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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芥末】敢用生命担当,为何不能直面公众(时评)


作者:蓬蒿老翁 秀才,2509.3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4935发表时间:2016-01-03 21:31:13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深圳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山体滑坡,截至2015年12月26日上午11时40分,滑坡事故已造成7人死亡,仍有75人失联。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于12月27日晚间坠楼自杀身亡,该受纳场通过招标后经由徐远安审批同意建立。而在其自杀前两天,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深圳“1220”坍塌事故是由红坳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生产安全事故。
   2015年12月25日7时56分,在山东平邑县保太镇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因临近的废弃石膏矿采空区坍塌引发坍塌。就在12月27日凌晨,山东平邑县发生石膏矿坍塌事故救援现场,该石膏矿董事长马丛波乘人不备,跳入一号矿井下面的佯井,溺水身亡。截至12月30日,29名作业人员中,已有11人获救,1人死亡,17人失联。
   同一天,同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徐远安和马丛波两人均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是很多人想不到的。他们之所以选择死亡的方式来面对事故带来的责任,未免有些悲壮,但留给社会的则是更多的猜测和质疑,人们不禁要问:敢用生命担当,为何不能直面公众?到底是畏罪自杀还是因耻辱感以生命谢罪天下,或者还是为其他本应承担罪责的人揽责呢?事发地官方通报的寥寥数语显然无法陈明事实的真相,而徐远安和马丛波的死亡只会让正在进行中的事故调查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放弃生命,以自杀的方式了断自己,这需要一种决然的勇气。不到万不得已,没有谁愿意采取这种惨烈的方式了却生命的。死者已逝,亵渎死者或对死者继续讨伐显然是不符合道德的,有违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死者为尊,死者为大。不管是要继续质疑,还是想要探究背后的真相,都应该给予死者基本的尊重。让逝者归于平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起码态度。
   有人对徐远安和马丛波的自杀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认为他们的自杀是一种罪责的逃避,当然也有人对他们的自杀行为予以肯定,或点赞,或认为这是一种担当。不管是怎样的观点,质疑也好,指责也好,点赞也罢,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缘由之前,就贸然给出自己的结论,显然是不明智的。毫无根据,仅凭推测就擅自给死者定罪则是对死者不公正的。而对自杀的行为予以肯定或点赞,更是不道义的,对死者包括其亲属来说更是一种残酷。
   与其说徐远安和马丛波的自杀是一种责任的担当,不如说是一种逃避,抑或是一种“畏惧”。事故正在调查之中,事故中被困的人员还在被寻找中,尚未得出结论和进入追责程序,他们两人就选择自杀的方式作出了对自己的结论。我更相信他们两人是在逃避,是在畏惧,不敢直面调查的结果,不敢直面事故中死难的人员和死难者的亲属,同时,他们在畏惧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审判,所以采取自杀方式提前结束生命,从而逃避了对他们灵魂的惩处。
   当然,两人用自杀的方式或许有其担当的意味,也或许有想保存自己最后尊严的想法,但无论他们的真实想法如何,毕竟这样的自杀行为是不可取的。这让我们想起了韩国前总统卢武炫因家人的不廉洁而自杀的事件,对于自杀者,除了同情之外,更多的是认为不值。与其自杀,不如勇敢地直面事实,主动向社会、向媒体、向公众、向司法机构陈述事情的真相,从而承担起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
   自杀,除了与那些试图隐瞒真相或者逃窜的涉事者相比,给外界的感觉是有所担当外,其实对于事故的调查本身并没有任何益处,相反还增加了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难度。一些事实的真相因两人的自杀而石沉大海,一下子难已查明,甚至会给某些事故的责任者留下把柄,让某些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些人将自身的责任推给自杀的两人。因此,自杀,无论是对于死者而言,还是对于事故本身来说,都是不负责任的,在事故处理工作没有结束之前就贸然自杀,并不值得肯定,也是不应该点赞的。
