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园】对“好心”影响法治建设的思考(随笔)
对“好心”影响法治建设的思考
所谓好心,就是出发点是好的,是为公众利益或者遵纪守法考虑的,但不经意期间又违背了法治的要求,违背了初衷。
例如,某市领导为了尽快在防疫防控后复工复产的“好心”,极其简单地简化了招标程序,利用抓阄的形式招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复工复产简化招标程序的规定,但市领导还拍着胸脯慷慨激昂道,只要是不是为自己,为大众,我敢担当,出了问题我负责。搞得执行部门陷入两难境地:按市领导的要求办吧,违犯法规,会出后遗症;不按市领导的要求办吧,不但落个没有执行力,要受批评或处分,还要把不敢担当的帽子扣到头上。其实,敢担当应该是依法担当,不是盲目担当。这样,表面上看是为大众谋利益,长远的看是损害了法治的进程,得不偿失。
又如,某纪检监察部门,为了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流失的危险,非得让财政部门去监管属于民间组织的资金不可,财政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不易监管,但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不但不听,还警告财政部门,如果再不监管,以党政纪律处分财政部门的人。这样,不但资金管理渠道不畅,而且还违背预算法和会计法,如果被上级法治部门发现,最终会影响该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分值。
按说,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如此这般是出于严格管理,防止单位或个人出问题的“好心”,但他们的脑子中还缺乏法治思维,企图以纪律的手段来处理法治事项,结果应该是事半功倍,损失的是法治的权威。难怪有人说,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啊!
再如,某市为了规范口罩经营市场秩序的“好心”,“用大炮打小鸟”,即杀鸡却用了宰牛刀,本来一点的小事,却打开杀伐闸门,狠狠处罚了某个商户,结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最后不得不撤销罚款决定,既丢了人,得不偿失,还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权威,可谓是“好心落个驴肝肺”。
像这样“好心”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其本质都是与全面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究其原因,还是法治观念淡漠和法治能力不强的表现,是我们在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道路上需要踢开的绊脚石。
早安[微笑][微笑][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