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园】合情合理,更合法(随笔)
【题记】:我们的有许多事情,看似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很不合法的?那么,有没有合情合理,更合法的呢?是的。还是,有的!
严永康与徐顺法老人,系非亲非故也。充其量也是属于远房的表亲、叔侄关系了。不幸的是徐老(五保户),溺水身亡了。随后,其所有的身后事,都是由严老独自一个人来操办完成的。
不日,村委会就告诉他:生前,村委会给徐老买过一份保险的。叫他到保险公司去索取理赔吧!于是,老实巴交的严老就去了。可是,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理赔。为何?不是直系亲属;没有收益权等等。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严老在村委会的帮助和支持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法官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严老是不是有这个权利。换言之,是不是有这个主体资格和继承权及受益人的权利呢?
于是,法官先是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经过查阅资料:徐老与严老系非亲非故、没有血缘关系。徐老1940年生人,系先天性疾病,从小得了小儿麻痹症;从未完婚、无儿无女。15年之前,相依为命的老父亲去世之后,他便成为了村里的孤老。于是,村委会给他办理了五保户。因此,不存在法定的继承权。惟一的法定继承权系村委会?
于是,法官们又来到了村委会。村主任告诉法官:像严老这样的人得不到继承,那真是天理难容呀!为何?
徐老,自老父亲去世之后,尽管系五保户,有村委会的照顾,但是日常生活还是不能自理的。于是,严老就出现了,且无怨无悔、不求回报和任劳任怨。一直细心周到、发自内心的、有求必应的和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徐老,直至不幸身亡。
其实他的家里也是很不富裕的,既有年老体弱多病的老母亲,还有残疾、失能的儿女等等。另外,还要帮忙打理着徐老的农田。帮着耕种、收割、脱粒、送达和收藏等等,总之,所有的农活儿和平日的生活料理等等,都是严老独自一人来打理、完成的。
在走访村里的村民的时候,村民们无一例外,都说严老人品好、孝顺;就是自己亲生的儿子、也是很难做到、做不到的等等。于是,法官们基本上就知道了、清晰了、明晰了和透析了。
最后,他们也走访了严老。家徒四壁不说,朴实无华、不善言辞和老实本分的严老,竟然提出来了:撤诉,算啦!为何?
太麻烦啦!再说了,人家又不肯陪。就连坐车去(20多公里)法院,都要吐、受不了啊……
于是,法官们的心里面基本上都知道了、清楚了和明白了。这样的合法保护,还是很需要的啊!
开庭那天,保险公司还是不予理赔。严老,又提出来撤诉了。后来,经过村委会的一再讲解、支持和帮助等等,严老总算没有撤诉。村委会,也放弃了所有的继承权。
最后,法官宣判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5万元保险费。判决之后,保险公司没有提出来上诉。不久,也就兑现、给付了。
村委会和村民们知道后,无不欢欣鼓舞呀!都为严老而高兴:法院,还是公正的!这样的村民得不到保护,那么,我们还要保护谁呢?
当记者采访严老的时候,他还是那么的平静:这钱,是我叔叔的。自然,我要为他用。先还掉1万多元的债务(操办丧事时借的)。随后,每年的清明、冬至和他的祭日等等,都要为他操办祭奠的。
办案法官的解释,还是非常地中肯的:虽然徐顺法和严永康没有血缘关系,不具备法定的继承权和受益人的保护等等,但是他的美德、他的十五年如一日的赡养和他的不求任何回报的精神,以及我国优良的光荣传统孝道等等,还是需要得到褒奖的、弘扬的和可表彰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和第1131条等规定,本案中的继承人和受益人,应为:村委会和严永康。可是,村委会全部放弃了继承。他们愿意把这笔赔偿费全部给予严永康。那么,我们遵循村委会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弘扬、褒奖和可彰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呀!
那么,我们的每一位村民、山民和渔民,以及,市民、公民和人民等等,我们都看到了什么呢?
这就是:
保险公司太不该,
法官明断是非案?
不是你的别去抢,
应该得的绝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