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荷·心愿】无罪推定(征文.小说) ——中篇小说
审判长与陪审员交换一下目光之后,很快宣布:
“可以。”
王亚南开始说:“对于一件既成事实,我们就故且针对本案吧。所谓的受害者本人都不向法律机关提出诉讼,——而按照法律程序,在原告没有丧失行为意志能力的情况下,直接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向法院提出起诉,这种审判可以成立吗?至少有一点我想问一问,这种目的与意义何在?是的,我承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保障公民人身正常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对于站在今天被告席上的被告,法律是仅仅凭他因偶尔的感情冲动,一时丧失理智——特别是在他酒醉状态之下,做出了超越一定规范的——我们故且认为是蠢事吧,是因此而判罪呢?还是看他这行为之后所产生的后果如何才做出有罪与否的判定?
“在这里,我必须着重强调的是,被告在醉酒后的一时失态,是不能草率,更不能想当然地与那个所谓的杀人动机相联系的;更何况他的行为后面既没有伤害他人——因为作为起诉书里提到的受害人的我,现在完好无损地站在大家面前——他更没有造成引起社会公愤这一不可忽视的既定事实……因此,我想说,被告的行为仅仅是一种酒醉后的过失,或者,充其量是:他做了一件连他自己都不可饶恕的错事或者说蠢事。是的,我承认他确实是犯了一个错误。但是请各位法律的执行者们注意,错误与犯罪是不能划等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仍然照本宣科,意义何在?法律严惩和制裁真正的罪犯,同时也绝不会凭想当然冤枉一个好人。因此,无论作为所谓的被害人还是作为证人,我都十分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以上的陈述。”
王亚南的一席话引起法庭内的强烈反响,旁听席上又在议论着什么……
站在被告席的施伟国难过(毋宁说是惭愧)地低下了头。
“法庭开始答辩。”审判长宣布说。
“刚才王亚南同志的提问,”公诉人发言说:“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你是带着私人感情,或者其它什么的原因,站出来为被告开脱罪责的。但你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施伟国当时的行为确实就是持刀行凶。虽然没有造成你所说的严重后果,但这并不能消除他持刀行凶这个既定犯罪事实。你提到了一个酒醉之后的问题,但是我可以说,他醉酒只是一个手段,而在这一切之前他是有预谋的。所以,仅仅拿他醉酒后的一时失态、丧失理智等等理由来为他已经实施持刀行凶这个既定事实进行辩护,这显然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因此,对于被告已经实施持刀行凶这个既定犯罪事实,以及所产生的后果,我们给予的法律界定就是杀人末遂。《刑法》上规定的杀人未遂罪是:(一)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到预期的结果。而被告施伟国的行为恰恰已构成了《刑法》上所规定的杀人未遂罪的要件。法律是一种维护公民人身权益的工具。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因为一件既定犯罪事实发生后,其中的受害者不向法律机关提出诉讼,法律就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追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系部分,是保卫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和安宁的。
“王亚南的本意也许是这样:让施伟国在事实面前认清那种做法的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并且应当懂得如何珍惜自己的青春。但这种意愿只能告诫后来者,别重蹈施伟国的复辙,那样既有害于他人和社会,也有害于自己,然而,面对既定犯罪事实,被告施伟国是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制裁的。”
公诉人发言结束,坐在辩护席上的陈皓站了起来,他首先向审判长、陪审员深深鞠了一躬,紧接着又向施伟国送去了一个注目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开庭之前,法庭曾经征求过施伟国的意见:是自己请律师,还是由法庭指派律师?对于这两个选择,施伟国统统予以否定。刘亚琼包括陈皓在内的许多同学得知这一消息之后,一个个心急如焚。他们通过种种努力,最后终于走进了看守所的大门。他们希望通过面对面的谈话,劝说施伟国接受法庭的建议,聘请辩护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但施伟国却拒绝见面,劝说一事自然无从谈起。
眼看着离开庭日期越来越近,刘亚琼包括陈皓在内的许多同学更是急如星火。他们这时候对施伟国的惋惜多于指责,同情多于埋怨。在经过了无数次的商讨之后,他们最终做出了一个十分大胆的决定,施伟国不接受聘请律师和指派律师,那就由他的同学来为他担当这个重任,来为他争取他理所当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他们草拟的辩护词的题目就叫《无罪推定》。诸事定妥,接下来就是选谁担纲,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他们中间推选一位口才好、思维敏捷的人出来,——站到那个庄严神圣的位置上面去“舌战群雄”了。经过几次磋商,他们最终一致认为陈皓是不二人选。陈皓当即表示,为了同学,为了同乡,他一定竭尽全力,不辱使命。
这时候辨护人陈皓开始发言了:“刚才公诉人向我们说了一大套法律名词和法律概念,对于审理本案的一些至关紧要的问题却避而不谈,我们当然知道,法律既是一种公平、公正和公理的象征,同时更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具体到本案来说,公诉人始终强调‘被告已经实施持刀行凶这个既定事实’,却刻意回避酒精过量对人的神经中枢所产生的麻醉作用,甚至主观臆断地指称醉酒只是一个预谋手段。关于被告的行为,或者就叫杀人动机吧,他是不是真如公诉人所指称为有预谋?我的回答十分肯定:没有。因为大量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被告当时的行为,完全是在酒精作用之下的一种理智失控。至于公诉人提到被告人的行为‘给大学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与后果’,今天旁听席上坐的都是我们H大学的师生,如果法庭允许,我真想请公诉人问一问他们,被告人究竟给他们造成了什么‘不良影响’?他们究竟是赞成这种说法,还是支持我对被告的无罪辩护?对了,审判长,我这里还有一份我们H大学中文系全体同学的集体签名的《请愿书》。”
“不,不要!”
这时候,站在被告席上的施伟国突然大声叫了起来,正当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所有法庭成员都相形失色,准备采取断然措施的时候,却见施伟国一边给陈皓鞠躬,一边饱含热泪、泣不成声地开口道:“陈皓,我的好兄弟,我谢谢你!我同时也谢谢所有关心我的同学们!但此刻,我只想对你,不,是真真切切地请求你别再说下去,请求你什么都不要再说了!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我当时确确实实是有预谋的。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是有罪的。我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切都认识到了。
但一切都太迟了。
这是施伟国此刻最深刻、最真切的心理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