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由基本人性行为说开去 ——再说人的社会行为
在社会实际中,人们要么主动地实践基本人性行为,实现更高的价值。要么被动地实践基本人性行为,它仍然实现着价值。要么主动地与人互动,配合,合作;要么被动地与人互动、配合、合作。要么主动地为社会作出贡献,要么被动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一句话,人只要在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是符合道德法律的基本人性行为就都会作出贡献。只是贡献有大小,价值有高低而已。
有的人声称自己不为社会作贡献,其实,那是不可能的。人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别人。人为生存生活所迫都会自然而然地主动或被动地与人与社会互动、配合、合作。只要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它们都是符合道德法律的基本人性行为,就是良性的积极互动、配合、合作。只要互动、配合、合作,不管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都能产生价值。人和商品一样,不在社会上流通、互动、配合、合作,就如同死人一样,或者说就是纯粹的死人,没有任何价值。这个人也就无法生存和生活。人在与别人互动,配合,合作中获得生存生活就能天然地产生价值。人与人的互动,配合,合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你不想就可以实现的。人主动地与人互动、配合、合作,多与人互动、配合、合作,就能在获得比较轻松快乐中创造更大价值,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人就是不参与更多的社会活动,没有位高权重,但你还是要与人与社会互动、配合、合作的。只要如此,就能产生价值。为生存生活,你至少要参与经济的流通。如此,你就会天然而被动地参与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也就天然而被动地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只是贡献不大。因此,有人说自己思想差,不想为社会作贡献,只管自己的事。其实,那是做不到的。你必定要天然而被动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你管自己的事,也离不开别人与社会的互动、配合、合作。没有“社会”与“个人”这些对象,你也管不好自己的事。对象是人们实现一切目的的根源和基础。是主动与人与社会合作,还是被动地与社会与人配合都是没有违犯法律的基本人性行为,它们就都能产生价值。
主动地实践基本人性行为,在这个行为中与社会互动、配合、合作而追求爱情、名声、地位、权力、财富、动态而辩证地处理“知足”与“不知足”的关系,他就会主动地学习知识,吸取教训,改正缺点,创造智慧,提高能力,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寻找机会,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知足”转化为“不知足”,向更高目标发展,在“不知足”中感知“知足”,以此循环往复,周而复始。从而不断地更好发展自己,不断更好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使自己,别人与社会更好地共同进步与发展。
被动地实践基本人性行为,为生存生活你要与人与社会互动、配合、合作,由优秀人物的带动作用所形成的大气侯会逼迫你这样做,想自己好的基本又是符合基本人性行为的欲望会诱发鼓舞你这么做。商品与金钱一流通就增值。人与人一互动合作就能产生价值。因此,人生存生活在社会都会主动或被动地为社会作贡献。这是社会发展的天然原始动力,这就是社会肯定要动态发展的根本原因。
符合道德法律的基本人性行为是动态变化的,“知足”与“不知足”是动态变化的,人与人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是动态变化的,它们都是造成人们天然而主动或被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社会中,只要是基本人性行为,人们都是有贡献的,只是大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