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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山水】谈对上访妈妈上访之感(随笔)


作者:林琳 秀才,1110.1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6904发表时间:2014-08-04 10:43:56
摘要:就像我们每天抱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社会黑暗,我们无奈一笑,还是要挣扎着生存。心中存有希望,就会有明天。

“唐慧案”是中国影响比较大的一个案件,其“上访妈妈”之名也几乎是家喻户晓。
   唐慧案的根源在于她的女儿,那名化名“乐乐”的女孩。相信每个人对这个案件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简单地说来就是未成年的乐乐结识已成年的周军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周军辉带到秦星的“柳情缘”卖淫,周军辉从中获得乐乐卖淫所得价款,其间,乐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乐乐的妈妈唐慧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多次未果,多次上访多次被以各种理由劳教。对于乐乐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死刑,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的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考虑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形算情节特别严重呢?像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算情节特别严重。乐乐这样的情形,不算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对于周军辉和秦星,不应该判死刑。而反对的人认为,何谓情节特别严重?对一个未成年的女孩下狠手,强暴其不说,还强迫她卖淫,更可恶的是,周军辉还从中获得卖淫所得价款,这还是人吗?法律的公正性在哪里?如果被害的人是法官、律师的女儿,还会这么判吗?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过法律的人就是这样欺骗民众的吗?有人说,虽没学过法律,但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周军辉就是该死,应该让他死。更有人大骂中国的法制,大骂审判员,大有中国再这样下去要亡国的意味。
   面对这样的案件,有正义感是对的,同情弱者是对的,但失去理智就是不对的了。面对社会上的热点问题,不能人云亦云,让心中的满腔热血淹没了理性,置法律于不顾。我认为,对于“唐慧案”,实际上有两大焦点,一是对于乐乐遭遇的公正裁决,怎样才是运用法律保护她的合法权益,怎样才是公正合法地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对于唐慧,对于她的上访行为是否正确,对于她的劳教的复议是否公正。
   对于乐乐案件,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而在最高院的死刑复核中,最高院不核准周军辉和秦星的死刑,是公正的。对于周军辉,第一次与乐乐见面就与其发生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无论是否采取暴力手段,都是强奸罪。所以,周军辉第一次见乐乐,就已经是犯罪之身了。其后,周军辉把乐乐带至“柳情缘”卖淫并从中获得卖淫所得价款,犯了组织和强迫卖淫罪。秦星是“柳情缘”的老板,收容乐乐卖淫并打骂她,也犯了组织和强迫卖淫罪。这个罪名实在是罪大恶极,让人发指,让许多人都想将他们千刀万剐。如果时光退回到两年前,我一定也是大骂法院和中国法律的一份子,但是,在大学的校园里成长了两年,如果没有学会理性思考问题,那是不是就侮辱了“大学生”三个字?且不说我们每天沐浴着法律条文,且不说我们身处法学院殿堂,单单说我们已经长到二十几岁,跟着网友起哄,这不是我们应该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死刑的适用,是慎之又慎,除非情节特别恶劣,一般不适用死刑。周军辉与秦星罪不可赦,但决不致死。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最残酷的一种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适用的时候应当慎重。学界上有关于死刑废除与否的讨论,就目前来看,死刑在中国废除是不太可能的。死刑的威严就在于它的残酷性,让人望而生畏,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对于其他被告的判决,我认为也是合理的。这里谈论的焦点是周军辉和秦星该不该被判死刑,不是该不该判刑。不是我不同情乐乐,也不是我不佩服唐慧,只是一切法律问题都不能以“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我身上会怎样”来设问。我们也不是死搬条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裁量权是要受限制的,防止权力滥用。
   我唾弃周军辉和秦星等人的恶行,并希望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乐乐以后的路好好走,快乐地活下去。对于有人说乐乐在“柳情缘”工作觉得很快乐,不想离开,我觉得,直至今天,案件发生长达六七年之后,她也才不过刚刚成年,对这样的“工作”肯定没有正确的认知,如果这可以作为为周军辉等人开脱的借口,这才是最大的没有良心。此案的发生,与乐乐自身有很大的关系,与唐慧的教育也有关系。11岁,对自我保护应该有一定的意识,而她看到周军辉后主动与其搭讪,并跟随他回他的出租屋内,这是她的过错。到“柳情缘”之后她有机会逃走,她没逃,家人去领还不愿意走,这是她的问题。因此,女性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应该对孩子及早进行教育,学会分辨是非。每个人都应该学习法律知识,乐乐卖淫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便开始是周军辉和秦星的强迫,到后来她不愿意走,想继续所谓的“工作”就是自身的错误了。对于周军辉等人,我相信他们也一定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是抱有侥幸心理,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以致酿下大错,免不了牢狱之灾。虽然死刑免除,但活罪难逃,该受的惩罚不会也不能少。
