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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客栈杂文】共同关注城乡房屋的居住权和合法权益


作者:长沙开福之路 榜眼,25773.2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4138发表时间:2012-11-26 16:49:15

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中,有行政征收拆迁和依法征收拆迁,有拆迁户的居住权,有拆迁户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毁坏和损失,有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受宪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有拆迁户对房屋也是家和长居的地方情结;
   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地方征收拆迁应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合同法,和相关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规定依法征收拆迁。地方征收拆迁中的宣传是: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有相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有效的合法文件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同时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选择权、合理补偿等合法权益;不应出现先做后补的征收拆迁现象。从社会公平正义,无论是地方的行政征收,还是地方的依法征收,不应发生媒体报道和社会质疑的土地财政,还有一些官商腐败和官员的贪婪!至少依法给予拆迁户合理合法的补偿。
   按合同法,地方的征用或征收是收购拆迁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形象比如:是大型企业收购小型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也是拆迁户向地方征收部门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国土使用权;评估房屋价值,应根据征收周边区域的商品房、二手房的市场价,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增值,并在征收区域公示;未登记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历史事实依法界定和组织相关人员客观公正的确认,不是征收人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方面的一言堂;征收人员应按规范的征收细则和拆迁户一项一项协商;才不会出现征收拆迁中过低和过高的现象,也不会发生一些官员的贪婪!更不会出现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而不收取国土使用权证,忽视国土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增值,还有地方法院人员送传票,原告和被告没有在法庭质证,同时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只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程序依法征收、阳光征收,才不会出现官权之间的创收和官商之间的腐败等,也不会出现不能见阳光的利益链;如果违背拆迁户的本意,或是民主监督不到位的强势的行政职权和行政权力借司法职权的强制执行,按合同法,应视同无效;
   如果征收补偿和周边比较接近,拆迁户能理解,不会发生不顾宝贵生命保护即是房屋也是家的伤亡悲剧!一些地方,发生官员决策和执法人员执法时的强征强拆,造成拆迁户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很少追究官员和执法人员的知法违法犯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享受纳税人直接和消费者间接积累的财政的地方公安部门和公安人员,应依法保护社会上的公共安全!具体到城镇居民和乡村村民,应是依法保护城乡每户的房屋和房屋内的合法财产!应是依法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因为任何人居住的房屋、合法私有财产、宝贵生命是受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
   经济发达国家,普通百姓依法持枪保护房屋、保护家、保护合法财产、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生命安全;在中国,百姓持枪违法,是否在征收和拆迁之间没有协商房屋价值或没有达成房屋价值协议的补偿前,任何形式的私闯民宅的强征强拆,应是违法行为!地方公安接报警应及时到现场制止和保护,地方媒体应及时报道,引起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和政协依法民主监督!拆迁户可以对强拆人员侵犯毁坏房屋和房屋内的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的伤亡不应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因为拆迁户的行为,是依法保护自己居住的房屋也是保护自己的家的合法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自卫行为!可以说:房屋是房屋主人居住的地方,是房屋主人的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领地,属于房屋主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同等于边防巡逻战土守卫国家的领土!同等于站岗武警守卫国家和政府机关!
   在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规范表达,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国家宪法对个人行为,对个人代表组织的行为有规范规定,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城乡的房屋有规范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拆迁户居住的房屋和房屋内的合法财产遭强拆人员侵犯毁坏并造成合法私有财产损失,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合同法,和公务员法、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因地方的公职人员违背拆迁户本意的情形下的行政和司法的强制执行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赔偿,还有精神补偿。如不能这样,可套用网上一段话:各地对于违规违法征收拆迁现象,要么熟视无睹要么简单处理个别违法人员了事的现状不能继续下去了。要加大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做好对责任官员的问责工作,揪出到底是谁最后拍板,否则违规违法征收拆迁只会愈演愈烈。
   按中国的国情,有宪法、物权法,有监督法,有公务法、赔偿法;地方官员和执法人员的强征强拆应是知法违法犯法行为,根据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私闯民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媒体报道、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应依法民主监督,避免再发生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影响代表地方政府官员的个人形象、代表地方政府执法人员的集体形象、地方政府的整体形象!相对官员和执法人员强势群体的弱者个体拆迁户,用什么保护自己的房屋自己的家,还有房屋内和家里的合法财产;不说法院的审理裁定,不讲社会的公平正义,都知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面对地方官员和执法人员的强征强拆的知法违法犯法行为,拆迁户用什么方法用什么工具保护自己居住的房屋也是保护自己的家,还有合法权益!强拆人员没经房屋主人同意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这些将是每一个拆迁户共同思考的现实!也是每一位中国人共同面对的现实!
   网上一段话令人关注: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反而会为其规避法律创造条件。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民众尊法和守法。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巨大的成本去向国民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使国民树立尊法和守法的意识;与其让每个人都全面地知法懂法,不如将资源用来培养大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普通民众提供及时、廉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于一般国民来说,以下两点最为重要:一是恪守道德底线,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法律乃道德之底线,绝大多数法律规范乃道德原则衍生或折冲之产物;道德规范不容,一般为法所禁止(尽管不可画等号);道德规范容许,一般为法所不禁。二是遇有矛盾和纠纷,养成咨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去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反而风险更大)。这正如国家对待国民的健康一样,重要的是让国民具有保健意识和知识,有病及时咨询或看医生,而不是让每个人都去精通所有的医药知识。当然,在国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咨询意识的基础上,鼓励国民多懂得法律知识也值得提倡,但一方面要注意普法的成本和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醒国民注意避免一知半解运用法律的风险。
   虽然每一个拆迁户存在不同的合法权益,都知道:任何个体永远是弱者!可以说,个体的任何言语和行为对强势群体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个体面对群体,或者是弱势个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平衡,弱势个体只有组成坚强、齐心、分工合作的群体!才有话语权、谈判权和分享社会全面发展成果中的发展权!
   网上有微博,共同关注:祖国经历百年之坎坷,中国拆迁人懂得和平之珍贵,深知改革开放全面发展来之不易。然而没有道义之互相,何谈礼尚之往来;没有主权之尊严,哪有和平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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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篇事实杂文作者旁征博引,内容极其丰富,紧扣共同关注城乡房屋的居住权和合法权益旁征博引展开论述,作者呼吁依法保护城乡每户的房屋和房屋内的合法财产!应是依法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因为任何人居住的房屋、合法私有财产、宝贵生命是受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目前社会上也出现很多不尽人意的拆迁和征地事件,好多不法分子打着政府的幌子强拆强征,弄得民生一片抱怨,作者一片肺腑之言希望能为民解忧,人民群众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要拿去法律的武器捍卫自我尊严和权益,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清除那些不法分子,为我们的社会营造一片安宁祥和,让人民安居乐业!问好作者,祝写作愉快!【编辑:唐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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