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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心灵】家法(族规)的衍变(随笔)


作者:山水耕夫 举人,3247.5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1830发表时间:2023-03-29 08:28:21
摘要:我们研究历史上家法族规的目的,主要着眼于它的实际效能,注重于它的借鉴和适用的意义。说得更加浅显一点,就是为了现行社会的家族和家庭,设计一套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新型家法治理模式,从而起到引领先进意识、约束落后行为的积极作用。

所谓家法,是指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行为规范,从道德、宗教、法律、礼仪、风俗等诸多方面调整家族(庭)关系。它的产生与法律本来是同源的,两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一直到后来"大家"即国家出现后,两者才开始逐渐分离。由于古代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人们大多以宗族或家族群居的方式生活,随着人口不断繁衍,宗族的规模逐渐扩大,依附于宗族或者家族的小家庭日益增多,必然在社会生产关系方面产生许多问题和矛盾。单纯依靠血亲情感说教处理复杂的家庭关系、维持家庭生活的运转已经显现其局限性。因此,为了家族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调整宗族或者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对宗族或家族成员进行必要的约束,从而产生了规范宗族或家族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家法”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尊崇共同祖先,维系家族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确立继承顺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经过历朝历代的持续演进,不断对其内容加以充实,“家法”变得越来越加系统和完备,成文的家法族规因应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愈发凸显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们通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法(族规)”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实际上起到了“国法”的辅助作用,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管理规范体系的必要范畴和有益补充。在国家不安定或者国家法律制度不明确的时候,家法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效能。
   秦汉时期,随着土地“分封制”的推行,产生了一些豪强地主。这些豪强地主家族凭借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形成了地位显赫的强宗大族,享有政治以及经济上的特权。为了使宗族能够长久把持国家政治,这些士族门阀不仅需要在国家的法律中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且需要制定家族规范进行地位上的自我提高,借以培养约束本族子弟,因而制定了一整套规制完备的“家法”,并且被其他宗族或家族学习和效法。
   中国古代著名的寿星张公艺,经历了北齐、北周、隋朝、唐朝等四个朝代,作为中国历史上治家有方的典范,其家族九代同居而未分家,合家九百余人团聚一起,春播夏种,秋收冬藏,和睦相处,多次受到朝廷旌表,倍受历代人民敬仰,传为人世间美谈。据载,张公艺(公元577年—公元676年),郓州寿张(今河南台前县孙口镇)人。唐高宗仪凤元年去世,享年九十九岁。唐朝麟德二年,唐高宗与武则天率文武大臣、宫妃命妇去泰山封禅。车辇经过郓州寿张(今台前县)时,听闻张氏九世同居,累朝都有旌表,因而也慕名前去访问。唐高宗问张氏何能九世同居?张公艺回答:“老夫自幼接受家训,秉承家法,慈爱宽仁,并无殊能,仅以诚意待人,唯一‘忍’字而已。”遂请出纸笔,书百个“忍”字以进。唐高宗闻言,连连称善,并赠绢百端,以彰其事。
   唐宋以后,大规模的家族转变为中小规模的家族,同时平民之家自主性不断增强。为了约束家族子弟,不断强调家庭礼治,因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家法。既有权贵之家的家族法,也有平民家庭的家法。权贵之家的家族法的代表是北宋司马光的《家范》,共十卷十九篇,贯彻其"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的一贯主张,系统地阐述了封建家庭的伦理关系和治家原则,以及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世之道,在社会上层仕宦之家广为流传。朱熹在借鉴司马光《家范》的基础上,制订一套繁琐的家庭礼制和礼仪规范即《家礼》。《家礼》在内容上与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劳作规律基本一致,其中各种规矩、礼仪都十分详备,所以逐渐成为平民之家的家教之法。《家礼》的内容多以训诫、规劝的形式要求子孙家人敬老爱幼,相敬和睦、为人忠信仁义等。同时,又用四个条文规定家内仆人违反行为规则要处以家族刑罚:男仆人对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诈、背公、徇私、盗窃等行为,做得好者则“重其禄”;违反者则“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如有违犯则“逐之”等等。
