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香】关于“民政”的断想(随笔)
“民政”一词,可谓妇孺皆知,就像我们熟知的日常生活用品。但提到民政概念的内涵,却各持己见、众说纷纭。作为一名民政工作者,有厘清其涵义的责任,更有探索其古往今来、创新民政工作的重任。现结合自身实际,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抛砖引玉、擘画未来。
首先,“民政”是一个概念,内涵丰富且源远流长。
《汉语词典》称:民政是“关于人民之政事。”。这只是一个“词语定义”,是对词语意义的一般性说明。可“民政”是一个概念,承载着厚重的职能,用词语定义来解读,还远远不够。
民政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在不断更新,其涵义是一个由广义趋向狭义的过程。
广义的民政与军政相对应,泛指国家对除军事以外的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古人之所以这样概括,是因为历代有识之士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涵义。我国最先使用“民政”一词的是北宋的司马光,此后,“民政”一词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
狭义的民政指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民政概念的涵义一般就指这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政概念的内容和涵义都有特定的范围。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种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大约始于南宋。徐天麟在编纂《两汉会要》时,所提到的民政,涵盖了户口、民伍、风俗、乡役、恤鳏寡孤独、禁厚葬等数十项事务,尽管是特定涵义的民政,但所包含的事项仍然十分广泛。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民政的内容历代相承,一些基本的事务并未间断。当今民政概念已有新涵义,《中国民政词典》称:民政“指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并进一步阐明: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之后的社会主义的民政“具有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保障多项公民权力、增进社会福利的新涵义”。这一定位揭示了民政概念的内涵,反映了诸多民政管理内容的本质属性之总合,是民政的“实质定义”。民政概念的内容几经演变,形成以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保障性事务为主体的、对多项社会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社会行政工作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民政”是一套机构,职能广泛且与时俱进。
我国实施民政行政管理的机构是民政部门,国家设有民政部、省级设有民政厅、市县级设有民政局、乡镇级设有民政办,还有低保中心、救助站、婚姻登记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专业机构。
我国的民政机构及职能经历了多次变迁,远在公元前21世纪以前的尧、舜、禹时期,就产生了民众事务,如教化、救灾、婚丧习俗等等,这是最原始的民政职能;到了夏、商两个朝代,领域区划、救灾、婚姻制度和殡葬习俗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使民政职能明显呈现。到了西周,设立了中央政务“六官”之一的民政职官——地官,在地官之下设有庞大的民政机构,分别职掌婚姻、封疆、牲畜、赋税、治安、教化等多项事务;汉朝设立了主管民政的丞相(司徒)和民曹尚书;唐、宋、明朝,设立了主管民政的机构——户部;晚清时期,将巡警部改民政部,成为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于一身的最高首脑机关。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标志着独立的民政管理体系开始形成。其主管的事务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户口管理、风尚习俗、灾荒政务、移民事务、土地管理、官办土木工程、医药卫生、宗教寺庙、丧葬事务及编审图志、管理文物等。
到了近代,中国开始实行新的行政体制,使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设内务部,主管全国内务行政,基本业务同于清末民政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内务部更名为民政部,1928年,又更名为内政部,省设民政厅,长官称民政长。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均设内务部主管全国内务行政,基本业务同于清末的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选举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业务。与内政部对应的地方机构,省为民政厅,市为民政局(处),县为民政科,负责地方民政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管民政事务的机构为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市、县设民政局。主管的业务主要是:地方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士地管理、户籍国籍管理、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管理、社团登记管理、移民安置、游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烟禁毒、老区建设等。1954年,将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承办;1956年,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交公安部门承办,移民工作交农业部门承办。1978年3月,国家设立民政部,专管民政事务,使民政概念、管理内容、官署设置实现了内在的统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九十年代末,又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转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办;2019年,优抚安置、救灾、医疗救助工作分别转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承办。
第三,“民政”是一项工作,亲民惠民且保驾护航。
