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篱】稿子浅见三则(随笔)
◎我看写书评
为人写评,最不易了。就像针灸,必须刺中穴位,才能让作者和读者都服气。我也给人家写过书评。尽管没写好,但其中的滋味品尝到了。想给谁写,首先得认真读人家的原著,不能浮皮潦草;然后构思布局,考虑从哪个角度下笔;还要字斟句酌,反复修改……耗费的心血比给自己写篇东西还要多。最后结果,还不知能否达到人家的满意或大家的认可。真是犯不上!
文友之间,总是爱求人家给咱“写个东西”,宣传宣传。很多评论文字的开宗明义也毫不隐晦地表明了这一点:“我是受人之托碍于情面写的,写不好,请原谅,下面我就开评了……”(哈哈!话到了我的笔下,就变成大实话了)每看到这个开场白,我就想,这也是一种不正之风。凑出来的话很可能言不由衷。评论文学必须是评论者的真实冲动,自愿表达,其中也必须包含正反两方面的看法才行。
我的这种观点曾向几位文友讲过,他们均表示赞同。因此,当我也“出了个东西”以后,我没向任何人明示或暗示“给我写个东西”。随后,竟然有好多人给我写了。我认为,这是人家真心给我写的,是真心话。(或许说了一半真心话,另一半没好意思说)人家认真评论了我的东西,我当然也要珍惜人家的东西,并且深切感恩。
◎小议编辑改稿
凡是爱写小稿的人,如果把“小稿”交给编辑,再加上一个“如果能用”的前提,就免不了被人家修改。因为你不是名家大腕儿,给你动刀子不是冒犯和不恭,而是为了你好,使你的作品更加完美,你还得感谢人家。
在可以刊登的前提下,给你做了修改,大致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字数超限,特别是那些版面珍贵的报纸,不得不瘦身减肥;二是有不当之处或者废话太多,好心给你纠正谬误精炼提纯。如果稿子根本就不能用,或者材料即使能用也得彻底重来,人家就不给你修改了,干脆打回。
有的编辑总爱给改动改动,有的编辑则是尽量原文照发。不管是哪类编辑,都是好心:修理你的稿子,是为你负责;保持原样,是对你的尊重。我很荣幸,这两类编辑都遇到过。原文照发的编辑就不用说了,总爱给你做手术的编辑呢?这里就有区别了。
被改后发表的,如果得到作者的佩服和感激,那就不用说了;如果是恰恰相反,该怎么办呢?他给你删掉的,恰恰是你的最爱;而他给你添加的,却是蛇足之笔。写稿编稿都是劳动,既然是劳动就应该受到尊重。我认为编辑应该首先尊重作者,尊重作者的写作风格,理会作者的写作意图,需要修改也应该征求作者的意见或者请作者自己去修改。这里就涉及一个责任心或者说是事业心的问题,不能用没时间来不及等借口去搪塞和掩盖。作者当然也要遵守编辑部的规矩,不写难为编辑的稿子,更不要妄自尊大,自以为是。对被修改的地方,要认真揣摩,以便提高。如果你的作品不同意修改,应该提前声明──有些编辑部也是这么要求作者的来稿。不过,你真要声明了不许改动,大概人家也就不会用你的稿子了。哈哈!
◎它可有可无吗?
──小议作品的写作日期
一篇文章成于何时,需不需要标上写作日期?这要看文章的内容。──我这里说的不是新闻报道类的文章,那类文章已经把时间地点等“新闻要素”写在文章里面了。我这里说的是文学稿。有些文章没有时间性,标不标上写作日期无关紧要,标上不算多余,不标也非遗漏;而有些文章内容涉及时间,并且时间性还极强,那么这个写作时间就是文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能省略。试举两例,其一,“白求恩同志……去年春上到延安,后来到五台山工作,不幸以身殉职”。(毛泽东《纪念白求恩》)这篇文章如果不标写作日期,那么文中的“去年”是哪一年?悼念一位为中国人民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国际友人,在去世的时间上含糊其词行吗?再看,“这是十几年前的事了。在一个春节前一天的下午……”接下来讲述了“我到重庆郊外去看一位朋友”时发生的一个故事:原来作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看望了一个正生病的“共产党嫌犯”的家属!这是大作家冰心的名篇《小桔灯》。讲到最后,作者又一次提及了那个时间点:“从那时候起,每逢春节,我就想起那盏小桔灯。十二年过去了,那小姑娘的爸爸一定早回来了。她妈妈也一定好了吧?因为我们‘大家’都‘好’了!”根据标在文章最后的写作日期,知道这个故事发生在1945年。如果是发生在解放后,恐怕整篇文章都得重写,结尾那句意味深长的话也难用了。
上面两例属于“必须有”的,稍“宽松”一点则属于“应该有”的。就是没有写作日期不会产生时间上的疑惑,但是若标上写作日期却会产生更好的效果。也举两例,其一,“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具兴。乃重修岳阳楼,……属予作文以记之。”谁都知道,这是范仲淹的名篇《岳阳楼记》的开头。这个开头已经非常简明地介绍了写作此文的缘由。我不知道滕子京在重修完岳阳楼之后搞没搞剪彩仪式,如果搞,此文应在剪彩前交稿,如果没搞,那早点晚点就不太急了。但是范仲淹在文章结尾明确地标了日期:“时六年九月十五日。”如果不标这个日期,丝毫不影响这篇文章的文采以及完整性;标上了,则巧妙地透露出作者对待朋友之托“当事办”的认真态度。从“越明年”即庆历五年开始重修到“六年九月十五日”交卷,时间是很短的,也就是修完了就给写了。你说这个日期是不是“应该有”?再举一例:鲁迅曾在上海内山书店遇上一个想买书但是钱不够的工人,鲁迅就白送给他一本,另外一本只收个本钱。这个故事的当事人在四年之后写了记述文章。其实这个故事没有时间性,什么时候写出来都行。但是作者在文章结尾标注了写作日期:1936年10月。这个日期有什么特殊意义呢?这正是鲁迅先生去世的当月。在这个时候记起这件事,更能深切地表达作者对先生的怀念之情。如果没标,或者标写的是别的日子,经这一对比,就会明显觉出效果不同。你说这写作日期可有可无吗?
标不标写作日期也是作者的习惯。鲁迅的文章后面都标有写作日期,不管它是否必须。依我看还是标上好,不费事,也不占地方。我更希望:给发表文章的报刊出版社也给保留写作日期,不要当蛇足给一笔抹掉。
2024年8月17日原创首发江山文学