序良俗的社会环境中,你就有了尊严。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执政党和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国民的尊严问题,2010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随后,他再次谈及对尊严的理解:“我觉得要使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第一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给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就是无论职业不同、财产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每一个人都完全平等,特别是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第三,要使社会更加公平,特别要关注那些弱势群体、残疾人、艾滋病人,使他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第四,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包括犯错误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们的人格,通过教育和帮助,使他们获得新生,这就是我对尊严的理解。”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从而以法治精神来保障公民个人的尊严。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个人的尊严得到充分保障时,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会生活在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中,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中国梦就一定会实现。
2015年11月9日夜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