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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丹枫】追踪现代杀人犯罪文化心理(散文)


作者:陆屿璠 秀才,1524.4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1788发表时间:2021-04-14 21:24:10
摘要:原创首发


   一大早,女儿在临出门上班前,和我做了一个简单的交流:“老娘,不知道最近咋回事,这网上爆的凶杀案特别多!”
   “其实吧,每个人心里都有恶念,只不过有的人会把它压制住,选择了善良。善良只是一种选择的结果。而有的人之所以杀人,是有一个合适的契机激发了他心里埋藏很久的恶念,才促成他的犯罪行为。荀子说过人性本恶。”我回了女儿一句。
   “这个我赞成,我曾在网上看过关于人性本恶的话题,说是有的小孩子从一出生就又哭又闹的不好哄,让自己的父母不得安生。还有的小孩子任性刁蛮,让身边的亲人和周围的人也跟着遭了不少的罪,这些熊孩子给自己身边的人带来的有意无意的伤害都属于恶的范畴。”女儿随后又补充了一句"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做过好事也做过坏事,区别一个人的善与恶,要看这个人好事坏事干的多少吧!”说话间,女儿换好鞋背上包出门上班。
   女儿走后,我陷入了沉思。为什么近期会出现这么多的杀人案?是执法不严还是法律制定的不够周全,导致某些杀人犯罔顾法律的制裁,总想以身试法,给全社会出示示范性的反面教材。还有的是个别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钻法律的漏洞,给杀人犯开绿灯,从而纵容了杀人犯罪的屡禁不止和杀人犯案率的上升!这让我联想到在寻找安详小课堂上郭文斌老师讲传统文化时,说到善恶有报的话题时,他说从古至今有无数的事例表明,命运只对那些人性处于不善不恶的中间人起作用,而对那些至恶至善的人,命运是奈何不得的。对于至善的人,我没什么好疑问的。可对于至恶的人,我有些不能确定的地方,为了验证郭文斌老师的话,我在上网和读书过程中留意了杀人案件犯案人的结局,结果真的如郭文斌老师讲的那样,东西方不同的国家都有杀人犯侥幸逃脱“杀人偿命”这一法律定论,只是服了多年刑,甚至个别人还会得到善终。无论你想得通还是想不通,总有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现象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许有解或许无解。
   我想,杀人案数不胜数,不仅仅是近期才出现的现象,而是人类一直都存在的社会性人格问题,把这种现象归类到文化的遗留问题里并不为过。
   说到杀人案,杀人案分类较多,有人总结了一下,大多分为以下几种:一、谋财型杀人;二、复仇型杀人;三、情欲型杀人;四、遗弃型杀人;五、迷信型杀人;六、寻衅斗殴型杀人。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杀人犯案类型,在此就不一一赘诉。
   有历史可考,中国最早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在秦国的商鞅变法期间,商鞅制法的细致入微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可见一斑。秦法规定,各家各户倒灰不可随意,也不可随时。都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倒灰。古时的灰不仅仅指家里烧的柴灰碳灰,还应到包括厨余垃圾和大小便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随便倒垃圾是犯法行为,《秦律》规定“弃灰于道者被刑”。
   中国最早的身份证也是商鞅变法其中的产物,那时的身份证是用竹板做的“照身贴”,“照身贴”上画着持证人的画像,并且把持证人的名字和籍贯写在上面。出门在外,没有“照身帖”的旅客,店家是不敢随意收住的,随意收住意味着犯法,一经发现会等同于犯罪论处。商鞅被秦惠文王赢驷问罪逃亡时,因逃的匆忙忘记带上“照身帖”,遭到了旅店店家的拒绝,只能露宿街头。
   商鞅制定《秦律》的初心是为了秦国的强盛。秦惠文王赢驷问罪商鞅一方面是出于当年因过错被商鞅割了老师鼻子,自己也被迫流放它国报复的私心。另一方面是在当时战国七雄其他各国法制都不健全的历史背景下,《秦律》的制定即使合拍了秦孝公嬴渠梁想要争雄七国的雄心壮志,可太过严苛的《秦律》也给当时秦国的百姓带来了不便。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战争频仍的时代,老百姓既要忙于应付政府征兵,又要完税。当他们看到临国的老百姓过的比自己轻松一点儿,心里肯定不乐意。对商鞅的变法有意见乃至于把这种看法影射到商鞅本人身上实属正常。为了安抚民心,嬴渠梁授意赢驷问罪商鞅就有了切实的史实依据,这个决断应当划归到嬴渠梁和赢驷为了国家的公心上才说得过去。商鞅逃亡时的痛苦心情可想而知,为了法律的公正,他不惜得罪当朝太子,与皇家贵胄对抗。为了国家的利益,他不惜得罪天下百姓,制定了严苛的法律。当他因做这一切都是为了国家而没有考虑到自己的退路,并因此被当局追逃回秦国施以车裂之刑时,那种感受不是一般人能受得了的。
   商演变法的好与坏自有后人评说。不过,有目共睹的是,《秦律》的实施,的确使秦国在战国七雄中脱颖而出,为最终秦国统一七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那个期间秦国社会治安应当是不错的,当时的杀人犯罪率也应该是在逐步降低的。
   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承都要符合时代要求,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上下五千年传承至今,除了口耳相传的同时以文字传承学习的习得性特征之外,它与时偕行的性能也是传承至今的另一个特征。由于种种原因,《秦律》没能一直沿用,每一段历史时期对文化都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体系也包括在内,这不能说是遗憾,只能说事出有因。
   杀人案例多种多样,杀人犯有的是受遗传基因影响,有的是任意妄为的逞凶,还有的是被逼无奈的反击。孟子说“人性本善”,荀子说“人性本恶”,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都是泛指人性的优点和弱点。从杀人犯罪这个角度来看,说到底还在于善恶的选择,如果是受害人错不至死,那就是罪犯人性的恶战胜了善,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蜀汉昭烈帝刘备在《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中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曾子在《大学》中也说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善恶在人性中占有不同的比例,行善作恶也根据个人选择而定。古人对善恶有不同的看法,也给出了不同的选项,对于杀人犯罪而言,终归是对善恶的一种选择,也是对文化个中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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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篇剖析人性的文章,引人深思!每个人都有善恶的一面,善恶在人性中占有不同的比例,行善作恶必然有因果,也根据个人选择而定。但万事只要正确引导,就像‘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相信世间不会再有犯案率!全篇文字精炼,剖析有据,引人深思,耐人品味!推荐欣赏!【编辑:梦锁孤音】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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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梦锁孤音        2021-04-14 21:26:16
  全篇文字精炼,剖析有据,引人深思,耐人品味!为佳作点赞!期待精彩继续!
梦锁孤音
回复1 楼        文友:陆屿璠        2021-04-14 21:30:41
  谢谢社长老师,精心编按,祝您编审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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