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枫】一论村民自治(随笔)
我国如今实行的是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溯本求源,38年前,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群众自发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
1980年1月4日开始,蒙宝亮连续几晚召集果地屯德高望众的蒙成顺、蒙国伦等8人,在蒙光新家多次商讨成立一个自治组织,管理好本村事务。
“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改变了中国农村生产大队,由统治到基层民主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起先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为民失信可通过集体罢免。不像现在附带乡镇派去人蹲点。求之不可助,厌之挥不去。
起先村民委员会,是为村民解决内部公平和维护当地利益的,可以发挥基层群众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和谐的监督作用。
不像现在访民不断,找政府信访的那种压抑而无助。求者无所助。
村民自治研究,是以村民为研究对象,大体分两类:
一、对懦弱者的权利维护。
二、对蛮横者的道德转变。
读2016年《宿松百姓论坛》《九姑一村民辱骂侮辱他人遭行拘三日》,
发现两段文字
——九姑乡村民王某向当地村干部胡某反映邻里纠纷问题,因对胡某的答复产生不满,于是在村委会对胡某进行辱骂……胡某随即向九姑派出所报警。
——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他人。9月23日,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处罚的裁决。9月27,王某被送往宿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看官,不知你是何地人也?如要是宿松人,一定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说法。发生相争,发生相骂。相,互相。一定是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不是一个人贤德,另一个不贤德。
特殊事情特殊对待。讲的是个案。
作为宿松县九姑村干部胡某,行使调解纠纷,本应该是调解的腔调,出现了调解人参与相争,继发调解人参与相骂。
如果说没有相争相骂,只有村民不服,何来辱骂?这是最起码的逻辑推理。
只有县级才有拘留权。一定是县级领导也存在问题。村干部以村民“拒不承认错误”就呼警、刑拘。动不动那里村民就被拘留,
哪里是村民自治做派?直接统治不就算了?
干部和村民两个人,互相骂,同样是侮辱对方,拘留村民而不拘留那个也骂人的村干部,算什么治安管理?
使人一看,出现了的,是一个利用公权力,维护村霸的现象。
查找2016年,宿松论坛帖子,村民动不动就被拘留。真叫人怀疑,村干部是吃饱了惹事,睡醒了翻侧,原来的村官,变了颜色。
那里的生产大队,虽然也改名了村委会,丝毫不像改变了由统治到基层民主自治,都说要文明。
文明是从文明素质来论,素质又分普遍素质和个体素质。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整体素质,因地方不同,首先是地方领导素质不同。
一个好领导影响一大片人的素质。
如天津西南的大邱庄,是好领导影响一大片人的素质。
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是好领导影响一大片人的素质。
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是好领导影响一大片人的素质。
个体素质,也因地方不同。兵怂怂一个,将怂怂一窝!兵怂将愈弱,未有将怂而兵不怂之理?因此个体素质,因为整体素质低下而失控,以致大家一齐烂。
提升文明素质需要上下一心。
只有群众的积极性,没有正确的领导,他们的热情,热乎一阵便停滞下来,或者走向相反;
只有领导的骨干的一厢情愿,没有广大民众支持,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我的天呐——Mygod!
人家的村官,昼思暮想,为民谋一福以为乐。
而我们的村官,无时不刻,盼治民一罪,以为快。
岂能是一样素质啊?
村民自治是好的,把它当属地管理而不遵国法就错了。
自从片面强调属地管理那时起,就不讲国法。
不讲法则争,村干部从参与调解,到裹挟到参与直接谩骂村民,以致村民与之对骂。
最可气的是,随便就可以拘留村民。则不是村民自治,充其量只能算打着“属地管理”的旗号,搞“诸侯割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