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从“八小时工作制”说起(随笔)
“八小时工作制”口号最早起源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英国。根据现在所接触到的史料来看,早在1817年8月,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就提出了八小时工作制问题,并把它作为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1833年,在欧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厂主约翰.非而登、约翰.多赦尔帝等人发动了一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运动。1833年11月25日,他们在曼彻斯特成立了“全国更新社”,其宗旨是帮助工人阶级获得八小时的工作和全天的工资。
“……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会议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口号。1886年5月1日,以美国芝加哥为中心,在美国举行了约35万人参加的大规模罢工和示威游行,示威者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实行“干草市场暴乱”纪念碑八小时工作制。5月3日芝加哥政府出动警察进行镇压,开枪打死两人,事态扩大,5月4日罢工工人在干草市场广场举行抗议,由于不明身份者向警察投掷炸弹,最终警察开枪,先后共有4位工人、7位警察死亡,史称“干草市场暴乱”(HaymarketRiot)或“干草市场屠杀”(HaymarketMassacre)。在随后的宣判中有8位无政府主义者以谋杀罪被起诉,4位无政府主义者被绞死,1位在牢中自杀。……”
我们国家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对工作以及休息时间的规定为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已经将工作时间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且在第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我认为思想的民主是慢慢推进的过程。我在写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的时候,想要提醒各位,要感恩国外的工人运动以及他们的流血牺牲才换来我们现在的八小时工作制。此外,我认为权利都是需要自己争取的,从来不是别人给予的。
国外有一个组织叫工会,当员工发生纠纷或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工会出面和企业主商谈。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和待遇,国外的工会还会提出申请,组织员工罢工,一起抗议企业主的压榨和剥削,直到企业主愿意接受方案为止。而纵观我国工会的组织和成立都很缺乏,很多公司的人事经理或者总经理兼任工会主席一职,试问这样的企业,谁来为员工说话呢?
很多员工每个月会扣一笔钱叫工会费,每逢节假日换两张电影票,生日换一张蛋糕券等等,工会给员工发福利是好事,但是如果只是发发福利,做做老好人,那么工会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劳动法里规定,企业只要修改与员工工作环境或者福利等息息相关的条款时,一定要通过工会,开会通过后,要进行公示,才能实行。试问,我们国家的工会在哪里呢?又有多少企业真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呢?
很多员工至今都不知道我们国家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的法律规定,简直是太可怕了。一个漠视自身权利的人,谁来帮助你维权呢?我们不能等到哭泣的时候,才想到我们的身后有一部法律吧!
我们应当庆幸八小时的工作制早已被法律确定下来,更要反思我们的工会在何方呢?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用法律保护自身,因为法律是不会喊醒一个沉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