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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社的“集债”应不应该承认 ————个人的国家回忆


作者:高致贤2 进士,6120.5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3026发表时间:2012-09-26 15:11:25

“集债”者,“大集体”欠民众之股金也!
   50年代初期,我们大方县成立乡村供销合作社,每个成年农民交2元股金便成为供销社的社员。当时还选社员代表,成立有监事会和理事会。成立两年后,达溪区供销社还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向社员分过一次红利。
   史料称:“乡村供销社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物资供给,促进生产发展’为使命的解放初期,一直是我国物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的一个主体。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负责人2009年12月称,去年1至11月累计实现销售总额10352.19亿元,同比增长13.54%。全系统消费品零售额2906.63亿元,同比增长27.13%……”
   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的定义,确定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个定义,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合作社公认。”
   事实胜于雄辩,直至今日供销社一直发展着。然而,仅我所知,大方县的供销社从50年代初分过第一次红利以来,迄今没有向社员分过红利、退过股金,且无人问津。诚然,供销社在发展过程中也与商业局合并过,但它而今还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传承着成立时的原始基金。既是这样,它就有责任偿还以前的债务。尽管当年入股的社员多数已不在人世,但他们还有继承人,理所应当继承股金,享受股民待遇。可叹的是,事情过去半个多世纪,对这些供销社发展初期的原始股东却无人过问。我们知道,供销社属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当年成立供销社及其后续管理均系政府行为,政府就有责任清理偿还这笔债务,还农民一个明白。虽然很多人的社员证已丢失了,但供销社这个国家统管的“大集体”组织一直存在并发展着!它的历史文书档案应该是齐全的,清理起来并不是很难!
   也许有人会说:两元人民币微不足道,何必为此唠叨?须知,那时候的两元钱是个什概念?边远山区10个鸡蛋卖6分钱,农民要卖300多个鸡蛋才能得到这2元钱,当时的2元钱又相当于今天的多少元?这是一笔账;一个成年农民交2元股金,全国有多少成年农民?共交了多少个股金?这又是一笔账;还有,将近60年没有分过红,这红利总额又是多少?这又是另一笔可算的账。
   我们只要将这三大笔账算一算,你还会觉得这笔债务微不足道、不足挂齿吗?
   民间说的冤家有头债有主,债主和债务人均还在;又说杀人要抵命,欠债要还钱。供销社欠下社员的股金与红利若干亿,为什么还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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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篇“供销社的‘集债’应不应该承认”的杂文,就五十年代初许多供销社成立时号召农民参股,而参股农民仅享受一年的红利,至今连本带利无人问津一事展开论述。供销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至今依然呈上升态势,尽管时过境迁,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理应予以重视加以解决。这也体现了守信和社会责任问题。欣赏拜读。问好作者。【编辑:随心飞翔】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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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随心飞翔        2012-09-26 15:15:58
  文章提出的问题值得深思和解决,但就杂文本身而言,似感到火候还欠缺。感谢赐稿!祝好!
公务员,至今从事业余创作20余年,发表诗歌、小说近200篇,原省级散文诗协会会员
2 楼        文友:铁禾        2012-09-27 23:07:55
  问题主要在于,参股的农民不吱声,国家干嘛吱声?就好比老板拖欠工资,员工又不闹,老板干嘛不继续拖?
铁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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