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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檄于欢案(古韵)


作者:贝之纯 举人,3454.7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2747发表时间:2017-04-01 17:27:08

【江南】檄于欢案(古韵) 丙申年,齐鲁东昌府苏式假得交引铺钱民吴氏百万债款,倾其全力,止有馀款数十万。吴氏不悦,令其心腹杜氏率众喽啰囚得苏氏并其子于氏,迫其偿债。其间,杜氏出口不逊,恶语相加,且卸于氏足履囊于苏氏之口,乃至卸己裳而见其阳物,以辱苏氏。于氏得空速报官差。少顷,官差至,然未制。一官差云:讨债容许,切勿伤人。遂归之。尔后,杜氏续辱之。于氏大慌,心神狂乱。于几案内寻得小刀三寸,以命护母,二死一伤,终惹官司,乃投案。其时维丙申年暮春丙寅日,公元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东昌府闻听此案,严阵待之。取证查据,不在话下。翌年宣判,处刑无期。海内皆不平,或曰于氏无罪,或曰刑罚不当,不一而足。此案终惊大理寺,不日二审。
   窃闻于氏一介草民,三尺薄命,秉性至纯。望母受辱,孝义荡胸,心魔难控,方行凶毙其命。曲直是非,自有公道。杀人抵命,固然根本。然究其因果,万不可草率行之。若非杜氏威逼至深,官差玩忽职守,此案何有?此罪乌有。且自神州传世,孝行为先。子不闻高堂之仇不共戴天乎?为亲复仇,古来存之。昔魏地眉赤乃干将莫邪之子。欲报家仇,自刎献其首级以资刺客之用。遂楚王毙,刺客自灭,三人同归于尽;汉董黯之母,夙遭乡民王氏欺辱而亡。黯守孝哀伤,鸟雀动情,乌鸦感怀。待王母西去,杀其子乃复仇;武周徐式元庆戮县吏赵师韫以解亡父之冤。此三人皆为血性之躯,纵然一死,重于泰岳。由此观之,于氏所为合乎正义。高堂受辱,子嗣不护,乃枉为人子。中华遇耻,匹夫无责,定愧对血肉。且夫天地之间,子皆有母。今弗知易位而思者何其多也,反哺双亲者有几何耳?古有蜀汉尚书郎李密,感念祖母恩德,作《陈情表》舍簪笏以奉晨昏。今之众人反认他乡作故乡,忘本丢源,遗母弃父,甚是荒唐。
   回首此案,于氏杀人,缘在杜氏辱母。杜氏之流,罪在拘禁,辱殴过激,触刑犯法理当监禁法曹。然东昌府视若无睹,乃追于氏过失之责,有违法理,天人共愤。如若于氏有心行凶,错成命案,法不容情乃毋庸置疑。而今于氏所为实乃无奈之举。
   古之辱母案,当局以正义为先,奖善罚恶不必繁絮。今日亦当评判为公。如若不然,法之神器定失其威德。孝之道何以久传?黎庶请愿无路,苍生欲哭无门,岂不悲也哀哉?故,重审评判,三思而行。
   唐柳河东作《驳复仇议》明元庆之屈,礼法相融,贵在调和。余作此文无子厚之才思,谨愿上达天听,望合法评判合情处之,此乃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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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者,治之端也。本篇不事刻经营,以古文的形式清晰地描述了辱母杀人案的过程。全文浅白中情感真挚轻缓,平易中见深远,朴素中见高华,开篇着重点名此案发生时间,苏某向吴某借款百万,后无力偿还,石某命人控制苏某及其子于某的人身自由,其间杜某等人有侮辱其母子的行为,苏某的员工发现后报了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之际,于某起身欲离开,此刻要账的十几个人将其围住,于某用水果刀伤人,致杜某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于某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于某无期徒刑。全文表面看无惊人之语,却包孕了丰富的感情内涵和庄严的论理之意,作者将古人之孝与今之案匹而继谈,可感作者对孝意之深和对公正的祈念殷深,举李密《陈情表》斡旋期间而使人于言外感知于某行为的正当性。全篇流水行云,悠然隽永,首尾环合,令人敬佩。然,法者,使平之如水也。一个刑事案件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整个过程司法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和情理而作公正之判决。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此间,若细读该判决,其中证人证言、物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据入罪是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司法者在法律和情理间,尽所能而使每个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有别于孝义,客观上其造成了危害结果,其有上诉了,故而一审判决还没生效,纵然二审判决生效了,其依旧可以申诉。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所有的程序还未完成前,民众的舆论监督也应该理性,相信法律,相信自己内心的正义。【编辑:青瓷碗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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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青瓷碗盛雪        2017-04-01 17:35:03
  很感谢你的来稿,对你的古文功底小墨很是敬佩,然本案因被告提出上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一份还未生效的文书却遭来很多人的舆论,这是让我很不理解的,正当防卫是危害正在发生,若细看其判决,警察已经到了现场,警察并未离开而是了解情况,法益被侵犯的可能性降低,故而其行为是否正当还待查清,我也是学法律的,我相信司法工作者的细心,人,生而伟大,也生而平等,法律的尊严是要用法理和情理维护的,不能因网上的某些报道而否决了那些默默为公正努力的人,且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一切未成定局,你不用太担忧,祝好
青瓷碗盛雪,白玉炉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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