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璞】胡适给《水经注校勘》案作证的智慧(随笔)
抗战伊始,胡适出任驻美大使,在繁忙外交工作的间隙,他仍心系国学,与国内学者王重民通信研讨,对《水经注》的诸多“学案”产生浓厚兴趣,由此开启了十余年专注的《水经注》研究征程。
胡适研究《水经注》时,先从收集国内现存版本入手,其藏品不仅数量庞大,且版别齐全,尽显他对学术的执着。《水经注》虽是地理著作,看似与法律毫无瓜葛,实则治学方法相通。一个文学家若无深度思想,难以传承民族精粹,唯有兼具深度、厚度与广度,方能产生深远影响。
在胡适丰富的藏品中,清乾隆五十一年小山堂刻本《水经注释》受其偏爱,题记字数最多。“四库全书”钞本《水经注释》是个例外,未入其藏书目录。清光绪十四年无锡薛氏刻本《水经注》封面有胡适朱笔题记,他虽觉此版本错讹多、学术价值不高,但因其经胡适次子胡思杜之手,胡思杜于牌记页亲笔留言“民国卅八年六月廿七日胡思杜过录一遍”,在1949年6月27日,胡适身在美国,胡思杜在国内,父子异地,一书留二人题记,使其更具收藏价值,成为珍贵墨宝。
从胡适1944年10月7日的日记中,能领略他对《水经注》研究的深邃思考:“我正在研究《水经注》大疑案,得出法院审判不利于被告的结论,原告只需‘空穴来风’、‘必有所自’,被告反驳还要反证。”这简洁之语高度涵盖了证据举证规则、证据法与人权保障以及“罪疑惟轻”的证据适用原则。
清朝全祖望、赵一清、戴震三家校勘《水经注》,因三家之言相似,后人推定戴震抄袭。胡适耗费数年,书写百万字为戴震翻案。其主要依据之一是戴震校本成书最晚却刊行最早,还从三人不同版本中考据具体语句和词组,探究抄袭与雷同的可能。他研究细致入微,对每个词都大篇幅论述,综合运用逻辑学、修辞学、训诂学,乃至类似现代的侦查、心理等学科知识。如“鸟扶邑”一词,戴震据考《大典》得证,不存在抄袭。
胡适强调古籍真伪需校勘,以恢复或保持原书本来面目,认为越古老的古籍善本权威性越高。此见解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如出一辙。法律认定事实需确凿证据,对证据的认定要追根溯源,原始物证或能证明客观事实的原始记录即书证最为有力,其次是人证。对于零散人证,需反复论证、逻辑推理、假设前提、类比类推以去伪存真。
胡适在《水经注》研究中的态度和方法,彰显出极其严谨的科研精神。他不放过任何线索,深入剖析每个细节。正如法律案件中,严谨的检察官和法官不会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证据,会仔细审查书证、物证,倾听证人证言,通过逻辑推理和类比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追求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
胡适面对学术难题,始终认真负责。他不满足于表面相似或推测,深入探究每一个词语、每一个版本的细微差异,力求精准答案。这种对学问的敬畏和对真理的追求,乃科学研究应有的态度。在法律领域,负责案件的律师也需如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研究法律条文,分析案例,提供有力辩护或代理。
胡适在研究中从不回避难题,敢于挑战传统观点。他为戴震翻案,重新审视和挑战既有定论。在为朋友的官司中,他将这种勇气和魄力运用到法庭作证上,对于私文书的不公开性及存在的瑕疵,无合理质疑条件,他一一详尽论述和推理,提供了有力证据,起到关键作用。
胡适对《水经注》的研究,展示了严谨、认真、负责、敢于挑战的科学态度。这得益于他在欧美国家的长期学习,对西方文化、政治制度和司法原则领会深刻。中国非判例入法法系,也是证据法典难以建立的原因之一。胡适巧妙运用法庭证据辩论制度,洋为中用,这种态度在法律及其他学科领域皆具重要借鉴意义。唯有秉持此态度,我们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才能不断接近真理,为社会进步和发展贡献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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