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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丹枫】偷拍上司通奸,良好动机不能以非法手段实现(杂文)


作者:荔溪老农 布衣,173.4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2624发表时间:2018-05-22 18:27:49

备受关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事件有了新进展。昨天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相继被绳之以法,也让网友炸开了锅。
  
   有网友为民警池某叫屈,认为池某“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挑落了贪官,为老百姓除了害”。甚至认为池某被拘留,无非是因为举报领导嘛,明里暗里都带有 “打击报复”的嫌疑,压根就不该受到惩处。
  
   到底池某是替天行道、举报他人导致“引火烧身“,抑或遭遇了不公正的打击报复?还是池某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其实,这涉及到的是监督的标准问题。以上网友的观点,说白了就是将监督纳入了“私力救济”的范畴,并且夸大了这种“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忽略了“法律救济”的价值和效果。
  
   私力救济在当下的反腐浪潮中一度被普遍使用,但其本身就或多或少带有不理性、粗暴性和非法性,一定程度上也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是社会道德底线,是为了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规范。试想一下,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任凭个人好恶和不满 “搞事”,谁又能控制其行为泛滥的程度?搞不好个体行为就会肆意妄为,导致整个社会混乱不堪。
  
   我们回过头来看整个案件基本事实。从台州警方的通报不难看出,池某在偷拍上司通奸前,就有“犯罪前科”。早在2015年池某就开始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对十余人进行跟踪偷拍,这很难同公民对官员的监督扯上关系。而且池某涉嫌犯罪的对象不但不是自己上司,而且与他的举报也没有一根毛关系。
  
   其实,不管池某作为民警使用技术手段跟踪偷拍上司周局长,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跟踪偷拍潘某、胡某等10余人,也不管池某是为了发泄对其上司的不满而“搞事”,还是为了反腐倡廉而需要掌握周局长违纪违法证据,单就其利用定位器和密拍设备跟踪并偷拍他人这一行为而言,肯定已经涉嫌违法,本质上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所以,以上网友的观点无论在事实逻辑还是法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对权力的监督是一个良好的动机,但是动机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正当,更不能因为正当的动机就可以不问是非、不择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侵犯法人隐私,跟踪偷拍的行为已是处在法律的边缘。《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要承担刑法的后果。当一个行为在法律上都难以立足,那么也就无法评判其正当性。
  
   可能公众担忧的是,在强大的权力面前,如果不采取一点“非常手段”,怎么能保证监督想要的效果。当然,来就处于优势地位的腐败官员对抗普通公民的监督确实手法多多,监督一定程度上或许需要“私力救济”。其实这只是事实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很多人容易忽视的监督,那就是“法律救济”。“私力救济”的监督不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唯一手段。而利用技术手段跟踪偷拍的监督效果来证明“非常手段”的正当性,就更加为法律所不容。
  
   监督的目的在于匡扶正义,既然以正义为名就更应当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法治健全的社会,高高在上官员不能凌驾于法律,身为监督者的公民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永远是法治社会最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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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者因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事件有了新进展而感叹。民警因为上司的不良做风而去偷拍,所谓名义上是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挑落了贪官,为老百姓除了害,但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法用法才是硬道理!全篇文字流畅,警示意义强,法治社会,人人平等!推荐欣赏!【编辑:梦锁孤音】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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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梦锁孤音        2018-05-22 18:33:39
  全篇文字流畅,警示意义强,法治社会,人人平等!为你的佳作点赞!期待精彩继续!
梦锁孤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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