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檀香.某人杯】人民警察,你拿什么来保护人民?(杂文 征文)
近日,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引爆,相关文章和评论很快刷屏。在阅览了系列报道、了解了事实梗概之后,深感震惊、悲愤之余,奋然提笔,从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角度,来表达自己对这一突发事件的浅见,以及对当地警察漠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麻木不仁、敷衍塞责的强烈谴责。
据《南方周末》记者报道:在血案发生前的头一天,即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经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当地黑社会组织头子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强行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逼迫还债。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向警察和政府求助。民警过来象征性地了解了一下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但被吴学占拦住。
作为一名在自己的私人处所(包括苏银霞的抵押房和公司营业场所)遭遇暴力逼债的女受害人,在事发以后,竟然连续拨打了四次110和市长热线,向当地人民警察和政府求救。由此不难想象——当时她面临的处境何其险峻,她的内心又是何等地恐惧、绝望!此时此刻,作为一名赤手空拳、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苏银霞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威武英勇的人民警察身上,寄托在当地“父母官”身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当时她所能采取的唯一途径!
然而,我们英勇无畏的“人民警察”又是如何回应苏银霞的求助的呢?不错,他们是派人出警了,也过来“了解情况”了。能够在连续四次接到受害者报警电话后亲临现场,已经是很不错了,已经是很“尽职”了。
可惜的是,出警的警察在匆忙赶到现场,象征性地了解了一下情况后,便要匆忙离开了。须知,此时的催债人尚在现场,并且继续控制、限制着苏银霞的人身自由!作为受害人的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现场,却被黑社会头目吴学占当着警察的面拦住!
这是怎样穷凶极恶的暴徒?!这又是怎样“英勇无畏”的“人民警察”?!
如果说这是案发前头一天警察的“精彩”表现,那么且慢——更“精彩”的表现还在后面呢!
据《南方周末》报道:案发当天,即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进一步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许出门。在此期间,催债人员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脏话不堪入耳。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车进入源大工贸公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将苏氏母子和职工刘晓兰三人团团围住。接着,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话辱骂苏银霞。
其间,杜志浩脱下了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令人不可思议且难以容忍的是——人渣杜志浩竟然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当着于欢和众人的面污辱苏银霞。据后来相关新闻报道出来的细节描述,所谓“极端手段”,是指杜志浩脱下裤子,当众掏出了生殖器,并用力往苏银霞脸上蹭、往其嘴里塞。
当时被暴徒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时,在接待室外面的一名工人透过玻璃窗看到了里面这一幕,立即通知于秀荣报警。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了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但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桌子上摸出了一把水果刀乱捅,致杜志浩、严建军等四名歹徒受伤。后杜志浩自驾车前往医院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请看——当警察来到现场后,什么事都未做,除了丢下一句不痛不痒的“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什么话也未说,连屁都没有放一个!
在警察出警之前,受害人已经遭遇了催债暴徒长达数小时的人身控制。其间,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这些常规的暴力虐待手段尚且不说;但是,催债暴徒杜志浩竟然当众脱裤掏出生殖器并当着受害人儿子的面羞辱苏银霞,似可忍孰不可忍!
试问,一个尚有一点羞耻感的男人会这么做吗?一个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会这么做吗?杜志浩不是丧心病狂是什么!不是恬不知耻是什么!不是卑鄙小人是什么!不是社会恶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杜志浩这伙催债人在案发当天的所作所为早已涉嫌犯罪,甚至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等数个罪名;退一步说,即使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至少也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道德的强烈谴责!
对于此类正在实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处理?出警的警察不明白吗?当地政府不明白吗?好吧,既然当地警察和政府都在装糊涂,那么请允许我越俎代疱,来简单说说面对此类情形,我们的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应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职权”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看到了吗?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出警的人民警察应当“预防、制止和侦查”!面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民警察应当“制止”!
本次血案发生前,出警的警察又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呢?客观地说,他们也算是及时出警了。但是,当他们来到事发现场后,又是如何表现的呢?非常遗憾——出警的警察没有立即制止催债暴徒仍在继续的恶行,没有严厉呵斥、谴责催债暴徒的极端言行,没有强行将催债人与受害人双方隔离开,没有依法传唤、强制催债暴徒或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只是象征性地到现场走了一趟,不调查不阻止不处理,匆匆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拂袖走人。丢下孤身陷入绝境的苏氏母子不管,丢下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对立双方不管,丢下一个才开始发酵矛盾尚未化解的烂摊子不管!你看——我们的“人民警察”多么“温文尔雅”!多么“气定神闲”!多么“沉着冷静”!
这是怎样的履行职务?!这是怎样的“人民警察”?!我已经出离地愤怒了,以致于想要沉默,以致于想要无语!但是,身为一个正常的公民,身为一个法律人,我不能沉默,我也不能无语——我必须要把自己想说且该说的话说出来,让大家评论是非曲直,让民众知道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是哑蛋!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没有良知!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出警的警察强行阻止催债人的暴行或者将其强制带离,遭到催债暴徒的反抗甚至袭击怎么办?还是让我来代替警察回答这个问题吧。
《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数鲜血凝成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既浅显又深刻的道理——人民警察,你不是有了威严的警服和警徽就能保护好人民,不是有了先进的枪支和警械就能保护好人民!你要知道,只有拥有一颗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赤胆忠心,你才能真正地保护好人民,从而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无愧于国家的命令和人民的重托!
人民警察,你拿什么来保护人民呢?!
——冰泉2017.3.27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