   此后,明朝的朱用纯(字致一,号柏庐)在朱熹所著《家礼》的基础上,编纂了《治家格言》,世称《朱子家训》,其内容更加贴近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推崇忠孝节义,教导礼仪廉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关于勤俭节约,如“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其二,关于祭祀,如“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其三。关于家庭伦理,如“薄父母,不成人子”,“长幼内外,宜法肃辞严”。其四,关于品德修养,如“人有喜庆,不可生妨忌心;人有祸患,不可生喜幸心”。其五,关于报国、如“读书志在圣贤,非徒科第;为官心存君国,岂计身家”等等。《朱子家训》成为平民家法的典范,被后世广泛流传和借鉴效法,至今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客家民系作为中原汉族遗民,从秦汉以后为避战乱,四散流离,告别安放祖宗灵位的宗庙祠堂,从中原大地广袤的平原沃地向南迁徙,与南越当地的土著在一个地域上共同生活、共同劳作、相互影响,逐渐“磨合”融合为新的民系——“客家族群”。
   客家人作为中原世家,衣冠旧族,秉承中原士族的遗风,对于治国齐家、修身养性的“礼法”自然奉为圭臬,作为家族礼制和治理的核心内容,重视用道德教化和家法规范的力量调整家族内部关系,注重劝导性教育与强制性惩罚相辅相成,礼法并重。因而,家法在客家民系各个家族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大多通过修订族谱时以“家训”专章的形式予以详细记述,将应当“褒扬”和“惩戒”的内容固定下来,是家(族)长借以管理本家或本族人的基本法度,也是家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极其普遍的强制约束力。至于家法所蕴含的内容,林林总总,包罗万象,大抵可归纳为“褒扬类”和“惩戒类”两个方面,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治责罚。一般应当加以褒扬奖励和开导训诫的内容有“敦孝悌、睦宗族、力本业、慎交游、和兄弟、训子弟、尚勤俭、戒争讼、遵法律、禁非为”等等。并且,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家族管理的方向和目标,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一套明确具体的表彰奖励措施:如上旌表、录恩荣、立牌坊、举孝廉、荐生员、授丁权、立家传、艺文志、记寿叙、赏金银等等,给各个家族成员以人生的指引和行为的警策。
   综合家法的各个种类和诸多来源,可谓门类齐全,形式繁多,规范备置,惩戒严厉,甚至有的还显得极其粗暴和残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警戒类:包括叱责、警告、立誓、罚祭、记过、驱逐、削谱等。二是羞辱类:包括请罪、贬抑、标志、押游、共攻等。三是财产类:包括罚钱、罚物、赔偿、充公、拆屋等。四是身体类:包括罚跪、打手、掌嘴、鞭笞、割耳、砍手指等。五是资格类:包括斥革、革胙、罚停、革谱、出族、驱逐等;六是自由类:包括拘禁、工役、兵役等。七是生命类:包括自尽、勒毙、溺毙、打死、活埋、丢开(锁在木板上丢人江河,生死归属完全靠碰运气)、闷死(塞进缸中盖上)、枪毙等。此外,还有家族主动“送官严究”或“鸣官处死”等规定。这些规定即便是文字内容,也让人毛骨悚然,胆战心惊,不寒而栗,颇具震慑人心之效果。比如有的家族规定:妇人无故哭泣者,需要跪香。而且,必须“蚤起夜眠,闻犬吠声即起”,不得延误。比如某些家族的“重祭典”法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在“戒淫盗”法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明初的家法族规,如曹端的《家规辑要》,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与人通奸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其自尽,或者绑石沉潭、落屎缸、割耳朵、喂蚂蚁等,借以洗刷其家族的耻辱,以昭示族人,促其守法,以正视听。
   我们在农村的老家,从小就听到过一些稀奇古怪的故事,总是带着些许神秘莫测的隐晦色彩,让故事的叙述者有所顾忌,只能若有所指,点到为止,而不敢过于直白明了地表露自己的观点。这些故事大多是当地发生的事情,主要说是某某人的叔公,曾经因为与婶婶通奸而被打折了腿,又被族人逐出祠堂去了江西避难,此后音讯全无,从未回过老家。还有某某人的伯父,因为砍了祖宗祠堂后龙山上的树木,被斩掉了两根手指,此后郁郁终生,孑然而逝。另外,还有某某人早年丧夫的婆太,曾经与外族男人通奸,发现后被绑到其丈夫的坟墓前,割掉了半只耳朵,此后再也未曾抛头露面。诸如此类近乎荒诞的传闻故事,令人闻声色变,毛骨悚然,浑身长起了鸡皮疙瘩。而且,这些故事的主人公们,有一些人当时还健在,人们难免对其指指点点,评头论足,颇多非议。我们也会随着大人们的议论导向,产生强烈的心理暗示,迅速将这些人对号入座,与道德败坏的人划上等号,从内心浮泛起既同情而又鄙视的感觉,实在感到异常的矛盾。如今认真地回想和深切地思考起来,这正是说明了家法家规的严厉实施,起到了深入骨髓、铭心刻骨的警示作用,以至于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还让人望而生畏,闻风丧胆,不敢造次,重蹈覆辙。可见作为严刑峻法的家法家规,既有其侵犯人权、令人发指的残酷性,也有其潜移默化、警钟长鸣的权威性,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行为准则,应当认真加以甄别、批判和扬弃。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如何对待历史遗留的家规家法问题上,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两种错误态度。