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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生命自残:令人绝望的利益诉求方式


作者:叶超英 秀才,2485.0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263发表时间:2009-12-28 14:01:28
摘要:当一个人想到用自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借以警告这个社会时,另一种危险也就相伴而生:既然连让自己痛苦甚至让自己的生命消失都不怕,他还怕让别人痛苦、让别人的生命消失吗?“临死之前找个垫背的”,当这样的念头在自残者心中燎原成熊熊大火之时,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将岌岌可危。

张海超开胸验肺,孙中界断指自残,唐福珍点火自焚……当人的利益诉求途径断绝后,当事人只能采取极端的决绝方式——以生命自残或消失来向世人昭示和控诉时,不能不让每一个人寒意浸背的同时心生彻底的绝望:这样的事会何时轮到自己的头上?轮到自己时,又该用什么来保护自己最起码的权利?
   一个人来到世界上,应该有自己最起码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如果一个人的生存都不能得到保障,则这个人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必定出了问题。对生存于其中的个体施以保护,保障人的最起码的生存权利,是一个政府、国家之所以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古人尚且有“人命大于天”这样最基本的民本思想,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今天,为什么就没有途径和方式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当个体的权利被人以“国家的名义”粗暴践踏的时候,个体应该有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式,有最基本的利益诉求渠道。其中最容易想到的渠道首先是“诉诸法律”。但是,法律能保护我们的权利吗?
   就拿唐福珍自焚一案来说,我国《宪法》第39条将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人身自由等权利同等重要;《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目前刚颁布的《物权法》更明确规定: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拆迁中不管打着什么样的旗帜,一旦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相抵触时,都应让位于宪法,这应该是常识。然而就是这样违反常识的“暴力拆迁”方式持续了这么多年并且长盛不衰,实在让人想不通:这些法律法规为什么就不能保护一个公民赖以生存的住宅?是有法不依?还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唐福珍的自焚还被诬蔑为“暴力抗法”,就更叫人想不通!一个人利益诉求的渠道完全被堵死——连让自己死都被认为是“暴力”,世界上还有什么是比这更为暴力的逻辑?
   在这一系列惨烈的事件中,当事人为什么不采取“诉诸法律”这种最为理性、最为便捷的渠道?他们肯定想到了,并且还想到了这样做的结果: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治现实中,在利益集团相互勾结的背景下,这样的官司必定旷日持久,唯一的结果只能是人财两空——巨大的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让他们望而却步!甚至,连案都不能立!
   上访吗?专家们言之凿凿:“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上访人员都是精神病人”,各级政府更是视上访人员为大敌,不惜动用一切人力财力如同盯贼一样围追堵截,严防死守;投书于媒体吗?大多数纸质媒体不是人民的喉舌,没有得到主流意识的许可,难以充当平民百姓的代言人;尽管网络媒体方兴未艾,大有雄起之势,但你的诉求如果不能引发汹汹网论、激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话,也只能像一粒石子投向大海一样无声无息……
   我们不禁要问:当一个人所有利益诉求的渠道都被堵塞之后,一个人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最起码的权利和利益?
   当一个人想到用自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借以警告这个社会时,另一种危险也就相伴而生:既然连让自己痛苦甚至让自己的生命消失都不怕,他还怕让别人痛苦、让别人的生命消失吗?“临死之前找个垫背的”,当这样的念头在自残者心中燎原成熊熊大火之时,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将岌岌可危。
   (1261字。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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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一个人想到用自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借以警告这个社会时,另一种危险也就相伴而生:既然连让自己痛苦甚至让自己的生命消失都不怕,他还怕让别人痛苦、让别人的生命消失吗?……”当读到这样的文字时,忽然感觉到沉甸甸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当个体的权利被人以‘国家的名义’粗暴践踏的时候,个体应该有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式,有最基本的利益诉求渠道。其中最容易想到的渠道首先是‘诉诸法律’。但是,法律能保护我们的权利吗?”文笔犀利,直指要害,因此,文本就具有了警醒的力量。【编辑:夏冰】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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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夏冰        2009-12-28 14:33:26
  文笔犀利,很有力度的文章。
山西省作家协会会员。一直在文学的路上走。目前致力于文字表达无限可能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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