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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檀香】换一个角度看于欢伤人案(法律随笔)


作者:冰泉 秀才,2268.60 游戏积分:0 防御:破坏: 阅读:6115发表时间:2017-03-31 19:26:28
摘要:既然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那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正面分析也许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反面假设来分析,也许更容易理解。

【檀香】换一个角度看于欢伤人案(法律随笔)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结果自近日曝光以来,在网媒及社会上均掀起轩然大波。于欢在本案中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是否存在问题?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除去那些纯粹的情绪化的简单化的感性宣泄,归纳民众(包括律师界、法律专家等)对此问题的观点,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三大类:一种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说,一种是防卫过当、量刑畸重说,还有一种是故意伤害、量刑过重说。
   笔者的观点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理由简述如下: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该条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四点:(一)具有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三)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正当目的;(四)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于欢一案中,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证据事实和媒体报道出来的相关信息,完全可以确认案发时存在下列事实:
   具有不法侵害行为。
   从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案发当天)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大院,直到血案发生,催债团伙对于欢母子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在持续。
   在警察出警之前,其间还发生了聚众堵门、辱骂、殴打、用鞋捂嘴、掏出生殖器当众羞辱等行为。当警察来到接待室,只待了4分钟,轻描淡写地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匆匆离开。此时,辱骂、侮辱等逼债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拘禁的行为仍然在持续。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晚上10点17分后,当于欢看到警察离去欲跟随警察逃离现场时,遭到了众多催债人的围困、阻拦和殴打。此时的非法拘禁行为仍然在继续,且增加了阻拦、围困、殴打、用手扼颈、往沙发上按等情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并且升级。
   当时的情况是,于欢母子二人与11名身强力壮的催债人紧张对峙,明显势单力薄,力量对比悬殊。即使11名催债人未带任何工具,也足以有能力在短短数分钟内置于欢母子于死地,严重威胁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尤其是在警察已经出过警来过现场的情况下,催债人杜志浩等人仍然不肯散去,继续暴力逼债、非法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足见其穷凶极恶、气焰嚣张之极,也足以看出当时的形势逼人,不法侵害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
   于欢具有保护母子生命健康不受威胁、摆脱催债团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目的。
   当警察在场时,于欢母子尚有一定的安全感,尚能看到一丝被解救的曝光。但是当警察匆匆离去时,他们立即陷入了绝望的困境。出于摆脱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出于自己求生的本能,也出于保护母亲生命健康的目的,于欢当时已经失去了任何主动权、选择权,没有了任何退路。因为无限地退让,终归只能是死路一条。
   于欢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杜志浩等人实施了防卫行为,没有伤及无辜。
   在当时警察离开现场后,遭到催债团伙长时间非法拘禁和侮辱、谩骂、殴打的于欢,精神早已濒临崩溃,内心的激愤、绝望已达极限,在准备跟随警察出门逃生却遭到对方围攻、阻拦的危急情形下,出于自卫的本能,就地取材,拿起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朝阻拦、殴打自己的杜志浩等不法侵害人身上乱捅,最后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事实证明,于欢在催债人逃离现场后,没有伤及无辜,也没有连续捅刺、穷追不舍,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结果。
   以上事实足以证实,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不容置疑!
   既然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那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正面分析也许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反面假设来分析,也许更容易理解。
   在当时被11名催债人围困、阻拦并殴打的情况下,于欢完全被逼到了墙角,忍无可忍中,顺手从桌子上拿出了一把水果刀。顺着这一事实假设一下,会发生何种后果呢?
   假设于欢怒不可遏,完全失去理智,完全不计后果,那么他应该极有可能做出以下的行为:
   当场用刀连续捅刺各个催债人,不限对象、不限次数,直到当场将对方捅死为止。
   即使于欢没有条件当场连续捅刺各个催债人,在杜志浩等数名催债人被刀捅伤准备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他完全有机会继续追赶并捅刺对方,直接当场将受伤的催债人捅死。
   笔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了上述假设的事实,则于欢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肯定没有任何疑问,甚至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极有可能。
   但是,毕竟假设永远只能是假设,不可能代替客观事实。事实上,当时的于欢只是出于本能就地取材,拿出了一把水果刀,表明他没有犯罪预谋;对着面前的催债人乱捅,且每人仅捅一刀,不连续捅刺,也没有刻意选择致命部位捅刺,表明他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拿刀乱捅仅仅出于摆脱被非法拘禁、逃离现场的本能;受伤的杜志浩等人逃离现场并开车去医院就医,于欢没有阻拦更没有追赶继续捅刺,表明他主观上没有实施伤害或杀人等犯罪的恶意,没有造成不必要的进一步的损害后果,因此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当于欢刺伤数名催债人警察再次回到接待室时,要求其交出水果刀,于欢并没有实施任何反抗或拒捕的行为,立即顺从地交出了水果刀,并跟随警察去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这一事实表明其“认罪”态度良好,成立“自首”,进一步佐证了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法定的“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换一个角度看于欢伤人案,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应该是可以明确得出的肯定结论!
  
   ——冰泉2017.3.30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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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既然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那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正面分析也许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反面假设来分析,也许更容易理解。文笔流畅,语言有力,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对于发生的事件没有置身事外,积极关注。充分发扬了主人翁的精神,社会正是由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好我们的社会和谐。好作品,推荐共赏,感谢赐稿,问候作者,期待更多精彩佳作。【编辑:卡米】

大家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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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文友:檀香编辑部        2017-03-31 20:18:59
  欣赏佳作!创作愉快,期待更多精彩!
檀香编辑部
回复1 楼        文友:冰泉        2017-04-01 16:35:35
  感谢鼓励,敬茶!
2 楼        文友:沙尘暴        2017-03-31 23:05:52
  古有沉香劈山救母传为佳话,今有国外案例面对犯罪而自卫致死对方判为无罪的事实,法律应把民意应列入量刑之中。中国是礼义之邦,百善孝为先,当母亲被当众及当着亲子面前被人凌辱什么人能忍受?况且死者是高利贷的催债者换句话就是大地主黄世仁的狗腿子穆仁智,黑社会的性质恐怕在任何朝代也不是公开容忍的吧,而种种凌辱本身就是犯罪在先。作者洞观若火,明察秋毫引经据典。抽茧剥丝从法律到公德民意伦理逐条分析,还原事件真实,及阐叙法律条规清晰到位,即捍卫法律尊严,又宏扬正义是一篇爱憎分明观点鲜明的好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回复2 楼        文友:冰泉        2017-04-01 16:37:33
  感谢文友认真阅读和精细评析,多多交流,共同提高!祝好,敬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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