   对于唐慧上访,主要是她认为女儿的冤情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多次到有关机关堵车、堵门,被公安局劳动教养,不服先后提起复议与诉讼,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支持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对于这个结果,舆论还是比较满意的。唐慧第一次被劳教的时候,因为社会舆论压力太大,唐慧被释放。我不想深究她被释放是否正确,只是释放的理由未免让人发笑:因为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什么时候可以左右行政和司法了?如果劳教的做法确实有误,应该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审查,然后释放,迫于舆论的压力释放,确实有失权威。诚然,唐慧爱女心切,堵车、堵门的做法可以理解,但理解并不表示合法。她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讨回公道,不一定是大哭大闹。当然,在当代中国,唐慧的做法实属正常。如果不大哭大闹,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恐怕这一案件就不会持续六七年之久了。有关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率也确实让人伤心。永州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也欠妥,遇到什么事就抓,遇到什么事就劳教,一有舆论就赶紧放人,这是什么工作作风。国人有一种毛病,遇到事喜欢各批评一番,认为双方都有错。中庸之道,淋漓尽致。不知道这是分析问题全面的表现,还是没有主见的表现。而我,恰恰就喜欢这样两面分析,正如有人所说,我没有主见。这是学习的惯性思维还是个人习惯呢?唐慧最后讨回公道,自然大快人心,让人叫好,但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浮出水面,让人不禁发问:在中国,要想讨回公道,只有通过上访吗?很多人通过这件事“顿悟”:原来上访这么管用,看看以前那些有冤情得不到解决的,果真只有上访才能解决呀!如果大家以后有事都去上访,那要相关解决纠纷的机关何用?曾经和同学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我说,唐慧这样的做法给世人一个信号,就是以后有事上访就能解决。我同学听了,说:“那不就是吗?本来就是啊!”我只能哑口无言,因为在很多人眼里,事实就是这样。唐慧一家现在的生活渐渐步入正轨,一阵舆论轩然大波过去之后,真正心痛的恐怕也只剩唐慧一家了。曾经大骂、愤愤不平的人也销声匿迹了,表达完一腔热情之后就再也没有人关注这件事了。这就是热点,这就是新闻,这就是舆论。
   都说舆论绑架了司法,舆论真的可以绑架司法吗?舆论又是怎样绑架司法的?舆论的作用到底应该是什么?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要通过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的过程进行督促,实现司法公正、公平。但是舆论绝对不能也不应该左右司法。社会舆论的发出者生活背景各不相同,文化层次大相径庭,对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如果将这些舆论作为司法的标准,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当法官、检察官,还需要文凭和知识吗?邓玉娇一案里面就涉及了关于舆论的探讨,其中有人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对方是高官就例外。还有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杀人该死,情节也足够恶劣,但他有自首情节,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因为社会舆论大哗,药家鑫最后被执行死刑。这就是舆论绑架了司法,他本可以不死,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就是因为舆论这个东西,他必须死,也一定会死。还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因为舆论的压力迫使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而他们很多都不应该死。
   我认为,所谓的舆论绑架司法,根源在于司法不够独立。司法独立了,就不会受舆论的绑架了。当然,没有人敢说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尽管,种种实践表明,我国的司法没有那么独立。何谓司法独立?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同其他机关之间独立,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另一方面是司法系统内部独立,主要表现为法官独立。在中国,很显然,既然舆论能绑架司法,就说明司法没有完全独立。另一个显著表现是在中国,没有违宪审查。可以说,一旦搞违宪审查,我国很多法律都是无效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毫不客气地说,这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话,说了和没说一样。我国宪法说,尊重和保障人权,计划生育政策不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吗?宪法说,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为什么很多地方的孩子没法上学?为什么现在存在着上学难的问题久久不能解决?