关于民政工作,社会上有诸多说法。有人认为,“民政”是处理百姓之事的专门机构。有人却认为,这种说法涵盖不全;有人认为,“民政”是民生之政。有人却认为,这样下结论不够科学;有人认为,“民政”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是一种兜底式保障。有人却认为,这个定义弄丢了民政对象;还有一种解读比较特别——政法委统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等五个部门,统称政法系统。若没了民政部门,政法委就得改称司法委。我觉得这种说法也未必合理,难道民政工作能够支撑起一个政府?总之,上述种种说法都各有侧重、各有强调,却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实,民政工作就是为老百姓做事,并以此促进社会的稳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许多老一辈革命家就对民政工作的性质作过指示。毛泽东指出“民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朱德指出,民政部门是人民群众的组织部;陈毅则更为形象地指出:民政部门是一位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
民政工作是一种微观上的民生保障,是为执政保驾护航。内务部长谢觉哉,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就民政工作的范围作了权威性的说明。他说:“凡属于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归民政部门管……”可见,民政工作的覆盖广度是多么宽泛和漫无边际,民政工作对象是多么普遍和无所不包!民政工作的内容是多么惠民和难以概括!以致被表述为人民的一切政事。这都是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若打个形象的比方,政府工作好比是建楼房,民政工作则相当于墙体连接、安门窗、安灯饰、装潢墙壁、铺地砖等细微末节建设,是让楼房各部分合理结构并美起来,是一种不可取代的工作。这也正好顺应了当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需求。我作为一名民政人,值得为此职业而骄傲。
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是职能减少、服务细化。民政工作的任务是拾遗补缺,是对国家行政的护航行为,是为保国家行政大局的服务。因此,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未规范和没想到的工作职能。这些职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就像“摸着石头过河”一样茫然,需要在弹性环境下逐步规范和走向细致化。待国家有治理这类工作的意图之时,再交由指定部门专办。因此,民政工作是开拓性的,是为未来的规范治理积累经验。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逐步规范,民政工作的趋势必然是职能逐步减少、服务逐步细化。什么时候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能减少了,就说明国家治理的规范化程度提高了。
第四,“民政”是一个热词,民众青睐且面面俱到。
“民政”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承载着厚重的工作职能,在保障民生上留下了深固的印迹,特别是在建国以来,民政部门为体制的更替和新中国建设立下了不朽的功勋,为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为人民幸福、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民众对其有一种抹不掉的记忆,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又离不开的依赖感。在民众的眼中,民政是解决生活难题的万能钥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杀手锏,“民政”永远是一个热词,永远是处理百姓生活难题的王道。
在工作职能上,民政部门度量惊人,就像一个弥勒佛,其工作广度远比其他行政机构要宽泛得多。民政工作的职能最贴近民间和低层,承载着服务困难群众的重任,因此,在民众心里,总也抹不掉“民政”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民政是包罗万象的,是涵盖全部政府职能的。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民政部门。基于民政部门这种超强的威信和口碑,民政同仁们在接待信访群众的时候,总会遇到许多不归民政部门管辖之事,如邻里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矛盾、饮用水污染问题等等,这些事项本应分别归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处理的。可他们那管这些,偏偏要来民政部门咨询。这都是民政部门强大影响力所致。
最后,谈谈如何做好基层民政工作。
基层民政工作直面群众,工作职责也不像其他部门那样单一,弄不好就会顾此失彼,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就会引发社会隐患和危机,造成巨大损失。社会进步离不开民政,更离不开基层民政。若能顺应基层民政工作的特点,就会事半功倍,发挥出巨大的稳定社会作用。我认为至少要做好如下三件事:
一是要调整好工作心态。工作心态决定工作效益,要干好基层民政工作,必须有适合其特点的工作心态和足够的胆识。因此,要从保驾护航的大局着眼、从群众的切身利益着手,以充足的精力投入工作之中。若做不到这一点,必然沦为应付上级的被动工作模式和留痕印证的庸俗操作。
二是要有应急弹性准备。做基层民政工作,要面对群众的多层次的需求,面对各种隐性干扰。因此,基层民政工作者不仅要有大度量,在工作上还要进行应急设计,留足应有的工作弹性,以克服各种未知困难、化解各种社会隐患,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确保国家和政府如期行政。但这种弹性是在坚持原则之下的弹性,量也不能过大。
三是工作要务实。基层民政工作直面群众,是容不得半点造假的,必须彻底摈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体来说,就是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做到“实报实销”,决不让群众受“官”气、吃“空”亏。上面政策下来,不要直接往下“贯彻”,要加入自己的“基层设计”再贯彻。遇到困难的时候,不要搞造假印证,要通过积极创新,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在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对户口本上的民族事项进行改动,权力在当地派出所,但当地派出所向群众要民政局证明,其实这都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怕担责,但也是他们对民政部门的过分崇拜所致。那时,分管社会工作的一位副局长安排,让我收集当事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民族情况,待材料收齐后,再向派出所出具改民族证明。就这样,我照向当好地派出所提供了很多改民族证明,为许多公民改了民族。现在想想,觉得也小有成就感。虽然此项工作不在民政职能之中,但正如谢觉哉部长所说:“凡属于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归民政部门管……”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处理,符合谢觉哉部长对民政工作职能的定位,更促进了国家统战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