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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山水】死刑存废(随笔)


作者:林琳 秀才,1110.1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4315发表时间:2014-10-26 17:39:25
摘要:我们在等一个时机,我们应该等一个机会。我们不能操之过急。

【山水】死刑存废(随笔)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在主刑之外,又有三种附加刑,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让犯罪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它绝对不能有任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是对刑法目的的规定。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是对刑法任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个任务读起来太拗口,看起来很高大上,也让我感觉遥不可及。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和那个任务,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是否已经足够?还是这些刑罚过多,过于严苛,需要修改或者废除其中的哪一种?
   这个问题引发了我对另一个问题的思考,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国是否也要考虑一下废除?死刑的存在在现在是否恰当?对死刑的适用是否有很大的缺陷?若废除了死刑,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法条:总则部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分则部分,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六条。一条一条找出来已经眼花缭乱,也可能有遗漏,尽管这样,也足以让人惊叹,原来涉及到死刑的法条有这么多,那得涉及多少犯罪?一不小心,就踩中了地雷,这么多关于死刑的规定,有无必要?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些涉及死刑的法条的罪名,刑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程度判处死刑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抢劫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这些罪名可能会让人不寒而栗,颇具威慑性,这些罪名也是五花八门,看得人晕头转向。罪名是不是涉及得太多了呢?是去掉几个死刑涉及的罪名,还是干脆废了死刑好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一时心血来潮,一个晚上和几个人探讨了一下,在黑漆漆的宿舍里探讨这个问题觉得心里毛毛的,又有点兴奋。以下是我和两个人的对话。
  
   我:你觉得死刑该不该废除呢?
   A:为什么要废除,还是别了吧。
   我:为什么呀?
   A:那为什么要废除?那杀人犯以及严重的怎么处理?
   我:死了一了百了啊。
   A:那还是得有死刑吧。废除死刑这条路行的通吗?感觉不太妙啊。如果废除死刑,我估计但凡有点资本的,可以杀人玩了。
   我:可以关一辈子啊。
   A:只要不判死刑。迂回,早晚就出来了。
   我:出不来,慢慢折磨。
   A:你关得住?什么是现实?
   我:但是万一冤死了怎么办?
   A:至今没见冤死的。只有冤枉好多年的。再者说了,假设被冤枉判死刑。照你设想,改为无期折磨,若干年后洗刷冤屈,要是你,你出来还活得下去吗?就是没事,你出来还能干什么?
   我:那冤死还是好事了。
   A:但不是这意思,只是解决的根本不对。你舍弃了本源,去寄希望于结局。现在仅寄希望于防止冤死的死刑废除,我个人认为是没用的,这样做真的只能助长某些人犯罪的事实。
  
   我:你觉得死刑该不该废除呢?
   B:个人觉得,出于人道主义以及法律的严肃性,死刑废除应该是历史趋势。
   我:在中国大概得什么时候?
   因为现阶段法律修改程序复杂,过程缓慢,具体时间我是不知道。但是在我死之前肯定是废除不了的。
   我: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我们现在为啥不能废?
   B:效率问题,中国现在的政治体制导致效率不高,法律从起草到修改到论证。个人以为应该废除,那么多冤假错案。
   我:那受害人怎么办?还有这个法律的严肃性怎么说?
   B:其实最大的惩罚不是剥夺生命,人一死就什么都解脱了。
   我:那应该怎样啊,关一辈子吗?
   B:无期徒刑是最残酷的,永远失去自由,活着比死了还痛苦。
   我:但是无期可以减刑的,一般关个几年就出来了。
   B:那么问题来了,问题不是出在无期徒刑上,而是出在减刑制度上,所以要废除死刑,必然牵连减刑制度,减刑制度一动,其他东西也得跟着变,那么,问题又来了……
   我:所以,不能废啊
   B:所以低效率×低效率,效率更低。不是不能废。只是说,制度会进步,但是前行速度会很慢。就像先古时候,人们说螃蟹不能吃,但是有几个人尝试了,后来吃螃蟹的人多了,那么螃蟹就成为美食了,一样的道理。
   我:适用和存在是两回事啊。
   B:对,但一定有联系。自然界的规律告诉人们,用进废退。我:我想,可以慎用,留着比废了好一点点。
   那废了有什么好处啊?
   B:万一出现冤案呢?那就不至于让人冤死了。人命关天。
   我:所以嘛,慎用。还有死刑复核呢。
   B:个人觉得以后用的少了,甚至是不用了。
   自然而然就会废除。
  