   为什么我国的司法独立受到指责和疑问?为什么我们不能像美国一样三权分立?个人认为,中国无法搞三权分立,早在孙中山时期,这一设想就已化作肥皂泡映着国人失望的脸破碎。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有悠久的法制史,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传统根深蒂固,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统统归于皇帝一人,致使观念难以转变,在当代中国也带着当初的影子。都说现在是靠关系的社会,有关系走到哪里都不怕。没错,这样的关系理论也活灵活现地体现在司法上。有些人为谋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权威,以权压人,干预司法公正。行政机关的干涉也数不胜数,政府不让立案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立不立案,政府有什么权限管呢?最根本的在于,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未来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我国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西方的多党制根本不同,我们不能实现多党派轮流执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三权分立在中国行不通。
   怎样才能实现司法独立,不被舆论绑架呢?舆论不可废,但不能唯舆论首是瞻。在审判前,舆论不能实现监督作用,在审判中,舆论也不能妄加评论,更不能做指导性评论。不应该是舆论怎么说,司法机关就怎么做。在审判后,舆论的监督作用才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且必须要保持公正,不能偏激,不袒护、不辱骂。再者,必须要建立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如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检察院独立监督的制度。同时,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为什么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呢?因为“依法治国”是把法律当作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以法治国”只是把法当作工具。要通过立法保障司法,即所谓“立司法之法”。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可以保障司法独立,使其独立地位得以法律化,只不过是立保障司法独立的法要费苦功夫。应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限,避免政府管得过宽,手伸得太长。不能让整干预司法,同时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干涉。还有,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求不同文化水平、不同身份背景的人都能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有句话说,现在的文盲已不单单指不识字的人了,而我想说,不懂法的人也相当于文盲。加强各方面对司法的监督也很重要,人大的监督,个人的监督,都很重要,但要注意监督不等于干预,不能让监督变成了指导。
   反观“唐慧案”,有许多问题值得深究。舆论绑架司法问题,性犯罪的问题,权益受侵害如何讨回公道问题,死刑的适用及存废问题,受害人以后生活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的问题。有人认为,这个案件涉及许多敏感问题,有关性犯罪的问题上不了台面,不需要拿来探讨。而我认为,正是由于这样的心理导致很多受害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纵容了犯罪分子,也导致司法存在诟病。一个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反思的民族才会前进。无论多少问题,我们应该相信,未来的司法会更让人信服,一切都会变好。
   就像我们每天抱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社会黑暗,我们无奈一笑,还是要挣扎着生存。心中存有希望,就会有明天。
   2014.8.3(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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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谈对上访妈妈上访之感》一篇有关法律知识的随笔,读后令人深思之外还伴着叹息。作者以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唐慧案”起笔,为我们分析了此案件的产生过程及最终审判结果,自始至终作者都依照法律为我们精确地解读了法律判决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我们透彻地分析案件的起因,及唐慧为何劳教的法律依据。从中作者还为我们准确解读了何为死刑;同时又引出舆论在何种情况下绑架了法律,引用案例,对舆论绑架法律犀利地指出了其质疑之处。最后,作者依然落笔于“唐慧案”也指出“唐慧案”内隐的家教不严等社会问题,让读者感悟:一个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反思的民族才会前进。无论多少问题,我们应该相信,未来的司法会更让人信服,一切都会变好。全文虽为随笔,却紧扣主题,首尾呼应,引据案例,文笔犀利,文风老道,是一篇丰富法律知识的好文章。倾情推荐,问好林琳!【山水神韵编辑:竹儿】 【江山编辑部·精品推荐1408050017】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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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竹儿        2014-08-04 10:46:12
  林琳,好犀利的文笔啊,姐姐佩服呢!问好林琳,让我们学到了这么多的法律知识,也谢谢林琳。林琳,酷暑,保重自己啊!祝林琳写出更好的文章,编创快乐!
以文艺的情怀,书写安静的文字!
