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岸】白杨侃时事(随笔)
一、老虎伤人事件之我见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了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了游客一死一伤。事发之后,舆论迅速发酵,将这一事件炒得沸沸扬扬,莫衷一是。时隔三个月后,受伤游客向公园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偿,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动物园真的没有责任吗?
表面看起来,游客入园前动物园已与之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其中已标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样看来,因游客不遵守协议书规定擅自下车而造成的老虎伤人,责任在游客自己,然而,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动物园真的能凭一纸协议而免除了责任吗?
从游客角度来说,到任何景区游览都需要遵守景区的规则和规定,这是自不待言的,因此,游客不管出于哪种原因,擅自下车自然是错误的。但是景区的游览项目是动物园经营的,经营者首先必须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在任何时候都是最宝贵的,怎么能仅凭一纸协议或一纸告示就可以推掉责任呢?譬如一栋危楼,已设了围栏,贴了警示标志,但还是因楼顶坠物或楼房的垮塌而伤了行人,楼房的主人能一点责任也不负吗?事实上,不论是签订协议书,还是张贴警示牌,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景区内不发生安全事故,但最后事故还是发生了,这就说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措施还是不够,或者至少有欠缺、有漏洞,怎敢妄言没有责任呢?
事实上,协议书的所有条款都是景区单方拟定的,这首先就存在不平等不公平;其次,游者进入园区时间短暂,根本无暇读完协议书的所有条款,怎么可能对其中所有条款的合理性做出深入研究和判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看来,动物园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好在,中消协终于发声:“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最后,我还想提出一点质疑,既然明知道动物园中有老虎这样的猛兽能伤人,为什么还要设立如此高危的游览项目呢?至少是应该由动物园方面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游览车辆,统一进行规范管理,而不该是危机四伏的自驾游览啊。
二、话说生二孩
2013年11月15日,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和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现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其后,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相继出台政策,允许单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二胎。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到2014年底,新生儿将增加100万到200万,可实际上却增加了不到50万,2015年中国大陆出生人口为1655万人,比2014年减少32万人。2015年的出生人口不升反降,单独二孩政策遭受了意外冷遇,新生儿出生的一个小高潮并未如期到来。因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于是,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了对生育第二胎的限制。那么,时隔近一年,全面二孩政策效果如何呢?事实上,民众对此的反应还是雷声大雨点小,仅有极少数人采取了行动或者准备采取行动来支持,多数育龄夫妇还是无动于衷,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其一、很多职业女性不要二孩
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近60%的中国在职母亲不希望要第二个孩子,而且,有20%的职业女性干脆不想要孩子,甘心加入丁克一族。这些职业女性认为,假如生了孩子,她们在职场上就会难以跟男性同事公平竞争,对自己的职场前途和进步将产生重大影响。
其二、养育孩子成本太高
不容讳言,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孩子的教育费用在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并且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入学、就业以及娶妻成家。其中每一项成本的付出都是一般普通家庭所难以承受或根本承受不起的。
因此,为了确保国家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还需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出和二孩政策配套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福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对生养孩子、特别是生养二孩的职场妇女在职称的评聘、职务的晋升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照顾,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安心地生二孩。
愿我们的各项政策可以保证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地繁衍下去,并能优秀地屹立于世界各民族之中,促进世界文明和谐、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