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士官)的享受干部待遇的有关政策汇总
一.国发(1978)7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伤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是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二.国发(1978)223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级干部待遇。
第七条.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抚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第八条.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照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照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民发(1978)11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选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选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四.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文件:
《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待遇。”
五.国发(1983)16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级报请行政公署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为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为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为五级工。
六.参务(1983)243号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副营职。
七.《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
八.国办发(2000)62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保障办法通知》:第(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买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照军队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房的,夫妇双方可按照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骆驼祥子》写于1936年,在这里就体现出作者这样一种思想:穷苦大众要想改变命运,只是个人主义是不行的,而应该组织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