回复1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4 11:30:21
  感谢竹儿姐辛苦编按,解读很到位,酷暑奉上清茶一杯!问好竹儿姐,祝福夏安!
2 楼        文友:风为衣兮        2014-08-04 10:57:52
  林儿的文章条分缕析,引本据典,写得很充实。
活着,留点痕迹,如此而已。
回复2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4 11:35:22
  谢姐姐观赏!两个月之前开始酝酿,一直没有时间写,其实对这个案件的了解也还是太少,希望能看到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受害者能好好活下去,忘掉阴霾。
3 楼        文友:豪哥        2014-08-04 14:19:04
  的确,在司法本身有问题的情况下谈法律公正,有些滑稽,黑色幽默。
   欣赏作者论述的客观性。
雨棠莺啼无非常景,见得懂得便是值得。
回复3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4 16:35:30
  嘿嘿,其实也没有多少水平在里面,凭着一腔热情和所学的一点知识,胡乱发发感慨,让你见笑了。遥祝夏安!
4 楼        文友:豪哥        2014-08-04 14:47:05
  哦,还有,您“在中国废除死刑目前还不太可能”的观点与我不谋而合,我写有一篇《废除死刑要看社会发展》http://www.vsread.com/article-408236.html,当然写得浅显,你能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提提意见? />   由于对法律的兴趣,我的文章多有涉及,但读了你的文,顿觉自己浅薄,呵呵。
雨棠莺啼无非常景,见得懂得便是值得。
回复4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4 16:46:39
  专业怎么敢当,马上就去拜读您的文章,一定能学到很多东西。
5 楼        文友:万少枫        2014-08-05 00:19:48
  看着一条条法律怎么有种犯困的感觉…不过关于这方面的文章,一定要小心谨慎些。
只是晚唐秋
回复5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1:57:07
  看法律条文犯困是很正常的,很少有人看着不犯困……我记住了,以后小心、谨慎……说实话,我写这篇文章犹豫再三,怕很多人接受不了。虽然埋怨着这个社会的不公,有时也会对自己的希望嗤之以鼻,但是,怀有一个美好的梦,也是好的,要不然,学习便成了笑话。
6 楼        文友:九井居士        2014-08-05 06:08:22
  才思泉涌,步步论证,神来之笔!
走进柳湖,走进生活,沉浸在梦境之中。恬淡安静,关注民生,品味社会,让灵感插上翅膀。
回复6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2:00:46
  感谢居士老师来访!炎炎夏日,送上西瓜一桌!才思算不上,胡乱写几笔,希望能对自己的学习有所检验,希望能没有白学,希望能给人启示。关于这方面的犯罪,我是非常厌恶的,这比剥夺人的生命还要恶劣。但愿罪责刑相适应。
7 楼        文友:潮仙        2014-08-05 06:51:40
  正是由于这样的心理导致很多受害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纵容了犯罪分子,也导致司法存在诟病。一个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反思的民族才会前进。无论多少问题,我们应该相信,未来的司法会更让人信服,一切都会变好。欣赏问好!
回复7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2:06:07
  感谢潮仙文友!遥祝夏安,祝创作愉快!
8 楼        文友:中国陶瓷        2014-08-05 08:37:57
  深刻而犀利,学习!祝福朋友夏日清凉!
让人生充满歌声!
回复8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2:05:28
  感谢中国陶瓷!您的原创歌词林琳很喜欢,每次拜读都会有收获。祝夏安!
9 楼        文友:萧关雪影        2014-08-05 08:57:52
  大有巾帼不让须眉之势!抱拳!
回复9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2:04:15
  感谢师哥光临,酷暑难耐,奉上清茶一杯,送师哥一夏清凉。“巾帼不让须眉”实在太抬举我了,没有什么真本事,只能纸上谈兵,让大家见笑。祝师哥天天快乐!
10 楼        文友:禅香        2014-08-05 15:13:25
  林琳真棒,懂法律。以后不懂得咨询你噢。嘻嘻~
生活做了一个梦 梦很长又很短 梦醒了,生活死了
回复10 楼        文友:林琳        2014-08-05 18:07:51
  禅香姐谬赞了!法学院法律系学生一枚,还待实践与磨练,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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