   话题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但两个人的观点都让我感到很兴奋,看来这个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没有对错,都有道理。这也是现在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国内外的学者对此一直有争论,但在中国,现在还是不能废除死刑。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都有哪些支撑呢?我看了一下不同人的各种说法,觉得颇有道理。在我看来,首先是出于人权、人道主义考虑。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在一切权利之上,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没有了生命,任何权利也便失去了意义。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别人的生命,即使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不可以,都没有特权。对一个人执行死刑,是对人生命的残忍剥夺,是对生命的践踏,这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既然公民不能杀人,为什么法院可以执行死刑?生命面前,国家如此无情。即使是犯罪的人,也是有生命权的,怎能被剥夺呢?生命是可贵的,执行死刑之后就再也回不来了,应该考虑死刑废除。
   其次,死刑对人的处罚太过严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用其他几种刑罚完全可以实现,而且效果也不差。如果说杀了一个人就要以生命来还,就要毫不犹豫地对他执行死刑,那就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没有区别了。是否应该给犯罪的人一个机会去弥补呢?比如说,可以通过给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对其需要照顾、扶养的家属承担扶养义务,代替被害人承担应尽的责任,这样比让他死了岂不更好?一个人死了就一了百了了,但活着的人怎么办,还是要活下去的,所以,让犯罪的人倾尽其能去弥补自己的错误比打死他好得多。
   再次,如果死刑的存在是由于它的震慑作用,在于它能让人不寒而栗,扼杀人犯罪的念头,那么对于不怕死的人来说,还有什么能给他有效的惩罚呢?如果犯罪的人就是不悔过,就算执行了死刑,又有什么意义呢?民众会怎样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呢?就像B说的那样:“其实最大的惩罚不是剥夺生命,人一死就什么都解脱了。”如果一个人抱着必死的决心去实施犯罪,明知会被判死刑还是去犯罪,死刑如果会思考的话怕是也会觉得自己很无能。
   其四,还有冤假错案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存在误判、错判的现象并不奇怪。即使有罪的证据再充分,也不排除失误的可能。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个事实不是我们通常说的事实,而是指法律事实。证明这个事实的就是证据,证据也不是百分之百的真实,不能完全反映整个案件。如果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执行之后又真凶现身,对死去的那个人该怎样交代?就算改判,把真凶绳之于法,给死去的人家属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就像B所说:“万一出现冤案呢?那就不至于让人冤死了。人命关天。”
   其五,对罪犯执行了死刑,给了他应有的惩罚,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那罪犯的家属怎么办呢?我们现在没有连坐,但处决了一个罪犯,对其家人的打击,所带来的伤痛,何尝不是一种连坐?如果他有年迈的双亲,因为他被执行死刑无人照料,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他还有一个小女儿,小儿子,谁来承担抚养的责任?我们同情弱者,同情被害人,同情被害人的家属,为什么不能考虑罪犯家属的感情?
   其六,无期徒刑对罪犯的惩罚已经足够。正如B所说,“无期徒刑是最残酷的,永远失去自由,活着比死了还痛苦”。权利是一种自由,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没有自由,留有一副躯壳,一辈子都出不去,没有希望的日子是最难熬的,这种惩罚比死刑还要让人恐惧。此外,还有死刑滥用的问题,存在就会被运用,运用必然会有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难保不会滥用死刑。既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就说明它有可取之处,而且,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如果说国情可以作为一个国家不废除死刑的理由,那么每个国家都有犯罪,都有能被判死刑的犯罪,为什么它们就废了而且没有产生混乱呢?
