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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8-04-16 21:49:01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技大学训练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将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和对象
  2000年冬季全军共有42322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要严格按照《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或减少计划人数。
  二、集中交接时间和办法
  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0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1年4月1日”。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1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1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1992]民电32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1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各移交单位(退档时间原则上在3月底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转业安置去向和经费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需由民政部审批的,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执行。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在转业安置计划下达后,由总后财务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求
  今年的士官转业工作,是军队实施新的士官制度后进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中有关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严格依照法规政令办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各部队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教育,激励其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要认真做好转业士官的离队工作,积极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问题,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于2001年8月底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略)

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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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17:47:29

摘自法邦网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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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19:03:34
我想转发在《八一社团》,也是对转业军人提供一个资料,也可以帮助更多的转业军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合法合情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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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17:42:09

  • 读《骆驼祥子》: 祥子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今天我们看看城里的农民工们,发现他们的日子很多是不好过的。他们在婚姻、劳动保障、工资收入、劳动时间、住房、孩子教育等等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问题,甚至可以推断,靠他们自己来改变这种状况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的党确实应该不忘初心,想劳动大众所想,只有这样,社会发展才会平衡、才会和谐,广大劳动者日子才会有奔头,生活才会有着落,这才是我们政府工作的落脚点。

  • 《骆驼祥子》写于1936年,在这里就体现出作者这样一种思想:穷苦大众要想改变命运,只是个人主义是不行的,而应该组织起来。

  •      当时中国虽然已经有了共产党,但是共产党的影响力还没有那么大,还在被国民党围追堵截中。老舍凭着他的直觉,意识到了穷人要想改变命运,应该组织起来,才有可能。这证明了他思想的深邃,也证明了共产党组织广大劳动群众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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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9:59:22



                 志愿兵(士官)的享受干部待遇的有关政策汇总



      一.国发(1978)7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伤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是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二.国发(1978)223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级干部待遇。
      第七条.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抚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第八条.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照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照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民发(1978)11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选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选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四.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文件:
       《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待遇。”
       五.国发(1983)16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级报请行政公署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为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为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为五级工。
      六.参务(1983)243号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副营职。
      七.《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
       八.国办发(2000)62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保障办法通知》:第(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买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照军队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房的,夫妇双方可按照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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