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不同(微小说) ——普法小说
三国研益电气学院教物理学的李成宏副教授与忻忻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靳建伟既是大学同学,又是好朋友。这天,李成宏在备课中,需要从一本叫《高能物理》书中引经据典,但怎么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出来。正在懊恼发愁之时,突然想起,老同学靳建伟也有本这样的书。那是在上大学时期,他们俩人一起发现并一起购买的。
对了,把老靳的书借来用用。反正他在做生意,也用不着这样的书。想到这里,李成宏开着私家车,径直去了忻忻商贸有限公司了。
“铛铛。”李成宏敲响了靳建伟的办公室屋门。
“谁呀?请进。”屋里传出了靳建伟的声音。
“我呀。哈哈,我还真有运气,一来就逮到你了。”李成宏边笑边说道。
“哦,是老李你呀!哪阵风把你刮来了?”靳建伟热情地问道。
“也没什么大事,就是为一本书而来。”
李成宏一五一十地把借书的缘由说了个遍。
“这个好办,不过书不在这里,在家里。恰好,你嫂子也在家,咱们聊会天,到家里喝几杯。”靳建伟说着,从铁皮柜里拎出了瓶茅台酒装到了手提兜里。
“不过了,又没什么大事庆祝,喝茅台酒做什么?”
“别客气了,你来我这里就是大事。你的车放在公司,坐我的车,走吧!”
“走就走。”李成宏也不客套了。
当他们俩个兴高采烈地推开靳建伟在郊外别墅的家门时,一个突如其来的镜头把他们惊呆了。只见一个手里掂着刀的人,正从后窗户上跳走逃跑了。
“有贼!”靳建伟脱口而出。于是,他们俩赶快就追,谁知那“贼”,跑得比兔子还快,一溜烟钻进别墅外围的小树林里,消失了。
靳建伟、李成宏赶紧返回别墅内,不幸的事情映入他俩眼帘:靳建伟的妻子——洪枫倒在卧室的血泊中。学过医学的靳建伟再怎么抢救,也没有把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的洪枫挽回人间。
“你赶快帮忙打120和110吧。”只顾抢救妻子的靳建伟带着哭腔给李成宏说道。
“好的。”李成宏立刻拨着号码回答道。
报警和急救电话打完后,他们俩发现地上有张纸条,慌忙中拾起来一看,令他们倒吸了一口凉气。
“我要是死了的话,就是靳建伟干的。洪枫。”
“放他妈的屁!”气急败坏的靳建伟骂道。
“这是有人要置你于死地啊。”李成宏接着说道“咱们还得冷静点,刚才经你的抢救,到处都是你的手印,还真有点说不清楚呢!”
“还真是的。刚才被搞晕了,没往这方面想,那可怎么办呢?我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靳建伟无可奈何的嘟囔道。
“这样吧,你先躲一躲。等警察侦查清楚了你再出现。”
“往哪里躲啊?我的场所都有登记的,警察很快就找到了。”
“你先别急,我前几天刚刚买了套二手房,生活器具齐全,而且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时半会儿,警察肯定查不出来。”李成宏自告奋勇地建议道。
“那你怎么办?”靳建伟问道。
“我有办法。我说是来找你的,突然遇到了这事。反正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都是我打的,我能说清楚。”
“遇难见真情,还是老同学你拔刀相助啊,叫我怎样才能感谢你啊!”
“咱俩谁跟谁呀,到这个时候了,你就别客气了。”
于是,李成宏把刚刚买的二手房的钥匙交给了靳建伟,交代清楚了地址就让靳建伟赶快走了。
靳建伟前脚走,110、120的人后脚就赶到了。
李成宏心想,好悬啊,再晚一点,靳建伟就走不成了。
“你是报案人吗?”警察的询问将沉思的李成宏拉回了现场。
“是的。”经过一定程序,李成宏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但他没有提起靳建伟。
“好吧,谢谢你的报警和配合。这几天,我们还会找你了解和核实情况,请你不要远去。如果有要事非去不可的话,也麻烦你给我们打个招呼。这是我们的联系方式。”警察边递给他联系电话号码边提醒道。
“好的。”李成宏满口答应道。
知识分子就是知识分子,考虑问题就是单纯。由于这是命案,警察局非常重视,没过几天,案子就告破成功了。
当李成宏暗自庆幸自己有水平时,警察带着靳建伟上门了。
看到了靳建伟,李成宏立马站起来,手都是哆嗦的。
“李教授,别紧张。我们只是核实一些事情。案子已经破了,是靳建伟生意场上对手所为,靳建伟是无辜的。”警察说道。
“那就好,那就好。不过,你们是怎样找到靳建伟的?”李成宏好奇地问道。
“要是事情都是像你想象的那样,还要我们警察做什么?”警察微笑着反问道。
“那是那是,是我自作聪明,道歉道歉。”李成宏不好意思说道。
“要不是我们认真研判,你差一点就成了窝藏犯。”警察一五一十地给他们讲了此案没有追诉李成宏窝藏罪的法理。
“先说说什么是窝藏罪?”
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这是教科书上的定义。”警察继续说道。
虽然窝藏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但是不能走极端,需要考虑到保障人权的一面。就你们遇到和做的事情,靳建伟没有制造任何法益侵害事实,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是被生意场上对手雇凶杀人、诬告陷害而引起司法机关侦查追诉的。假如,司法机关侦查方向错误,一味地追诉靳建伟的刑事责任,这时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诉在本源上就是错误的,此时对这种本源上错误的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诉过程就不能一味地保护。
你(李成宏)是目击者,知道靳建伟确实无罪,窝藏靳建伟,是为了保护靳建伟不被诬告陷害,避免靳建伟受到错误逮捕和起诉,主观上没有妨害正常正当的司法秩序的恶意。因此,对你(李成宏)不能以窝藏罪论处。
“这就是你——李成宏在这次案件中不被追诉窝藏罪的法理。你是不是感觉有点幸运啊?”
“哎呀,经你这么一说,还真是有点悬啊。我根本就不懂,纯粹是歪打正着,幸运,真是幸运。”李成宏暗自庆幸道。
“我们办的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没有你这么幸运了。”警察有意识要想让他们俩多知道些法理知识,说道:“那是一个窝藏正当防卫人的案子。正当防卫实施者无罪,而窝藏者却犯了窝藏罪。”
这是因为,对窝藏罪的对象“犯罪的人”,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不能认为,只有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人才是窝藏罪的对象,否则,大多数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都不构成窝藏罪。因此,这里的“犯罪的人”应当是足以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诉的人,也即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
窝藏最终被判无罪的人是否构成窝藏罪?这需要具体分析。窝藏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原则上说,如果一个人必然会被司法机关列为侦查追诉的对象,那么这个人就是未决犯。一般人就不能窝藏这个未决犯,否则会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与职能。
在刚才说的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形中,正当防卫者打死侵犯者,这种行为足以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诉。因此,窝藏正当防卫实施者的那个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诉,构成窝藏罪。虽然正当防卫者最终无罪,但这也是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后的结论,要得出这个结论,就要求任何人,包括窝藏者不能妨害这个司法过程。这是法律上的必备的标配程序,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破坏的程序。
“哎呀,学问还挺深呢。看来以后得好好学习法律,不能想当然、自作聪明地行事。要不犯了法还认为自己做得对呢。”李成宏蛮有感触地表态道。
“呵呵,态度端正,很好嘛!”警察高兴地说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让我们努力前行,共同提高法律素养吧!”警察边说边站起来,与他们俩握握手,挥挥手,告别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