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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难忘的两件事


作者:老娄 举人,4219.15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1997发表时间:2017-01-23 11:41:35
摘要: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是不?另外,受人侮辱,往往起于自辱;我不自辱,人就不能辱我。是不?   

第一件事:
   公元2014年9月2日晚七时许,我给老母亲打电话,约她老人家去散步,不成想她老人家已经到了彩虹桥,我让她老人家在那里等我们会合后一起散步。
   我沿着长江大道向东行走,到了时代超市跟前靠江边的人行道上,见一位约20岁左右的女孩依着拦杆面对白龙江水发愣,便在她的右边下意识地瞅了她一眼,离开两步之后,一个小伙子不知从哪里突然出现,说:“你摸了这个女的。”我说:“你胡说!”他接着说:“你喝了酒了,你企图摸她。”我的确喝了酒,我想是这个小伙子是嗅到了才这样说的。但他说的“企图”二字顿时惹恼了我——“企图”,那就是说他仅仅是推断、臆测、想象或者是强加,我觉得没法跟他理论,就说:“好,你等着。”我掏出手机,拨通了我儿子的手机号,可还没等我对儿子说话,那女孩先走了,小伙子也紧追而去……
   我分析,这可能不是诈骗。如果,说我摸了女孩的不是那个小伙子,而是女孩本人,即便我有一百个冤枉,我也百口莫辩!我又分析,可能是俩恋人闹矛盾,男的神经过敏,撒气使然。又想,假如他们合伙敲诈,那女孩正等着我摸呢,只要我一露咸猪手,被她逮住一喊,那小伙子立马揪住我,哈哈,姓娄的,有你的好戏看了!——天地良心,我这双手即便是在我酒后,也很自重。
   我感谢那位女孩——我认定她不是搞诈骗的,她没有陷害我;我也感谢我的双手,即便是在我非常欣赏某个女孩的时刻,它也没有过“企图”,更没有过事实!
   第二件事:
   公元1982年春季,我所供职的单位领导粉碎性骨折,我和一位同事一同到省城一家医院去陪护他。我和同事白天去病房服务,晚上就在医院招待所住宿。当时我只有25岁,同事21岁,都未婚,晚上为了打发时间就喝酒,兴奋了还猜拳。
   一天晚上,喝到中途,我出去小解,刚路过隔壁门前,听到里边有啪啪的水声响,往里一瞅,见一位50余岁的女人正在洗脚,那女人一边向我招手一边对我说:“你进来,我有话对你说。”我想她也许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吧,便应她的邀请就要进去,可在刹那间,我看到了(确切地说是感觉到了)她一脸的杀气,不由我立马把迈出去的一条腿紧急收了回来,于此同时里边的她大喊:“抓流氓!”突如其来的事情使我不知所措了,只好在走廊上僵直地站立着,走廊里有好多加床,人很多。我无奈地纯属下意识地大喊:“各位替我作证!”那女人的儿子这时也突然出现了,要扑上来揪我的领口,却被众人拦住了。接着保安来了,了解了情况后,只对那个女人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话:“请您老人家自重。”
   我感谢我的第六感官——它在瞬间提醒我没有迈进那个女人的房间,否则我将会蒙受无法辩解的冤屈;我感谢那些走廊里的人和医院招待所的保安,——他们替我伸张了正义,让我避免了不白之冤。
   上述两件事也许是我的偶遇,我很晦气,也该庆幸。可对这两件事,我们似乎也应该总结出点什么。古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是不?另外,受人侮辱,往往起于自辱;我不自辱,人就不能辱我。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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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者讲述了亲身经历的两件事,从而总结出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经验,这也是古训,极有道理。确实,人生在世,一定要坚守良知,同时,对于陌生人,不可不一点防备之心没有,正如作者所言,受人侮辱,往往起于自辱;我不自辱,人就不能辱我。【编辑 上善若水的心灵花园】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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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上善若水的心灵花园        2017-01-23 13:53:55
  作者的文章给人启迪,颇有教益。祝新年快乐!
师范大学文学院毕业,中学时代开始发表作品并获得中外文学大奖多次,语文老师,共和国先锋人物,全国多家图书馆特聘文化讲师,长期致力于古典诗词底蕴的探讨赏析和中华人文精神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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