   其七,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引发混乱,相反,相关犯罪的犯罪率下降了。而在刚刚废除死刑的时候,也是遭到了大面积的反对,最后的结果却出人意料。用进废退是历史规律,死刑的野蛮性已经是遭人诟病,死刑的存在已经是一种退步。我们应该学习经验,弥补不足。废除死刑已经是一种趋势,最终所有的国家都会顺应这个趋势废除死刑。我们为什么要抱着死刑不肯松手呢?
   此外,我们国家的公民法律意识薄弱,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中的有些问题都搞不明白,不会维权,对于犯罪、对于刑法这个相比之下比较远离生活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拿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样是杀人,故意和过失杀人所判刑是不一样的,差距也比较大。而故意杀人罪中,又有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分。但是谁会把这些分得那么清?一个人杀了人之后,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一反应肯定是逃跑,不然抓到就要被枪毙。而在逃跑的过程中,难保不会出现因拒捕造成激烈反抗加重处罚的现象,也可能会在逃跑过程中造成更多人的伤亡。反正是杀人了,杀一个是死,杀两个也是死,那还不如多杀几个,死也值得。死刑的震慑在这时显得太严厉,严厉之后便是被践踏。也存在根本不足以判死刑的犯罪而犯罪人以为自己犯了死罪,四处逃窜,引发更大的问题的现象。如果废除了死刑,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没有死刑,便有生的希望,相信也不会有那么多一心求死的人。除非内心绝望,谁希望死呢?
   我想,聂树斌和王书金的案子可以很好地支撑废除死刑的观点。聂树斌案以时间为序可以简单地概括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整个案件从发生到结束整整19年,“一案两凶”让社会普遍关注,而王书金的积极供述与检方认为王书金并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也让人议论纷纷。且不说这个案件的真凶到底是谁,不说王书金的供述到底是出于什么心理,也不说检方坚持王书金没有强奸那个妇女,只说死刑的问题: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了,1995年就死了,2005年出来一个人主动说自己是凶手,而这时已经是十年之后了。而到这一案件落幕,已经是2013年了。如果废除了死刑,聂树斌就不会死了,这个案件也不会有那么多疑点得不到证实了。如果聂树斌知道在自己死后就这个案子有人说“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我希望上级法院对(我坦白)这个案子能够按照重大立功认定,更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会作何感想呢?如果聂树斌还在,我相信有很多人期待着他和王书金的碰撞,也很期待看到法院的判决。可惜,聂树斌不在了,王书金也没有如自己所愿被认定为凶手,以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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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死刑存废】面对众多的法律条文,此篇随笔作者围绕一个法律问题一一死刑存废引出话题,首先巧妙通过两个对死刑存与废的持不同见解的话题,引出存与废的理论支撑和案例来说明两者利弊关系,用缜密的例证论证,分析两者的优与劣。但作者没有局限于此,结合两者所持态度,综合诠释了各执其词的理由和根源,最终做了理性的总结:目前根据国家现状废止死刑尚需时日,而把好死刑复核关口,减少错案,不放过真凶才是目前该做的事情;至于废止死刑要等待时机,不能操之过急,但,死刑存废是我国刑罚制度的缩影,也是法治建设逐渐成熟的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文章用理性、缜密的思维,深入浅出,透过两个不同观点的话题引入实质性的案例,并进行了两者不同观点利弊分析,很具说服力,死刑存废话题,让人读后感觉到法律正在逐渐趋于人性关爱的理念,也看到了法律趋于成熟的曙光!很耐读、观点缜密、理性的随笔,推荐赏读!问好琳!【山水神韵:春华秋实】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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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春华秋实        2014-10-26 17:44:30
  琳的笔触越来越理性、厚重,读来感到了法律趋于人性关爱,趋于完善的曙光,山水人真棒!加油琳,法坛未来的法官!
回复1 楼        文友:林琳        2014-10-26 20:48:02
  感谢秋实姐辛苦编辑!秋实姐的编辑让我感到很荣幸啊!加油,遥祝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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