一是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随着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传统的家族和大家庭的家族法治理模式被彻底否定,从而出现了家族规范上的真空状态。对于家族中违反立身处世准则和人际交往规范的现象,没有人进行必要的疏导、干预和制止,甚至家族中发生一些肮脏龌龊、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也往往无人过问,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以至于有些地方出现严重的违法犯罪窝案,形成人文缺失和道德沦丧的社会氛围,让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进一步而言,如果加强平时教育和管束,进行必要的疏导和惩治,这些不良后果完全可以避免。二是在一些荒僻偏远、愚昧落后的农村,依旧存在着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家法族规,姓氏宗族势力根深蒂固,侵犯基本人权的现象司空见惯,或者恃强欺弱,或者滥施刑罚,弊端丛生,不一而足。有鉴于此,极有必要在认真检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规家法,发挥其积极因素,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堵塞其中的漏洞。因而,认真研究家法的改良和适用问题,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仅具有历史学术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我们研究历史上家法族规的目的,主要着眼于它的实际效能,注重于它的借鉴和适用的意义。说得更加浅显一点,就是为了现行社会的家族和家庭,设计一套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新型家法治理模式,从而起到引领先进意识、约束落后行为的积极作用。首先,要坚持事物“两分法”和“两点论”的辩证思维,既要对现行家族法规的程序和内容加以甄别,条分缕析,权衡利弊,适者为用,进行必要的“扬弃”,批判地吸收历史上家族法规治理模式的合理之处。同时,又要遵循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理念,对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法律规范,以维护家族民主和个人自由为基础,强调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完全平等,都有同等享受参与家族事务决策的权利,履行遵守家族规范的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其次,新型的家族规范应当强调内容的合法性,遵循现代法治精神,落实民主法制原则,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为依归,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为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禁锢个人自由,不得侵犯基本人权。再次,新型的家族法规应当适应当代的形势变化,坚持现代文明方向,遵循社会文明准则,维护家庭伦理,讲究文明礼貌,以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抚育子女、建设美好家庭为主要目标,在内容上要与新的时代要求相适应,强化方向性的引领和实践上的指导,便于全体家族成员认真履行和切实遵守,共同构建文明守法、幸福美满、和谐共融的现代家族家庭关系,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文明国家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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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好的,合理的家族或家庭的“法规”可以成为国法的一个补充,起到教育和约束本族子弟,积极向上,友好待人,以正直的形象立于世间的作用。然,也有一些家族的法规充斥着封建的糟粕,与国法相背离。这篇随笔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件事情。在现今的情况下,一些好的,积极向上的家风,仍有存在的价值,那些好的,劝导子孙积极向上,正直做人的规矩,对于造就一代新人,仍然有着重要的作品。作品详细地讲述了家族法规的形成、发展以及在历史上所起到的作用,对于今天的人们,有着一定的启迪作用。感谢赐稿,期待更多佳作在这里展示。【编辑:透明秋语】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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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透明秋语        2023-03-29 08:29:04
  一篇研讨、讲述家族法规的作品,值得一读。
在这里相逢是我们的缘分!
2 楼        文友:透明秋语        2023-03-29 08:29:36
  谢谢作者带来的作品,拜读了,点赞,并推荐共赏。
在这里相逢是我们的缘分!
3 楼        文友:透明秋语        2023-03-29 0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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