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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浅谈业主与物业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作者:黄义江 布衣,410.9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5407发表时间:2017-09-13 21:05:02
摘要: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从事物的外延上讲,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从事物的内涵上讲,是主雇关系。

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从事物的外延上讲,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从事物的内涵上讲,是主雇关系。就是说,这种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同比消费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被服务与服务关系,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一,商业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是“主”向“客”提供服务,因为商业企业的物权属于它自身,它是“主”,消费者只是接受服务的“客”,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主客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则不然,业主是物业的“主”,物业服务企业是被业主雇来或者说是聘来为业主服务的“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主雇关系或曰主仆关系,即业主是“主”,物业服务企业是“雇”,是“仆”。
   由此可见,虽然商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为提供服务的主体,但商业企业拥有物权,它的服务对象不拥有物权,而物业服务企业不拥有物权,它的服务对象则拥有物权。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的资格的获得是被动的,商业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资格的获得是主动的。按照《物业服务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有被业主大会选定,并同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后,才能确立与业主的关系并为之服务,可谓“先签约后营业”,其营业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商业企业不需要与服务对象签约便可开门营业,在营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即消费者购成合约关系,即“先营业后签约”,其营业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在我国,调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的主要法规是《物权法》和《物业服务条例》,而调整消费者与商业企业关系的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际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作比对更为妥切,即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并不是主,而被服务的用工单位才是主。说得通俗一点,物业服务企业就是团体业主雇佣的团队保姆,是为主人服务的仆人。
   我们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虽然同为服务与被服务,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套用商业企业对服务对象的称谓而将自己的业主称之为“客户”。这种貌似尊重的称谓,从根本上讲,掩盖了事物的本质,容易混淆视听。说得形象一点,保姆能把自己服务的主人称为“客户”么?同理,业主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服务对象而忘了自己是主的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某些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的关系上,常常有意或无意地只讲被服务与服务关系,故意或非故意地不讲甚至模糊主与雇的本质关系,进而把小区的公区收益等本应由业主说了算的重大事项,变成了物业服务企业说了算,甚至违背《物业服务条例》的规定,宣扬不成立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主张不把公区收益交给业委会管,颠倒主雇,喧宾夺主,结果是巧取豪夺本该属于业主的公区收益,引发出不少法律纠纷。近两年经法院判决的一宗宗案例无不说明这一点。
   由此,我认为,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角色,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心里明白装糊涂。只有认识解决了,才会规范自己的言论,才会有自觉的行动,才会依法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受人之雇,忠人之事,努力把物业小区建设成为安全、文明、美丽、温馨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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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带有营业性质,所以,也就容易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混淆,这篇文章对二者的不同做了清楚的论述。文章从二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资格、适用法律法规等角度展开分析论述,指出了两者本质上的不同。文章观点明确,论述清楚。【编辑:春雨阳光】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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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春雨阳光        2017-09-13 21:23:56
  这篇文章不仅能帮助我们理解作者论述的两种关系的特点,而且能启迪我们去思考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
语文教师
2 楼        文友:黄义江        2017-09-14 13:45:01
  谢谢编辑春雨阳光的肯定。浅谈这个问题,更多的考虑正如编者所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用。
愿江山文学成为能够让我的作品生根、开花、结果的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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