   作为原光明新区城管局局长的徐远安在深圳12.20渣土受纳场滑坡事故中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结论,如果其在审批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受贿赂,受制于人,按理这个责任并不大,渣土受纳场的滑坡事故造成的直接原因是疏于监管,导致负荷远远超过受纳场的整体承载能力,从而酿成最终的楼房被埋、人员伤亡的惨案。而徐远安用自杀的方式向社会交代,无疑是将责任揽在了自己的身上。同样,石膏矿董事长马丛波如果仅仅是投资者,而没有参与到石膏矿实际的经营管理中来,那么他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太大,但是,他也选择了自杀的方式来向社会交代,而将说出事故真相和处理善后的义务丢给了社会。两人自杀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轻率。死亡对自己是交代了,但作为当事人员,更应承担向社会和公众交代的义务。对那些在事故中不明不白的死难者,同样缺乏一种交代,这样匆匆以自杀逃避的方式为自己结案,不免亏欠了死难者、死难者家属和公众一分道义责任。
   不可否认,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当下,缺少一种责任担当的精神,很少看到有官员或事故当事者主动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当事故发生时,本应承担责任的官员或当事者都在想法设法规避自己的责任,让自己撇清与事故的关联,或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或指责他人,几乎看不到官员主动出来引咎辞职,向社会和公众承担过错。当然,相比过去,现在官员能够在公开场合借助媒体向公众鞠躬道歉已经是一种进步了,难道我们非要拿出“痛打落水狗”的决心来责难这些已经道歉的官员吗?对于两人自杀的行为,有人给予肯定和点赞,恐怕就是对官场中的官员缺乏责任担当的一种呼吁吧。
  
   2015年1月1日夜于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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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篇文章对两个因为灾难的负责人的自杀,进行了全面公正的分析,对他们的行为做出了理性辩证的评价。他们敢于结束自己的生命,是需要一定勇气的,也说明了对他们对造成事故的悔恨之心,但这不是勇敢,是一种对责任的逃避。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敢于面对现实,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配合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故。文章,观点明确,看问题全面辩证,实事求是。推荐欣赏。【编辑:北极主人】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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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北极主人        2016-01-03 21:32:19
  敢于担当自己的责任,比自杀更需要勇气。
北极主人
回复1 楼        文友:蓬蒿老翁        2016-01-04 12:54:05
  谢谢北极主人的编审和点评。无论如何自杀是不可取的。问好,新年快乐!
2 楼        文友:长竹        2016-01-03 23:23:16
  自杀的对错再论,我想说的是:毛泽东时代连搞运动,每次运动都有畏惧自杀者,说明当事人怕追责,说明运动起效果。而今巨贪者顶风作案,说明不惧法,甚至不以贪为罪。怕追责、惧法威,也许不是坏事?
长竹
回复2 楼        文友:蓬蒿老翁        2016-01-04 12:55:46
  长竹先生的话有道理。贪官不惧法,但怕不怕死我不知道。问好。新年快乐。
3 楼        文友:五木居士        2016-01-04 13:06:04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五木居士
回复3 楼        文友:蓬蒿老翁        2016-01-04 13:19:10
  谁也没有长后脑壳啊。如果他们知道有今日之下场,必然不会做了。新年快乐。问好五木居士。
4 楼        文友:豪哥        2016-01-04 15:14:56
  2楼没有道理。毛时代那些运动追的什么责?比如老舍,是为了尊严,哪能一概而论?
   深圳徐的自杀是无法向公众交代,只好把自己交代了。
雨棠莺啼无非常景,见得懂得便是值得。
回复4 楼        文友:蓬蒿老翁        2016-01-05 20:36:18
  文革中很多自杀者都是不堪屈辱和迫害而自杀的,于这两人怕担责自杀不同。新年快乐。
5 楼        文友:娇娇        2016-01-04 16:48:41
  一个人要到何等情况下,才会做出如此举动。自杀!需要一种勇气,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会走到这一步。
娇娇
回复5 楼        文友:蓬蒿老翁        2016-01-05 20:38:23
  谢谢娇娇的共鸣,新年快乐。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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