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菊韵】警惕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校园贷(杂文)
一、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校园借贷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针对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其中,一种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的创业大学生的“校园贷”,也属于这类披着外衣的“套路贷”。
如何获取外衣,增强隐蔽性?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发现,其中的套路主要是,出借人采用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借条供借款人签订,出借人栏均为空白,且出借期限通常为几个月的短期借贷,为后续诱骗行为埋下伏笔。借款时,出借人或以行规为由,要求借款人签订一式两份相同的借条。或者以借款期限短,害怕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需要保证为由,用哄骗或威逼的方式,令借款人签订两张内容相同,时间相对连续的借条。
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出借人通常会以借条找不到、保证将借条销毁等说辞,拒不归还借条。如果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则要求借款人再次签订一份时间与上一张借条连续的借条,作为保证。
需要虚构多笔借款,一定要有同伙合作。同伙中每个人在不同借款中分别扮演实际出借人、名义出借人、见证人等多个角色,每个人均可独立向外发放借款。借条签订后,名义出借人通过使用实际出借人的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账给借款人,而要求借款人还款给名义出借人,从而虚构出了一笔借款,与多签订的一份借条形成证据链,最终达到虚增债务的目的。
这类“校园贷”其实是一种有预谋的借款形式,表面上看,与一般民间借贷无异,实际上却到处都是陷阱。它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急于创业赚钱等心理,精心策划设计好一整套借款套路,并形成有效证据链,再利用各种手段最终实现侵占财物的目的,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极易上当受骗,一些承受能力较弱的往往因此造成心理和身体伤害,甚至付出生命。
其背后,也不排除有社会黑恶势力的操纵和利用。在不少案件中,出借人均为同校毕业生,在社会经验、个人认知等方面与在校大学生相去不远,一般没有大量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且套路策划、催款能力有限,极有可能是受到社会人员的教唆和利用。
“校园贷”案件是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过去的思路办法,应提高警惕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既要公平公正细致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违法犯罪合理怀疑的,也要积极排查背后是否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规范民间借贷应未雨绸缪
作为“草根金融”,民间借贷有其独特的便利性和强大的吸引力。然而近两年,民间借贷跑路、失联事件屡有发生,且涉案金额大有“燎原”之势,分析近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数据后,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四多”现象。
首先是借贷主体多样。除了传统的自然人之间,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各种专司放贷的主体。这类“职业放贷人”利用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之间的较大利差,谋取不当利益,也使此类案件的审理变得更加复杂。其次是高息现象趋多,往往超过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额。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还会采用多种方式预扣利息,甚至“利滚利”。
正因为大有利可图,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以连城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年均增长率达7.27%,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最后是涉案的标的越来越多,年均增长大多超过10%,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了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当前,实体经济下行,民间借贷的收益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一些资本也许会铤而走险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助长上述“四多”现象。这不仅会直接加大审判压力,一旦引起质变,还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既然民间借贷发自民间,那么不妨立足民间未雨绸缪,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于高发地区,鼓励发动群众反映、举报有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民间借贷行为,加以严厉打击。对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加大疏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诚实守信观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履行借贷义务,抵制不法融资活动。
此外,法院在应对这类纠纷时,也不能就案办案,应调判结合,既要实现案结事了,也要把法律法规、道理观念讲通说透,强化群众对借贷风险认知和防范的法律意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何况民间借贷庞大的市场,不能等到“四多”变成“四滥”了,才来匆忙应对。
罗立军写于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